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北區水利局

(三)擬定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組織、指導和監督全區節約用水工作。 (七)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鄉鎮供水、農村人畜飲水和城鄉節水工作。 (八)主管全區水土保持工作,擬定水土保持規劃,指導監督全區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

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水利、水電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全區水利、水電工作的發展戰略規劃、中長期和年度計畫,經批准後監督實施。
(二)統一管理全區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礦泉水、地熱水)。組織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洪的論證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發布全區水資源公報。
(三)擬定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組織、指導和監督全區節約用水工作。
(四)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擬訂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飲水保護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江河湖庫的水量、水質,編制、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
(五)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受區人民政府的委託,協調處理部門之間和鄉鎮之間的水事糾紛。
(六)編制、審查和審批全區小型水庫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檔案,並按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辦理審批手續;組織水利水電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監督實施水利水電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水電工程的規程、規範。
(七)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鄉鎮供水、農村人畜飲水和城鄉節水工作。
(八)主管全區水土保持工作,擬定水土保持規劃,指導監督全區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
(九)組織指導全區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主管全區江河、水庫、河口灘涂、河岸灘涂、河堤的治理和開發,包括河道整治及河道採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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