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人居委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人居環境建設與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相關法規、規章;負責建立健全人居環境建設與保護的基本制度;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人居環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政策,實現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等的銜接,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生態建設的統一。
(二)承擔人居環境建設與保護的統籌協調責任。組織擬訂並實施城市建設管理各行業各領域有關人居環境保護的標準和技術規範;組織研究全市人居環境建設與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提出最佳化城市人居環境的目標和對策建議。
(三)協調和指導宜居城市建設工作;組織實施生態市建設,牽頭開展生態文明示範城市建設試點工作,承擔環境保護實績考核工作。
(四)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責任。負責建立生態環境評價體系;加強和完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組織實施政策環境影響評價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組織審查政策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五)組織擬訂住宅產業化政策,參與擬訂應對氣候變化政策;負責審核上報住房和建設、水務、氣象等方面的專業規劃及重大政策並監督實施。
(六)承擔落實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全市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實施污染減排考核。
(七)承擔廢氣排放監管責任,確保空氣品質逐年提高。
(八)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負責組織和監督全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濕地環境、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組織生物物種 (含遺傳資源)資源保護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九)承擔監督管理環境污染防治的責任。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負責清潔生產審核工作;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
(十)承擔水環境綜合治理責任,確保水環境質量逐年提高。組織制定並監督實施水環境綜合整治規劃,負責跨界河流水質達標管理工作。
(十一)統籌環境安全和環境應急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全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牽頭協調或參與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件調查處理;指導和協調相關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按規定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
(十二)統籌人居環境監測、預警預測與信息發布;制定人居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人居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建立並實施人居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人居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信息。
(十三)組織開展人居環境科技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十四)組織、指導和協調人居環境宣傳教育工作,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五)承辦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市人居環境委員會的直屬單位有:環境監察支隊、東深水源保護辦公室、機動車排污監督管理辦公室、環境監測中心站、環境科學研究院、人居環境技術審查中心、環境保護宣傳教育中心、環境信息中心、危險廢物處理站有限公司(代管單位)。
市人居環境委內設10個處。
(一)秘書處
承擔文秘、會務、行政、後勤、財務、固定資產管理、信息、信訪、政務公開、機要、保密、檔案、宣傳、統計等工作。
(二)組織人事處
承擔黨務、紀檢、監察、機構編制、人事、工青婦、計畫生育、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
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重大調研並擬訂政策;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審核住房和建設、水務、氣象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環保核查工作。
(四)人居環境規劃處
組織編制人居環境發展規劃、計畫和環境功能區劃;審核住房和建設、氣象、水務等方面的專業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市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承擔人居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擬訂地方標準和技術規範。
(五)人居建設發展處
指導和監督城市建設管理有關人居環境建設與保護工作;擬訂住宅產業化的重大政策、標準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指導和推進住宅產業現代化,推動節能、節水、節地、節材工作。
(六)環境影響評價管理處
承擔許可權內的政策、規劃與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承擔建設項目“三同時”管理以及污染防治設施的竣工驗收。
(七)污染防治處
承擔對全市大氣、噪聲、惡臭、固體廢物、機動車等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指導污染源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排污許可證制度;組織開展環境統計及清潔生產審核;建立健全人居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和指導人居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網路建設。
(八)污染減排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和年度計畫;承擔污染減排考核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考核工作;承擔環境統計工作;建立健全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籌人居環境預警預測和綜合信息發布。
(九)生態環境保護處
承擔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工作;組織實施生態市建設;組織開展生態文明示範城市建設試點及生態創建工作;承擔環保實績考核工作;組織開展生態環境質量狀況評估;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統籌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承擔全市水環境綜合治理的指導、協調、監督工作;承擔跨界河流水質達標管理工作;承擔全市飲用水源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十)環境安全管理處(污染事故應急管理處)
指導和協調全市環境安全日常管理工作;指導和協調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警工作;牽頭協調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承擔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辦理人大議案、政協提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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