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法律詞語]

清算[法律詞語]

清算,是為了終結現存的法律關係、處理其剩餘財產、使之歸於消滅而進行的一個程式,包括計算、核實等。清算是一種法律程式,社團註銷時,必須進行財產清算。未經清算就自行終止的行為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護。 狹義上,清算與結算(settlement)不同,清算不涉及債權債務的轉移,而結算是債權債務關係的轉移。 廣義上,清算是結算的推廣。

基本信息

詞語概念

基本解釋

1. [clear]∶徹底地查核、計算。

清算帳目。

2. [expose and criticize]∶消滅全部罪惡和錯誤或做出相應的糾正。

清算舊帳。

引證解釋

1. 徹底計算。

《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九六回:“這筆款子等你的爸爸死了,就本利一律清算歸還。”茅盾《手的故事》:“我們要和二老板清算公款。”

2. 消滅全部罪惡和錯誤或做出相應的糾正。

毛澤東《反對黨八股》:“我們反對主觀主義和宗派主義,如果不連黨八股也給以清算,那它們就還有一個藏身的地方。”《人民文學》1977年第9期:“機會主義路線被清算,全黨團結堅如鋼。”

3. 猶清理。

郭沫若《<中國古代社會研究>自序》:“目前欲論 中國 的古學,欲清算 中國 的古代社會,我們是不能以羅 王二家之業績為其出發點了。”

基本含義

清算一般有三種解釋:一是指一定經濟行為引起的貨幣資金關係應收應付的計算;二是指公司企業結束經營活動,計算應收回債務和處置分配財產等行為的總和;三是銀行同業往來中應付差額的軋抵。

證券交易所清算

證券交易的清算,指在每一營業日中對每個結算參與人證券和資金的應收或應付,數量或金額進行計算的處理過程。

清算一般包括兩種方式,一是分別計算每筆交易的全額(Gross)或逐筆(Trade For Trade)清算方式,另一種是將某一時期內每一債券的所有交易進行軋差,計算出多頭或空頭頭寸的淨額清算方式(Netting)。

在某些市場中,中央對手方將自己置於交易雙方之間,即交易的每一方將資金或證券交割或支付給中央對手方,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則轉變為各方與中央對手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中央對手方的引入減少了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也降低了交易成本。隨著交易量的提高,如今淨額清算在各國證券市場中越來越普遍。

公司清算

公司清算是企業在終止過程中,為終結企業現存的各種經濟關係,對企業的財產進行清查、估價、變現、清理債權、債務、分配剩餘財產的行為。為滿足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為保護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企業財務制度和有關法則對企業清算作出了規定。

公司解散、歇業以後,公司不復存在,其權利義務無承受者,所以,公司解散時,對其存在期間所發生的各種法律關係都應妥善了結,進行清算。

破產清算

破產清算是指在債務人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或無力清償其到期債務的情況下,依法就債務人的全部財產對債權人進行公平清償的一種司法償債程式。

種類

普通清算

指公司依法自行組成的清算組,按法定程式進行的清算。

特別清算

是指公司在普通清算過程中,出現了顯著的障礙或發現其債務有超過其實有資產的可能時,依法由法院和債權人進行直接干預和監督的清算。

任意清算

所謂任意清算是指按照企業章程、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而進行的清算。任意清算只適合於無限公司等人合公司,因為人合公司股東之間存在著某種相互信賴的關係,股東對債權人員負無限責任。

財務處理

清算財產的清理

清算 清算

被清算企業的財產包括宣布清算時企業的全部財產以及清算期間取得的資產。

應當注意“清算企業的財產”與“清算財產”是會有所差別的。

①清算企業的財產中如果包括企業用於對某些負債進行抵押擔保的財產,對於這些財產,其相應的債權人往往有優先的處分權,因而這些財產不能如同其他資產一樣,用於按照法定順序清償債務或分配給企業投資者,而是從企業財產總額中扣除被抵押的財產,扣除數額以相應的債務額為限,超過其所擔保的債務數額部分則歸屬於企業清算財產,可見,企業的清算財產此時是小於企業的財產額。

②企業在清算期間所取得的財產,視其取得方式來定是否列入清算財產。

一般說來,企業一旦進入清算,便不應繼續從事與企業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判斷一項活動是否與企業清算相關,主要是看這項活動的開展是否有利於企業清算。

A、如果某項活動有利於企業清算,則可以認為它與企業清算相關,因此而取得的資產則應該計入清算財產。例如,某企業在清算期間,繼續生產一些末完工的產品,並按正常的經營方式銷售庫存產品,顯然,這些活動有利於企業資產變現,從整體上提高企業的清算價值,因此可以認為是與企業清算相關的活動,由此取得的資產,如收入的現金、應收賬款等將被計入企業的清算財產。B、如果企業在經營期間期間,為維持或擴大經營而購置各種資產,特別是利用各種手段進行賒購或取得貸款,使得企業的財產關係更為複雜,從而增加企業清算的難度,企業通過這些在清算期間被明令禁止的活動所取得的資產,應該單獨地加以處理,而不被計入企業的清算財產,這時,企業的清算財產顯然也小於企業的全部財產總額。

③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企業的清算財產也不可能大於企業在清算時全部財產的財面價值,這主要是因為企業清算往往涉及許多利益關係的變更,而可能有人利用某種職權或其他條件營私舞弊,為了防止這種情況的發生,制度規定,在企業宣布終止前六個月至終止之日的期間內,下列各種行為無效:A、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

B、非正常壓價處理財產。

C、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D、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

E、放棄自己的債權。

上述各種行為的共同特點就是它們都將損害企業的利益,減少企業實際所擁有的清算財產。因此,如果上述行為實際發生後,一經查明,清算機構便有權追回相應的財產,並把它們計入清算財產。在這種情況下,儘管在企業宣布清算時,有關財產已不在企業的帳面上,但實際j回後,清算財產便可超過帳面財產。

在企業清算財產的清理過程中,首先要清理企業的全部財產,列出財產清單;其次要嚴格審核有關債權人所提供的各種證明材料,以便從全部財產中剔除各種不宜作為清算財產的資產;然後再檢查規定時期內企業對財產的處理是否合法,以便追回各種非法處理的財產;最後對所有可以計入清算財產的資產列出清單,以便對它們合理計價並適當處分。

清算財產的計價

破產清算 破產清算

企業清算財產的計價一般可採用三種方法,即帳面淨值,重估價值,以及變現收入。

①以帳面淨值為依據。資產的帳面淨值是指資產的帳面原值扣除相應的損失或耗費之後的剩餘部分。在企業的清算財產中,各種實物資產往往容易產生帳面淨值至現行價值相偏離的情況,因而實物資產一般不宜直接採用帳面淨值作為計價標準。適合採用帳面淨值計價的資產主要是各種貨幣性資產,主要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等。

②以重估價值計價。資產的重估價值是按照現有條件對資產進行重新評估所形成的價值。由於評估的標準不同,資產的重估價值也可能不一致。在企業清算過程中,企業資產的評估主要可以採用兩種標準加以評估;一種是資產的重置成本;另一種是資產的收益能力。

A、資產重置成本。資產的重置成本是指在現行條件下,按功能重新購置資產所需花費的成本。按重置成本來對資產進行估價,主要是確定其重置淨價,重置淨價是等於資產的重置全價減損耗,其中的資產重置全價等於在現有條件下重置全新同類資產所需耗費的成本,另一因素損耗則是綜合考慮了資產的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所引起的各種貶值因素。B、資產的收益能力。資產的收益能力是指資產在正常經營過程中可能帶來的淨收益。按淨收益能力來對資產進行估價,實質是將資產的價值予以資本化,按資本市場的價值進行評估。

③以變現價值計價。資產的變現價值是指把資產投放到相應的流通市場上可能獲得的收益。當然,這裡所說的市場是一種廣義的市場。有些資產具有較為發達的流通市場,而有些資產的流通市場也許很不發達。

(3)清算資產負債表的編制

清算價值確定後,則可按清算價值編制清查結束會計報表,主要是清算資產負債表。

費用和損益核算

在清算財產被合理計價或變現的基礎上,它們便可以優先被用於支付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企業在清算過程中為進行清算工作所發生的必不可少的支出。包括:法定清算機構成員的工資、差旅費、辦公費、公告費、訴訟費及清算過程中所必須的其他支出,如清算期間企業職工工資、勞動保險以及清算期間的其他固定費用和存款利息等。因此,清算期的長短直接影響著清算費用的發生,儘可能縮短清算期是節約清算費用的重要途徑之一。

債務清償

①最高額度的界定。A、有限公司最高清償能力為其註冊資本金,其實收資本與註冊資本不一致的,最高清償額度就是實收資本,如果實收資本未 達到現有資本及不足以清償債務,投資者要補足認繳的資本金。

B、無限責任公司對其債務負有無限責任,其財產不足清償的,應以個人財產演償,直至清償結束為止。

②清償順序。企業的清算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之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債務:

A、應付未付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等。B、應繳未繳國家的稅金。

C、尚未償付的債務。

在同一順序內不足清償的,按照比例清償。

剩餘財產的分配

①剩餘財產的計算。剩餘財產=清算資產負債表權益合計一清算費用一待攤費用士清算資產負債表未列清算損益。

或:剩餘財產=經營期資產負債表權益合計一清算損益借方餘額

②剩餘財產的分配。企業依法繳納必要的所得稅之後,剩餘財產便可以在企業投資者之間進行分配了。剩餘財產的分配應根據不同情況,按不同方式來進行。

剩餘財產分配以後,清算工作中的財務處理即告完成。這時,清算機構應出具有關報告和報表,並聘請註冊會計師對企業清算過程及相應的報告和報表進行審計,並由他們簽署審計報告,與上述清算報告一起提交有關機構確認。

法定清算

清算 清算

法定清算是指按照企業法規定的程式和條件進行的清算。法定清算適用於各種性質的企業。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只能實行法定清算,因為作為綜合公司,股東對公司債權人只負有限責任,股東之間缺少信賴關係,如果實行任意清算,股權人利益就不一定能得到保護。根據清算企業宣告解散、破產時的財務狀況不同,法定清算可分為兩類:普通清算和特別清算。

普通清算

普通清算也稱不停止支付清算,主要是指合營企業因經營期限屆滿等原因而引起的解散。通常在實施普通清算時,企業的財務狀況並非困難,不但有充分的償債能力,而且還有可能分配剩餘財產。普通清算的特點是清算事務主要由公司和清算機構按法律規定的一般程式進行,法院和企業債權人不直接干預。

特別清算

當企業因資不抵債宣告破產或普通清算過程中出現明顯障礙時,只能通過法院實施特別清算。特別清算也稱停止支付清算,是指企業因宣告破產或因財務狀況惡化被迫解散而引起的清算。此時企業往往負債累累,普通清算已無法進行。

企業清算程式

企業清算的主要程式有:

(1)企業宣告解散、破產,即企業終止之日起,就應當立即成立清算機構。

(2)清算機構成立後,就應對企業的財產、物資、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提出財產作價和計算依據,制定清算方案,具體處理企業未了結的業務、收取企業債權、向股東收取已認繳而未繳納的股金、清算納稅事宜、償還企業債務、處分企業剩餘財產。

(3)企業的清算工作結束後,由清算機構提出清算結束報告,提請董事會會議通過後,報送原審批機構,並向原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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