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組織

清算組織

清算組織是指在破產程式中,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以及處理和分配的專門機。在國外,清算組被稱為破產管理人或受託管理人,在我國,破產立法沒有採用破產管理人的概念,但是清算組織實際上就是破產財產的管理機關。清算組織負責對終止的企業法人的財產進行評估、保管、處理和清償。清算組織是指以清算企業法人債權、債務為目的而成立的組織。企業自行決定解散的,由企業自行組成清算組織並指定負責人;企業自行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組織;企業的主管部門決定解散的,由作出決定的主管部門負責成立清算組織。

定義

清算組織是指以清算企業法人債權、債務為目的而成立的組織。清算組織負責對終止的企業法人的財產進行評估、保管、處理和清償。根據法律規定,清算組織的成立主要有以下途徑:

清算清算

(1)自行解散時的清算組織。企業自行解散主要有企業自行決定解散、

企業自行宣告破產、企業的主管部門決定解散等情況。企業自行決定解散的,由企業自行組成清算組織並指定負責人;企業自行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組織;企業的主管部門決定解散的,由作出決定的主管部門負責成立清算組織。

(2)被宣告破產或被撤銷時的清算組織。企業被宣告破產或被撤銷是在人民法院或行政主管機關直接干預和監督下終止的情形,企業被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有關機關和人員組成清算組織;企業被撤銷的,由主管機關組織清算組織。

清算組織的成立方式不同,清算組織的成員也不同。其中,由人民法院組織的清算組織的構成人員尤為全面,法院工作人員、經濟專家、企業代表以及企業主管機構都要派成員參加。

特點

(1)清算組的成員由人民法院指定。《民法通則》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法人被撤銷、被宣告破產的,應當由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組織有關機關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企業破產法》也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

清算組織清算組織

清算組成員由人民法院從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政府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中指定。有關部門指上級主管部門,政府財政、審計、工商行政管理、物價、稅務、勞動、人事等部門。專業人員指註冊會計師、律師、經濟師、工程師等。以上部門和人員一經指定,不得藉故推託或擅離職守。確因客觀情況不能執行職務的,人民法院許可後可另行指定。

(2)清算組的任務是負責對破產財產進行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所謂保管指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就接管全部破產財產,收回由破產財產產生的孳息和利益,並對財產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防止財產丟失、被盜和損毀。所謂清理指清算組通過查詢接管的帳冊、文書、資料等有關材料,清點財產,確定財產內容和性質,進行登記造冊。所謂估價指對破產企業全部財產進行估算,確定財產的價值。所謂處理指將破產企業的財產轉化成金錢,轉化的方式可以轉讓或拍賣等。所謂分配指清算組在財產處理完畢後,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制定出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交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再報人民法院裁定執行。

(3)清算組的工作受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的監督。清算組有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或其他違法行為的,人民法院有權給予糾正,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裁定撤銷清算組的決定。

(4)清算組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所謂必要的民事活動指進行破產企業未了的事務,以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變賣不易保存的財產或者解除契約,要求破產企業的債務人履行清償債務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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