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業總會

(三)由本會執行局頒發會員證。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第二十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

總會概況

深圳工業總會(深圳市工業經濟聯合會)於2001年註冊設立,英文名稱: FEDERATION OF SHENZHEN INDUSTRIES ,縮寫為:FSZI。是以服務於工業界為主的工商領域經濟類社會團體。
深圳工業總會,以推動工業化進程為己任。基本職能和任務是:培育和發展行業協會,推進科技創新、實施名牌戰略,國際貿易爭端協調;推進企業做品牌創名牌、創造新紀錄、導入卓越績效模式,推進協調工業領域企業轉型升級、轉變經濟成長方式。服務範圍:以深圳為主、逐步延展,從構築深、莞、惠經濟圈到促進珠三角地區協調發展,從加強兩岸四地經濟合作到促進亞太地區包容性各國經濟成長。
該會成立十年來,承辦了一批主題重大、創意新穎、成效明顯、影響廣泛的社會活動,得到國家領導人及各級領導的表彰鼓勵,得到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的認同和支持,榮獲多項國家和市級專業獎項,並獲全國首批5A級社會組織資質。已成為全國工業界最具代表性和影響力的區域性民間組織。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深圳工業總會,簡稱深圳工總。英文名稱:FEDERATION OF SHENZHEN INDUSTRIES,縮寫為:FSZI。
第二條本會是主要面向深圳工業界的深圳市工業領域行業協會和企業以及相關的經濟研究、科研設計單位和專業人士的聯合組織。是各相關單位和人士在自願的基礎上,堅持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團結協作,共同為深圳經濟發展服務而聯合組成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堅持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和綱領,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推動走新型工業化道路進程為己任,促進自主創新和循環經濟發展,為政府、工商領域行業協會和企業服務,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出貢獻。
第四條本會在深圳市民政局登記註冊並接受其指導監督管理,同時接受深圳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設在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華富路南光大廈1018室。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從巨觀與微觀、理論與實踐、生產與流通的結合上,對工業發展戰略、工業管理體制、產業政策、技術進步、會展經濟、市場動態、國際經濟發展趨勢等進行調查研究,向政府反映有關情況,為政府決策提供建議,為最佳化產業結構、推進企業發展提供法律、信息和諮詢服務;
(二)為工業領域行業協會廣泛利用社會智力資源提供支持和援助;
(三)開展對我國加入WTO之後面臨種種新挑戰的研究,及時提出行業協會在國際經貿活動中的作用和提升企業競爭力的應對之策;
(四)圍繞推進科技創新和實施名牌戰略,與行業協會進行廣泛的合作,共同推進深圳企業走新型工業化道路,增強國際競爭力;
(五)編輯工業經濟類出版物,宣傳政府的經濟政策,傳播經濟研究成果和成功經驗;
(六)組織國內外相關產業的會議展覽,推進會展經濟發展;
(七)加強與國內外經濟團體的聯繫和交流,促進地區和企業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
(八)培訓工業經濟管理人才,並建立相應的提升人才素質機制;
(九)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種類,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單位和專業人士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工業領域行業協會和工業企業及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可進行資源配置發展各自的事業,並對本會事業發展具有一定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本會執行局審核並報經主席團會議通過;
(三)由本會執行局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每一會員有一票表決權。會員通過會員代表人行使上述權利時,會員代表人應向本會提交證明其為代表的書面檔案。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行規行約,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提出建議;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長期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高級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和理事;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會費收支情況報告;
(四) 會員的除名;
(五)本會的解散與清算;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能召開。
大會決議須經出席大會二分之一以上贊成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會費收支情況;
(三)聘任或解聘秘書長;
(四)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根據秘書長提議,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根據秘書長提議,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督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決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理事會由會長、高級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和理事組成。
第十八條每一理事享有一票表決權。理事會須過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高級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及常務理事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六條第一、四、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決定相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本會屆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並報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主持。會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會長授權常務副會長主持。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會長一人、高級副會長十三人、常務副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
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或授權常務副會長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處理其他重大事務。
第二十六條本會設常務副會長,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擔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選舉為法定代表人:
(一)有不良信用記錄的;
(二)在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現任公職的;
(三)受過刑事處罰的,過失犯罪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本會實行主席團制,設立主席團。
主席團由本會會長、高級副會長和常務副會長共十五人組成。
主席團設執行主席二人,由會長和本會法定代表人擔任。
主席團設秘書長一人、秘書二人;秘書長由常務副會長兼任,秘書分別由執行主席所在單位相關人員擔任。
第二十八條主席團為理事會閉會期間重大事項的決策機構,其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定並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制訂年度工作計畫。
(三)討論並決定重要工作事項。
主席團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由主席團執行主席主持。
第二十九條本會設監事會,由三至五名監事組成,其中監事長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其職責如下:
(一)監督本會遵守法律、法規,規範運作;
(二)監督本會財務管理;
(三)監事列席理事會,並對相應議案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條本會常設辦事機構為執行局,執行局領導機構為執行理事會,執行理事由專職理事擔任。
本會設秘書長,負責領導執行局日常工作。
秘書長實行聘任制。秘書長的產生和解除須經會長或四分之一理事的提議,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一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執行局工作,並委託常任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常任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
要負責人,提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聘任除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的其他負責人;
(五)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本會根據需要可設立專業委員會或分支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的程式設立和開展活動。
第五章本會職能
第三十三條 本會可以行使下列職能:(一)組織制定並實施行業協會的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
(二)拓展市場,發布市場信息,推薦行業產品或者服務,開展培訓,提供諮詢服務;
(三)向有關國家機關反映涉及產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四) 以產業代表的身份組織相關經濟組織提出反傾銷、反補貼調查或者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參與反傾銷應訴活動;
(五)協調會員與政府之間、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以及本會與其他行業協會或者經濟組織的相關事宜;
(六)對違本會章程或者行規行約、行業整體利益的會員,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
(七)參與制訂業界技術標準、業界規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格、資質認定,出具公信證明,發布產業損害預警,組織推進產業標準的實施;
(八)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國際經濟技術交流,推廣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建設為業界服務的公共服務平台;
(九)法律、法規授權或者政府部門委託以及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能。
第六章資產管理與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從事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委託的事項而獲得的款項;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 捐贈;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政府主管部門和社團管理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款、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更換法定代表人、秘書長及有關財務主管人員時,應對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十五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變更、解散及清算
第四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前,需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章程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請深圳市民政局核准。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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