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供應商聯合會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宗旨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及政策;維護商品市場秩序,發展商品經濟、保障社會供給。

業務範圍

組織管理供應商,規範供應行業行為;協助政府執法部門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維護供應商的合法權益,協調供需關係、調解糾紛;舉辦培訓班及展銷會、研討會、創辦會刊和經濟實體。

開展業務活動情況

1、以德治商開展宣傳教育

為貫徹國務院《關於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決定》精神,執行《海南省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方案》,本會以江總書記“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為指導,在全省供應業內開展以德治商、合法經營的宣傳教育。本會多次派員深入行業調查研究,組織供應商代表召開座談會,宣傳和學習上述有關檔案精神。並著手擬制定我省供應行業公約,使全省商家有一個統一的行為準則,建立穩定合理的供需關係和營造一個良好的商品供應環境。

2、依法維護供應商的合法權益

本會自2001年六月十六日掛牌以來,接到供應商投訴案件近200宗,受理欠款糾紛案96宗,達成調解57宗,代理訴訟18宗,依法維護了我省供應商的合法權益。通過調解糾紛,有效地規範了我省商品供應市場秩序,同時也打擊了不講商業信譽、不守社會道德的不法商業行為,為在全省範圍內建立穩定合理的供需關係和營造良好的商品供應環境打下堅實的基礎。

3、協助政府部門打假

本會充分運用行業聯合的群體優勢和法律武器,組織供應商從源頭堵截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倡導商家不制假、不售假,相互監督,形成打假防假的統一陣線。力爭從根本上消滅偽劣商品,淨化海南商品市場,用實際行動來維護供應商和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4、為供應商服務

為使我省供應業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後,面對新的國際貿易規則和能夠適應全球化大市場貿易機遇和挑戰,並且能夠在競爭中發展。本會與海南大學經濟管理學院聯合舉辦供應業關於WTO方面的培訓班,培訓專題為:《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和新市場貿易知識》;專題培訓內容:世貿組織的有關法則、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的義務與權利、入世後我國的稅制與經濟法規、入世對國內貿易的影響等相關業務知識。

主要領導成員名單

林玉權 名譽會長 省農懇總局局長
劉宏和 常務副會長 專職
歐大雄 副會長 海口晚報社社長
陳瑞鎮 秘書長 海南環球信息交流公司董事長
陳曙光 副秘書長 海南恆利電腦城董事長
劉國全 信息員 聯繫電話:65311316、65311211

下設辦事機構

辦公室、權益保護部、法律顧問處、宣傳聯絡部、行政財務部、信息編輯部 。

海南省供應商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海南省供應商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海南商品生產、供應商的非盈利性聯合組織,本著以行業會員養會、為行業服務的辦會願則。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以及海南省的有關政策和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領導供應商合法經營,發展商品經濟,保障市場供給。
第四條 本會接受海南省經濟貿易廳業務指導和海南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海南省海口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組織管理全省供應商,協助政府執法部門打擊假冒偽劣商品,維護商品供應秩序,規範供應商行為。
(二)管理會員事務,協調供需關係,維護供應商的合法權益,受理供應商投訴,調解經濟糾紛,
(三)協助政府將國家有關政策及法律、法規向供應商宣傳。代表供應商與各級政府及社會各界溝通,起橋樑作用。
(四)為供應商舉辦經濟法律知識和行銷業務知識培訓班。提供信息和法律諮詢以及代理服務。
(五)開展行業信息交流研討會、展銷會、聯誼會等活動。
(六)創辦會刊《海南供應商雜誌》,作為供應商信息交流工具,刊登商品信息,國家有關法律和各級政府的政策法規,開闢市場經濟論壇、刊登專家評論、會員介紹。
(七)創辦經濟實體。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供應行業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經依法註冊的企事業單位和年滿十八歲且無犯罪經歷的個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會員介紹,會長批准;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時向本會提供商品信息。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退會不退會費,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每年應通過年檢,並交納年度會員費。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數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在理事人數超過20人時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是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會長、其他副會長均由會員單位領導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擔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常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向會長負責;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二)捐贈;(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利息;
(六)會員投資;(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一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屬於會員投資的應予還本並可以適當分紅。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天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償還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於2001年4月15日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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