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關銜標誌式樣和佩帶辦法
(2003年7月8日國務院第14次常務會議通過,2003年7月15日國務院第384號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銜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關工作人員佩帶的關銜標誌必須與所授予的關銜相符。
第三條 海關關銜標誌:海關總監、海關副總監關銜標誌由橄欖葉環繞的海關關徽和五角星下襯五邊形的星花組成;關務監督關銜標誌由橄欖葉、星花和海關關徽組成;關務督察、關務督辦、關務員頭銜標誌由橫槓、星花和海關關徽組成。海關關銜標誌為金色。
第四條 關銜標誌綴釘在肩章上,肩章為劍形,版面為黑色,分為硬肩章和軟肩章。
海關工作人員著制式上衣、制式大衣時,佩帶硬肩章;著制式短袖衫、制式長袖衫、查驗服時,佩帶軟肩章。
第五條 海關總監關銜標誌為一枚橄欖葉環繞的海關關徽和三枚星花;海關副總監關銜標誌為一枚橄欖葉環繞的海關關徽和二枚星花。
關務監督關銜標誌為一枚橄欖葉和一枚海關關徽,一級關務監督關銜標誌為三枚星花;二級關務監督關銜標誌為二枚星花;三級關務監督關銜標誌為一枚星花。
關務督察關銜標誌為三道橫槓和一枚海關關徽,一級關務督察關銜標誌為三枚星花;二級關務督察關銜標誌為二枚星花;三級關務督察關銜標誌為一枚星花。
關務督辦關銜標誌為二道橫槓和一枚海關關徽,一級關務督辦關銜標誌為三枚星花;二級關務督辦關銜標誌為二枚星花;三級關務督辦關銜標誌為一枚星花。
關務員關銜標誌為一道橫槓和一枚海關關徽,一級關務員關銜標誌為三枚星花;二級關務員關銜標誌為二枚星花。
第六條 海關工作人員晉升或者降低關銜的,由批准機關更換其關銜標誌;取消或者不予保留關銜的,由批准機關收回其關銜標誌。
第七條 海關關銜標誌由海關總署負責製作和管理。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製作、仿造、偽造、變造和買賣、使用關銜標誌,也不得使用與關銜標誌相類似的標誌。
第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