湖北省水利廳表彰獎勵管理辦法

湖北省水利廳表彰獎勵管理辦法

湖北省水利廳表彰獎勵管理辦法,加強表彰獎勵管理,規範表彰獎勵工作,充分發揮表彰獎勵的激勵作用,更好地服務湖北省水利事業又好又快發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表彰獎勵管理,規範表彰獎勵工作,充分發揮表彰獎勵的激勵作用,更好地服務我省水利事業又好又快發展,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事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行政表彰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鄂政辦發〔2004〕102號)、《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嚴格控制和規範各種檢查評比表彰活動的意見》(鄂辦發〔2006〕21號)和《湖北省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實施細則(試行)》(鄂辦發〔2012〕28號)等檔案規定,結合我廳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水利廳黨務、行政、工會、群團的表彰獎勵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廳表彰獎勵分為綜合性表彰獎勵和專項表彰獎勵。綜合性表彰獎勵是由省水利廳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聯合進行,對全省水利系統全面工作開展的綜合表彰獎勵活動;專項表彰獎勵是省水利廳對某一專項工作開展的表彰獎勵活動,原則上每一個處室(單位)只能作為一個專項工作開展表彰獎勵。對於上級主管機關有明文要求開展表彰獎勵活動的單項事項以及特殊情況需要表彰獎勵的單項事項,應根據實際情況,報經分管業務和人事的廳領導審核並經廳主要領導審定同意後進行。

第四條 廳表彰獎勵包括對單位(集體)授予“先進單位”或“先進集體”榮譽稱號;對個人給予嘉獎、記三等功、二等功或授予“先進個人”、“先進工作者”或“勞動模範”榮譽稱號。

第五條 省水利廳設立廳表彰獎勵工作協調小組(以下簡稱協調小組),負責全廳表彰獎勵工作的政策指導、統籌協調、審核備案和監督檢查等工作。協調小組由廳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人事的廳領導任副組長,廳辦公室、財務處、人事處、機關黨辦、監察室、水利工會等部門組成。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廳人事處,負責表彰獎勵的歸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廳表彰獎勵應遵循的原則。

(一)實事求是,適度、合理的原則;

(二)堅持標準條件,以功績定獎、獎不虛設的原則;

(三)充分發揚民主,堅持走民眾路線的原則;

(四)向基層和工作一線傾斜的原則;

(五)以精神獎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的原則。

第七條 廳表彰獎勵的周期。除廳根據實際情況研究確定的表彰獎勵活動外,綜合性表彰獎勵原則上4—5年一次,按省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的規定執行;專項表彰獎勵一般3周年一次(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有關專項表彰獎勵除外)。

第八條 廳表彰獎勵的名額數量。實行比例控制與總量控制相結合。個人受表彰獎勵數量原則上不超過從事該方面工作職工總數的5‰,其中,廳綜合性表彰獎勵數量不超過100名,單項表彰獎勵數量不超過80名;單位(集體)受表彰獎勵的名額數量原則上不超過從事該方面工作單位(集體)總數的5﹪,其中,廳綜合性表彰獎勵數量不超過70個,單項表彰獎勵數量不超過50個。

第九條 廳表彰獎勵工作程式。

(一)廳表彰獎勵工作的計畫管理

1.表彰獎勵工作執行計畫申報制度。由機關各處室(單位)、群團組織在每年12月底提交翌年表彰獎勵活動計畫,經廳人事處研究並報請廳領導同意,列入次年表彰獎勵計畫;

2.廳有關處室(單位)、群團組織申報表彰獎勵計畫,需說明擬表彰獎勵的名稱、理由、名額、時間、形式、辦法、經費等情況;

3.廳人事處簽署意見並報經分管業務和人事的廳領導審核,並經廳主要領導審定後,向廳有關處室(單位)反饋。

(二)廳綜合性表彰獎勵的工作程式

1.根據年度表彰獎勵計畫,由廳人事處及有關處室(單位)成立表彰獎勵活動評選委員會及辦公室,就擬表彰獎勵的名稱、範圍、條件、名額、方法等內容提出方案,報廳領導集體研究審定;

2.經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及其他有關單位聯繫,聯合下發檔案,布置開展表彰獎勵工作;

3.根據評選條件和分配名額,採取自下而上的辦法進行評選推薦,填寫先進單位(先進集體)、先進個人(先進工作者、勞動模範)審批表;

4.經縣(市)、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水利(水電、水務)局或廳直單位逐級審核並在本地、本單位公示後,報該項表彰獎勵評選委員會辦公室;

其中,對推薦上報的先進單位(先進集體),上報時應附涉及相關“一票否決”部門的意見;對推薦上報的先進個人(先進工作者、勞動模範),須按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經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同意。推薦單位主要負責人(法人代表)時應附涉及相關“一票否決”部門的意見。

5.經評選辦公室對擬表彰獎勵對象進行初步審核,並經省水利廳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研究同意後,進行公示,然後由省水利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及其他有關單位聯合審批並行文表彰獎勵。

(三)廳專項表彰獎勵的工作程式

1.根據年度表彰獎勵計畫,由廳人事處會同有關處室(單位)、群團組織就就擬表彰獎勵的名稱、範圍、條件、名額、方法等內容提出方案,呈有關廳領導審定;

2.根據評選條件和分配名額,採取自下而上的辦法進行評選推薦,填寫先進單位(先進集體)、先進個人(先進工作者、勞動模範)審批表;

3.經縣(市)、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水利(水電、水務)局或廳直單位逐級審核並在本地、本單位公示後,報該項表彰獎勵評選委員會辦公室;

其中,對推薦上報的先進單位(先進集體),上報時應附涉及相關“一票否決”部門的意見;對推薦上報的先進個人(先進工作者、勞動模範),須按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經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同意。推薦單位主要負責人(法人代表)時應附涉及相關“一票否決”部門的意見。

4.廳人事處會同有關處室(單位)對擬表彰獎勵對象進行初審並報經廳領導同意後進行公示,公示結束後報經廳領導審批,以省水利廳(黨組、廳機關黨委等)名義發文。

第十條 廳表彰獎勵的評選推薦工作要求。

1.推薦擬表彰獎勵對象,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堅持走民眾路線,切實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要公開評選範圍、對象和條件,廣泛聽取民眾意見。相關申報材料要書面徵求組織人事、紀檢監察、計生和綜治等有關部門意見;

2.擬表彰獎勵對象初步確定後,要在一定範圍內公示5—7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後,沒有反映或雖有反映但經核查不足以影響推薦表彰獎勵的,方可予以表彰獎勵;

3.嚴格控制各類表彰獎勵對象中的領導幹部比例。表彰獎勵對象中,各地和各部門(單位)主要領導(法人代表)的比例不得超過表彰獎勵總數的10%。處級幹部的比例不得超過表彰獎勵總數的20%。副廳級單位和副廳級以上幹部原則上不參與表彰獎勵。

第十一條 未經廳人事處辦理有關手續,不得自行開展表彰獎勵活動;不得以工作通報(內容中有“表彰”、“獎勵”等字眼的)等形式變相進行表彰獎勵活動;不得以處室(單位)名義進行表彰獎勵。

第十二條 上級機關或其他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的表彰獎勵活動,按表彰獎勵活動要求進行。廳內辦理程式為:

1.上級機關或其他有關部門開展表彰獎勵活動的檔案由廳人事處會同廳有關處室(單位)提出具體辦理意見,報分管廳領導批准;

2.由廳有關處室(單位)和廳人事處具體負責評選推薦,收集申報表和相關材料;

3.經廳人事處會同有關處室(單位)對擬推薦表彰獎勵對象進行初審,呈廳領導審定後,由有關處室(單位)報出。

第十三條 進行表彰獎勵時,應當採取莊重、節儉的方式,一般結合有關工作會議進行。確需召開表彰獎勵大會的,應報廳領導批准。

第十四條 廳有關方面工作獲得上級黨委、政府或有關主管部門表彰獎勵的,廳人事處根據有關檔案、證書或獎牌,對受表彰獎勵的集體和個人,及時予以通報。

第十五條 廳有關方面工作獲得上級黨委、政府或有關主管部門表彰獎勵的,經廳人事處審核確定並報有關廳領導審批後,給予負責或牽頭該項工作的處室(單位)一定激勵。

第十六條 表彰獎勵工作經費原則上從申報表彰獎勵活動的處室(單位)年度包乾經費中解決。受表彰獎勵人員的有關待遇,按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上級部門針對某項工作開展了表揚活動的,可以相應開展表揚活動;確有利於推動工作開展的,有關處室(單位)經商人事處並報廳主要領導及分管人事、業務廳領導同意,也可以開展表揚活動。表揚活動工作程式按表彰獎勵工作程式辦理,以廳辦公室名義發文,不編文號,不發獎牌或證書,不與相關待遇掛鈎。

第十八條 對偽造事跡、騙取榮譽或在保持榮譽期間受到刑事處罰以及受到嚴重警告以上黨紀處分或記大過以上行政處分的,應撤銷其榮譽稱號和享受的相關待遇。對擅自開展或變相進行的表彰獎勵活動不予認可,並對有關責任處室(單位)給予批評並追究其主要負責人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廳人事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此前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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