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所得

清算所得是指納稅人清算時的全部資產或者財產扣除各項清算費用、損失、負債、企業未分配利潤、公益金和公積金後的餘額,超過實繳資本的部分。納稅人依法清算時,以其清算終了後的清算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清算所得的課稅計算

清算所得課稅,在我國內資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均作了規定。

其計算公式可概括如下:

企業全部清算財產變現損益=存貨變現損益+非存貨財產變現損益+清算財產盤盈

企業的淨資產或剩餘財產=企業全部清算財產變現損益-企業拖欠的各項稅金-尚未償付的各項債務-收取債權損失+償還負債的收入(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歸還的債務)

企業的清算所得=企業的淨資產或剩餘財產-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企業稅後提取的各項基金結餘+企業法定財產估價增值-企業的資本公積金-企業的盈餘公積金+企業接受損贈的財產價值-企業的註冊資本金

清算所得稅額=企業的清算所得×企業清算當年經營所得適用的稅率

企業在辦理註銷登記之前,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清算所得稅。

企業清算中的納稅籌劃

(一)清算所得中資本公積項目的稅務籌劃

資本公積金中,除企業法定財產重估增值和接受捐贈的財產價值外,其他項目可從清算所得中扣除。對重估增值和接受捐贈,發生時計入資本公積,清算時併入清算所得予以課稅。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創造條件進行資產評估,以評估增值後的財產價值作為折舊計提基礎,可以較原來多提折舊,抵減更多的所得稅,從而減輕稅負。

(二)改變企業解散日期會影響企業清算期間其應稅所得的數額

例如,某公司董事會於1999年5月20日向股東會提交解散申請書,股東會5月25日通過,並作出決議,5月31日解散,6月1日開始正常清算。公司於開始清算後發現,年初1月~5月底止公司預計可盈利8萬元(適用稅率33%)。於是,在尚未公告的前提下,股東會再次通過決議把解散日期改為6月15日,於6月16日開始清算。公司在6月1日~6月14日共發生費用14萬元。按照規定,清算期間應單獨作為一個納稅年度,即這14萬元費用本屬於清算期間費用,但因清算日期的改變,該公司1月~5月由原盈利8萬元變為虧損6萬元。清算日期變更後,假設該公司清算所得為9萬元。

清算開始日為6月1日時,1月~5月應納所得稅額如下:80000×33%=26400(元)

清算所得為虧損5萬元,即9萬元-14萬元,不納稅,合計稅額為26400元。

清算開始日為6月16日時,1月~5月虧損6萬元,該年度不納稅,清算所得為9萬元,須抵減上期虧損後,再納稅。清算所得稅額如下:

(90000-60000)×33%=9900(元)

兩方案比較結果,通過稅務籌劃,後者減輕稅負16500元(26400-9900)。

清算所得案例分析

某企業成立於2002年,實收資本4000000元,截至2007年12月31 日,企業賬面未分配利潤為1284798.38元。根據股東會決議,企業準備註銷。2008年9月30日的資產負債情況如下:流動資產 5679008.56元,非流動資產227155.98元,流動負債402849.64元,非流動負債為0,所有者權益5503314.90元(其中實收資本4000000元,本年利潤218516.52元,未分配利潤1284798.38元)。

1.經營期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及申報。

股東同意企業提前解散的股東會決議簽署日期是2008年9月30日,並在當日成立清算組,則2008年1月1日~2008年9月30日為經營期未滿12個月的一個納稅年度。按規定進行經營期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2008年1月~9月企業會計利潤總額為218516.52元(假設沒有其他納稅調整事項,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企業應按規定進行2008年1月1日~2008年9月30日這一經營期的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並繳納企業所得稅54629.13元。

2.清算期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及申報。

2008年10月1日為清算期開始之日,2008年12月20日申請稅務註銷,即清算期為2008年10月1日~2008年12月20日,截止日期為12月20日。

(1)資產可收回金額(或者稱可變現金額)為5420518.09元;

(2)資產計稅基礎為5906164.54元(假設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一致);

(3)債務償還金額為190858.66元;

假設負債計稅基礎與負債賬面價值一致,則:

處理債務損益=402849.64-190858.66=211990.98(元);

(4)清算費用合計58000;

(5)假設沒有發生相關稅費,清算所得=5420518.09-5906164.54-58000.00+211990.98=-331655.47(元);由於清算所得為負數,故就清算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進行企業所得稅申報,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3.股東取得剩餘資產的涉稅事宜。

剩餘資產=資產可收回金額-債務償還金額-清算費用-相關稅費=5420518.09-190858.66-58000-0=5171659.43(元);

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即股息所得)=1284798.38+218516.52+0=1503314.90(元);

剩餘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後的餘額=5171659.43-1503314.90=3668344.53(元);

股東投資成本為4000000元;

投資轉讓損失=4000000-3668344.53=331655.47(元)。

從以上計算可知,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餘額為1503314.90元,故股東應確認的股息所得為1503314.90元;剩餘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後的餘額小於股東投資成本,故該股東應確認投資轉讓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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