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北縣國土資源局

浦北縣國土資源局組建於2002年1月,根據(浦發〔2001〕105號)檔案精神,合併浦北縣土地局和浦北縣礦產資源管理局,組建浦北縣國土資源局。

單位簡介

2002年1月,根據《中共欽州市委、欽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浦北縣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欽委會〔2001〕151號)和《中共浦北縣委、浦北縣人民政府關於浦北縣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浦發〔2001〕105號)檔案精神,合併浦北縣土地局和浦北縣礦產資源管理局,組建浦北縣國土資源局。2005年12月,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自治區級以下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桂政發〔2004〕53號)和《欽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市以下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欽政發〔2005〕3號)檔案精神,改革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制後的浦北縣國土資源局是主管全縣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開發與合理利用等工作的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領導分工

梁仁全 局長、黨組副書記;主持局全面工作,主管人事股、財務核算股、土地利用股工作;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管理所工作。

韋煥興 黨組書記、副局長;主管局黨務工作,分管執法監察股、執法監察大隊工作;聯繫六硍、平睦、官垌國土資源管理所工作。

宋 軍 黨組成員、副局長;協助局長管理人事股、財務核算股、土地利用股工作;分管辦公室、規劃耕保股、土地開墾整理中心、國土資源市場交易管理所、土地收益金徵收所工作;聯繫福旺、寨圩、樂民國土資源管理所工作。

蘇振南 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地籍測繪管理股(含信訪辦)、礦產開發管理股、國土資源技術服務站、地質環境股、地質環境監測站工作;聯繫石埇、安石、張黃、大成、龍門國土資源管理所工作。

王錄有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負責局紀檢監察工作,分管紀檢監察室、行政審批股、政策法規股、國土資源數據信息中心工作,聯繫縣政務中心、小江、三合、白石水、北通國土資源管理所工作。

部門職能

根據《中共浦北縣委員會、浦北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浦北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浦政發[2010]22號)和《中共浦北縣委員會、浦北縣人民政府關於浦北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浦發[2010]23號)等檔案精神,設立浦北縣國土資源局,是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1)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

(2)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

(3)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

(4)承擔全縣耕地保護的責任。

(5)承擔建設用地的審查報批責任。。

(6)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和管理土地資產的責任。

(7)承擔全縣土地利用數據統計分析的責任。

(8)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

(9)負責組織和監管全縣測繪工作。

(10)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

(11)承擔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的責任。

(12)依法依規徵收資源收益,監督、規範資金使用。

(13)負責國土資源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開展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14)主管局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的正、副股級幹部的任免工作。

(15)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辦公室

負責文電、印章、機要、檔案、接待和綜合會務等日常運轉工作。負責協調機關股室、派出機構、直屬事業單位的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和新聞宣傳工作。承擔領導秘書、固定資產管理、車輛管理、後勤管理等工作,及有關檔案材料的撰寫、初審、送閱工作。指導全縣國土資源系統的綜合管理。承擔信訪工作和統籌協調信息化工作。

人事股

承辦局機關及下屬機構、派出機構的編制、人事管理與教育工作;負責辦理幹部、職工的考核、任免、調配、勞動工資、職稱、退休等工作;負責對下屬機構、派出機構領導班子的任免、考核與管理。負責編制職工培訓規劃、組織實施職工培訓。負責辦理出國人員手續和本系統職工職稱管理工作。

行政審批股

負責國土資源土地利用和採礦權的審批工作;負責國土資源行政申請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查,承擔當場審批事項的審查辦理,對其它審批事項進行初審,跟蹤督促各業務股室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情況,協助收繳法定規費,公布行政審批事項的業務信息,發放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結果,接受國土資源業務諮詢和行政審批相對人的投訴。

財務核算股

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財政方針政策和有關財務會計管理法律、法規制度,負責縣局及直屬事業單位派出機構的財務收支預算、決算、會計核算和內部審計,負責組織縣局及直屬事業單位、派出機構資產、資金的政府集中採購工作。負責土地有償使用收入、耕地開墾費、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價款、使用費和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徵收工作。監督檢查下屬事業單位、派出機構的有關收費。

政策法規股

承擔全縣國土資源規範性檔案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審核工作。調研和起草全縣國土資源的綜合性政策建議。組織和指導全縣國土資源依法行政工作,承擔具體行政行為、對外公文的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對全縣國土資源部門依法行政工作的綜合檢查。組織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教育。辦理有關聽證、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事宜。負責國土資源志、年鑑的編寫工作。

執法監察股

組織對執行國家、自治區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民眾對土地、礦產違法行為的舉報。組織開展對土地規劃、農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市場、土地權屬管理、土地利用、礦業權流轉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依法組織查處違反土地、礦產、測繪法律法規行為和重大違法案件。指導全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隊伍相關業務。

礦產開發管理股

承擔採礦權審批登記的具體工作;管理採礦權市場;監督礦產資源的開採活動;管理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登記、統計、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測管理;審查建設項目壓覆礦床事宜;組織全縣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協助採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使用費的徵收和使用管理的有關的工作;監管礦產資源勘查活動;負責對礦山“三率”進行考核及礦山年度檢查。依法調處礦業權權屬糾紛。

地質環境股

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組織界定地質災害治理責任及組織地質災害隱患點的治理;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察和評價工作;依法監督地質災害評估、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組織對治理工程竣工驗收;組織對地下水開採的動態監測。負責地質遺蹟保護;負責地熱、礦泉水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組織對礦山地質環境、城市地質環境進行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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