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縣民政局

機構簡介

淇縣民政局,為縣人民政府主管社會行政事務的工作部門,擔負著救災救濟、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會福利、優撫安置、婚姻登記、收養登記、基層政權建設、社區建設、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殯葬改革、農村養老保險等工作。機關內設職能股室有辦公室、救災救濟股、低保股、優撫股、民政股、退伍辦、地名辦、軍休辦、婚姻服務大廳、老齡股、計財股11個股室,農村養老保險公司、福利企業辦公室2個二級機構。
近年來,開拓創新的淇縣民政局在縣委、縣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局黨組書記、局長於建軍帶領全體幹部職工銳意進取,以“內強素質,外塑形象,著力構築大民政”為目標,以規範、高效、文明為準則,以為民解愁為己任,積極開拓進取,務實創新,加快了民政工作的法制化、社會化進程,使各項民政工作得到了全面協調發展,取得了顯著的成績。
在新的形勢下,淇縣民政局將進一步解放思想、振奮精神,深化民政工作的各項改革。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建立勤政、廉潔、務實、高效的工作作風,以“以民為本、為民解困、為民服務”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大力推進民政管理法制化、民政事業社會化、民政服務網路化和工作手段現代化的進程,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竭盡全力履行職責,積極發揮民政的社會穩定機製作用,切實維護人民民眾的基本政治生活權益,促進社會進步,維護社會穩定,推動淇縣縣民政事業的全面快速發展。

機構職能

(一)貫徹國家、省和市民政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提出全縣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研究擬定全縣民政工作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指導全縣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二)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查處民間組織的違法行為和非法的民間組織
(三)組織指導全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監督落實各類優撫標準,審核報批、褒揚革命烈士,指導評殘工作,指導全縣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的管理工作。承擔淇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負責全縣退伍義務兵、 轉業士官、復員幹部和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貫徹實施全縣軍休、復退軍人安置工作有關政策,指導軍休站的服務管理工作,落實軍休幹部、軍工(遺屬)的有關政治、生活待遇。
(五)負責組織、協調全縣抗災救災工作,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籌措、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指導救災捐贈工作。
(六)擬定社會救助規劃、政策、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全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
(七)負責提出加強和改進全縣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建設的建議,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進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負責城鄉社區建設和社區服務管理工作。
(八)負責貫徹實施婚姻管理法規、政策、規章,負責全縣的婚姻登記工作,負責婚姻服務機構管理,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
(九)貫徹執行國家、省、市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負責全縣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報批工作,負責全縣重要自然地理實體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負責縣鄉級界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承辦省、市政府、民政部門下達的與接壤縣(市)的邊界線勘定工作,負責協調處理行政邊界糾紛。
(十)擬定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負責全縣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導全縣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指導救助站的建設,落實有關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政策;組織實施社會福利企業認定標準和扶持保護政策;負責全縣兒童收養登記工作。
(十一)負責社會福利彩票的發行管理工作。
(十二)擬定全縣老齡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宣傳貫徹黨和國家老齡工作方針政策,指導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四)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政務;組織開展調查研究;負責全縣綜合性民政會議的會務和綜合性檔案的起草及有關表彰活動;承辦相關新聞發布和新聞宣傳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文秘、保密、信息、督查、宣傳、檔案、信訪、保衛、接待、車輛管理、辦公樓以及機關行政管理工作;協調各股室的工作;負責機關和局屬單位的組織、人事、教育、勞資、機構編制、人事檔案管理、精神文明建設、綜合治理工作;負責股以下幹部和局屬單位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的考核、調配、任免、獎懲工作;擬定全縣民政系統幹部、職工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承辦直屬單位黨支部的日常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按規定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
擬定全縣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及有關政策,指導協調全縣老齡工作;加強對老齡工作的巨觀指導和管理;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老齡工作方針政策;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指導社會力量興辦社會養老服務機構,負責社會組織、法人、個人興辦冠縣名的社會養老機構的審批和監管;指導開展有利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種活動;承擔縣老齡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指導局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
行政服務股
監督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實施政策、法規;負責全縣性社團以及縣直單位所屬和掛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審批、登記和管理工作;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非法組織;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承擔民間組織信息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縣社團管理工作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工作。
擬訂全縣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負責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指導村(居)民自治工作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全縣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動社區建設。承擔縣農村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監督實施婚姻管理政策法規,負責全縣辦理結婚、離婚、復婚登記工作;承擔全縣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工作;落實殯葬管理政策法規,推行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殯葬事業單位建設工作;指導收養工作,承擔兒童收養登記。
監督實施全縣行政區劃、地名管理的政策法規;研究全縣行政區劃布局;承辦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隸屬關係和界線變更、管理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
優撫股
監督落實全縣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政策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政策;審核報批、褒揚革命烈士;負責退役軍人、人民警察、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民兵的傷殘評定工作;指導全縣優撫事業單位、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活動;承擔淇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站工作。
負責全縣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士官和傷殘軍人的接收安置工作,協調下達安置計畫;負責全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具體業務;指導全縣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間的管理、教育、培訓和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待安置期間生活補助費的發放工作;積極推進自謀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服務“三位一體”的安置改革;承擔淇縣復員退伍軍人安置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負責全縣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計畫的組織和實施,並根據中央和省有關安置管理政策,擬定全縣的實施細則和地方政策;負責全縣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建房計畫的審核、編報及組織實施,並對全縣軍休人員的住房進行管理;指導軍休幹部休養所的工作;落實軍休幹部、退休士官、軍工(遺屬)的有關政治、生活待遇;協調各有關部門,分配下達各項軍休經費,並進行監督和管理;指導縣軍隊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
救災救濟股
擬訂全縣抗災救災工作政策;承擔救災組織、協調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擔全縣災情核查和統一發布工作;承擔省市縣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承擔縣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和救災捐贈工作;擬訂減災規劃;承擔縣救災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綜合協調全縣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工作;組織擬訂社會救助政策和標準並監督實施;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組織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農村五保供養、城市低收入家庭資格認定和臨時救助工作;負責全縣“五保”供養和敬老院建設;協調勞動、教育、司法等部門做好教育救助、司法救助等工作;指導救助站工作;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孤兒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政策;負責社會福利機構管理和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管理縣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擬訂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指導慈善工作;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分配、發布工作。
計畫財務股
負責民政事業經費和行政經費的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中央、省、市、縣財政撥付的民政事業資金管理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工作;負責機關及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管理工作;擬訂並監督執行計畫財務規章制度;檢查監督民政事業費使用情況;負責民政統計工作;做好局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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