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知識界人士聯誼會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第四十條

機構簡介

深圳市知識界人士聯誼會,簡稱市知聯會。英文全稱為:Shenzhen Intellectual Association,(縮寫為:SZIA)。其性質由全市知識界代表人士自願組成,以無黨派高級知識分子為主體,是中共深圳市委統戰部領導下的具有統戰性、知識性、聯誼性、地區與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其 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工作全局,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廣泛團結各界無黨派人士和黨外知識分子,交友聯誼,交流信息,溝通思想,促進合作,舉薦人才,服務社會,為鞏固壯大深圳市愛國統一戰線服務,為實施“科教興市”戰略服務,為建設和諧深圳效益深圳,促進深圳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總目標服務。

業務範圍

(一)宣傳黨的知識分子政策,加強與無黨派人士和黨外知識分子的聯繫。
(二)組織和引導會員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引導會員自覺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致力於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三)推動會員為深圳市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文化、教育、衛生、環保等事業的發展建言獻策,對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社會熱點、難點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促進會員的信息交流,支持會員開展創造發明和科研活動,發揮智力優勢,共同致力於本市的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
(五)有計畫地開展調研、考察和聯誼活動,為會員拓寬視野、了解社會、溝通思想、增進友誼創造條件,發揮會員的民主參與和民主監督作用。
(六)協助黨和政府關心無黨派人士、黨外知識分子的工作、學習和生活,反映他們的心聲和建議,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七)協組有關部門組織學習和培訓活動,向黨和政府舉薦人才。
深圳市知識界人士聯誼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中文全稱:深圳市知識界人士聯誼會,簡稱市知聯會。英文全稱為:Shenzhen Intellectual Association,(縮寫為:SZIA)。
第二條 性質
本會由全市知識界代表人士自願組成,以無黨派高級知識分子為主體,是中共深圳市委統戰部領導下的具有統戰性、知識性、聯誼性、地區與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宗旨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工作全局,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廣泛團結各界無黨派人士和黨外知識分子,交友聯誼,交流信息,溝通思想,促進合作,舉薦人才,服務社會,為鞏固壯大深圳市愛國統一戰線服務,為實施“科教興市”戰略服務,為建設和諧深圳效益深圳,促進深圳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總目標服務。
第四條 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本會的主管單位是中共深圳市委統戰部。登記管理機關為深圳市民政局。本會接受中共深圳市委統戰部和深圳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廣東省深圳市迎春路12號海外聯誼大廈9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宣傳黨的知識分子政策,加強與無黨派人士和黨外知識分子的聯繫。
(二)組織和引導會員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引導會員自覺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致力於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三)推動會員為深圳市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文化、教育、衛生、環保等事業的發展建言獻策,對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社會熱點、難點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促進會員的信息交流,支持會員開展創造發明和科研活動,發揮智力優勢,共同致力於本市的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
(五)有計畫地開展調研、考察和聯誼活動,為會員拓寬視野、了解社會、溝通思想、增進友誼創造條件,發揮會員的民主參與和民主監督作用。
(六)協助黨和政府關心無黨派人士、黨外知識分子的工作、學習和生活,反映他們的心聲和建議,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七)協組有關部門組織學習和培訓活動,向黨和政府舉薦人才。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會員構成
本會實行會員制,原則上由個人會員構成。
第八條 會員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原則上吸收60歲以下,具有高級職稱,在事業上有積極貢獻或市內外有一定影響的無黨派人士、黨外知識分子;全國和省、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中的無黨派知識分子;學科帶頭人或其行業中有較強代表性的黨外高級知識分子;新社會階層中的黨外知識分子代表人士;
(四)入會方式採取自願參加、單位推薦和市委統戰部選定相結合的辦法,理事人數50人。
第九條 入會程式
(一)會員原則上由全市各區委統戰部、各高校黨委統戰部(黨辦)和各有關單位或現任會員提名推薦,也可個人自薦;
(二)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會員登記表;
(三)經理事會或會長會議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聯絡聯誼活動;
(三)優先享受本會贈閱的刊物和資料;
(四)對本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會長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大會。其職權是:
(一)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決定本會方針、任務和工作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章程;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
(五)決定本會終止及善後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從會員中產生。
第十八條 理事產生程式
理事會理事由會長會議或知聯會籌備領導小組提出候選人,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協商確定。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會長會議須有2/3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組成人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會長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臨時召開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各自工作的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的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會長會議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中共深圳市委統戰部審查同意,並報深圳市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會長會議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6年10月2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深圳市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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