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旅遊交流協會

海峽兩岸旅遊交流協會,英文名稱為 Association For Tourism Exchange Across The Taiwan Straits(縮寫為ATETS),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業有關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組成的,專門從事海峽兩岸旅遊交流的非贏利性社會團體,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協會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代表和維護本會會員的合法權益,在政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增進海峽兩岸旅遊業的溝通和了解,加強海峽兩岸旅遊業的交流與合作,推動兩岸旅遊業發展。

簡介

海峽兩岸旅遊交流協會,簡稱“海旅會”,總部設在北京,會長是邵琪偉
海旅會和台旅會是兩岸60年來首次互設“具官方性質的機構”。經過海旅會和台旅會雙方的初步商定,台旅會北京辦事處將於5月4日開業揭牌。雙方辦事處的設立將有利於推動兩岸旅遊的交流與合作,也有利於促進兩岸旅遊業的共同繁榮和發展。
台旅會與海旅會所設辦事處的功能與任務不盡相同。台旅會“駐京辦”以推廣台灣境內觀光旅遊資源為主要工作,而海旅會台北辦事處則是為到台觀光的大陸遊客提供急難救助並協助處理旅遊糾紛。

組織機構

會 長: 邵琪偉 中國旅遊協會會長
執行會長: 杜 江 中國旅遊協會副會長
副 會 長: 段 強 北京首都旅遊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張學武 香港中旅(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俞敏亮 上海錦江集團董事長
蓋志新 中國國旅集團公司董事長 中國旅行社協會會長
侶海岩 北京崑崙飯店有限公司董事長
秘 書 長: 李世宏 國家旅遊局港澳台司司長
副秘書長: 劉克智 海峽兩岸旅遊交流協會台北辦事處主任
劉志江 中國旅遊協會秘書長
李亞瑩 國家旅遊局港澳台司副司長
單鋼新 國家旅遊局港澳台司副司長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為海峽兩岸旅遊交流協會,英文名稱為 Association For Tourism Exchange Across The Taiwan Straits(縮寫為ATETS)。
第二條 性質
本會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業有關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組成的,專門從事海峽兩岸旅遊交流的非贏利性社會團體,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第三條 宗旨
本會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代表和維護本會會員的合法權益,在政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增進海峽兩岸旅遊業的溝通和了解,加強海峽兩岸旅遊業的交流與合作,推動兩岸旅遊業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旅遊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1、 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向會員宣傳政府的有關政策、法律、法規並協助貫徹執行;
2、 開展對台灣旅遊市場的調研和預測,協助政府主管部門研究、制定對台旅遊的政策、計畫和方案;
3、經國家旅遊局和政府相關部門批准,公布經營大陸居民赴台旅遊業務的旅行社名單;
4、經國家旅遊局和政府相關部門確認,公布台灣地區接待大陸居民赴台旅遊的旅行社名單;
5、與台灣民間旅遊行業組織、團體建立關係,通過洽談會、研討會、專業性、技術性對口磋商等各種方式促進海峽兩岸旅遊業的交流與合作;
6、與台灣民間旅遊行業組織、團體研究、磋商海峽兩岸旅遊交流中存在的相關問題;
7、協助政府處理海峽兩岸旅遊交流中產生的問題、糾紛和突發事件;
8、為從事海峽兩岸旅遊交流的組織、團體和個人提供諮詢和服務;
9、承辦政府主管部門授權的其他工作以及會員等委託的其他事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接收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承認和遵守本章程;
2、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3、熱心致力于海峽兩岸旅遊交流的旅遊行業社
團組織、企事業單位以及從事海峽兩岸旅遊交流研究的學術機構和個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1、 提交入會申請書;
2、 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3、 辦理會員登記手續;
4、 由常務理事會授權本會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信息資料和其他服務;
3、 對本會的工作和負責人提出建議、質詢、批評和監督;
4、 在遇到重大困難時,有請求本會提供幫助(如涉及調解、訴訟等)的權利;
5、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的聲譽和本會的合法權益;
2、 積極參加並支持本會的各項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信息和資料;
3、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 按規定繳納會費;
5、 接受本會的評議和調解;
6、 不組織、不參與有損本會和其他會員的一切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決議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由各團體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組成。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2、 選舉、罷免理事;
3、 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4、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5、 審議並決定本會的其它重大問題;
6、 決定本會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必須有出席代表的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本會的重大事項,如章程修改、本會的撤併等,須有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理事會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政府主管部門可推薦必要數量的人員擔任本會理事,但須經會員代表大會的三分之二以上參會代表通過。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
1、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 選舉與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 審議通過本協會的行規和行約;
4、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5、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6、 選舉、罷免常務理事;
7、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8、 決定本協會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由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和秘書長一人組成,總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其職權。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
1、 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2、 審議本會的工作報告、工作計畫和議案;
3、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4、 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5、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6、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7、 籌備召開理事會並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會長負責全面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4、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5、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6、 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第二十二條 秘書長在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主持本會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辦事機構在秘書長領導下處理日常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配備若干專職工作人員,分管秘書行政、財務管理、協會事務、學術活動、對外聯絡等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1、 會費;
2、 捐贈;
3、 政府資助;
4、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二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向會員代表大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政府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報請政府主管部門同意後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政府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經政府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政府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政府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於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通過。
第四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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