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華彭宇案

浙江金華彭宇案

浙江金華彭宇案,是一件廣受社會爭議的案件。

概述

現場示意圖 現場示意圖

90後小伙子吳俊東再次被推到了輿論的風口浪尖。吳俊東到底是肇事還是做好事?金華中院二審維持原判,吳俊東因未盡安全駕駛責任,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賠償69602.4元。12月15日,法院將強制執行終審判決。

中國好人網派出的律師團質疑,中院在二審中採用了一個高度概然性規則定案,是不合理的,並向金華市檢察院遞交了抗訴申請書。

原案回放

2010年11月23日,吳俊東開著父親的三輪機車回家途中,超過了一輛電動車,電動車上有一對老年夫婦胡啟明和戴聰球。

按照吳俊東自己的說法,在他超車出去20多米後,聽到後面有人在大喊,回頭才發現電動車上兩個老人摔倒在地。吳俊東停車,上前將老人扶起,他認為自己是做了好事。可那對老年夫婦卻稱,是吳俊東騎車將自己撞倒的。

此案起訴至法院後,婺城區法院一審判決吳俊東承擔事故主要責任,需承擔原告損失的70%,賠償69602.4元。今年8月,金華中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原判。

事故現場

金華中院:吳俊東本人在交警部門所作的第一次詢問筆錄中,承認超車後聽到有人喊,回頭看見電動車正倒在地上往前滑,滑了大概半米遠左右就倒在路邊上。後來其打電話給父親,告訴父親出事故了。該筆錄具有真實可信性。

記者核實:在交警部門提供的筆錄上,記者看到了吳俊東當時的陳述:“我給爸爸打過電話,說的是‘爸爸,我出事故了,你過來一下’。”

12月5日,記者採訪吳俊東時,他回憶了當時的情景:

我是聽到身後傳來“啊啊啊”的叫聲後,才回過頭去看的。 當時,我發現那輛電動車正在地上滑行,後來車上兩個人就跌倒在地,電動車壓到了老人的腿上。我第一反應就是去扶起兩個老人,但是坐在我車上的人就勸我:別去,不是你撞的,不要多事。不是我撞的,所以我不怕,就過去扶起了兩個老人。沒想到我一過去,老太太就喊了起來:怎么這么不小心的?我整個人都懵了,就給爸爸打了電話。我說:“爸爸,我出事故了,你過來一下。”當時我剛畢業沒多久,明明去扶別人的,結果被冤枉撞了他們,碰到這樣的事我都傻掉了。

目擊證人:

電動車是在超車時倒地的金華中院:本案事發當時有目擊證人戴錫和證實,吳俊東的三輪車頭超過電動腳踏車,而車尾還未超過時,就看見電動腳踏車左右晃動兩下後,電動腳踏車和車上兩人摔倒在地上。該證人與雙方當事人都無利害關係,且目睹整個過程,其證言具有真實性。

在法院提供的證人證言裡,記者找到了目擊者戴錫和的筆錄:我看見在我車子前方大概100米,有一輛三輪車和一輛電動腳踏車同向行駛,當時我看到那輛三輪車正在超前面的那輛電動腳踏車。三輪車行駛在道路的中央偏右位置,車速大概40~50公里每小時。而電動腳踏車當時開在靠路邊的偏右側,車速大概30公里每小時。

三輪車是從電動腳踏車的左邊超過去的,在超過去時,我就看見那輛電動腳踏車左右晃動了兩下,之後那輛電動腳踏車就往左側翻了,並向前滑行了一段距離。

在超車的過程中,我因為離得遠沒有看清兩車到底有沒有發生刮擦,我就看見是那輛三輪車的車頭超過那輛電動腳踏車之後,那輛電動腳踏車就左右搖晃了兩下,然後車上的兩個人和車都摔倒在地上了,而三輪車是繼續往前開的。那輛三輪車的車頭超過去之後,車尾還沒有完全過去的時候,電動腳踏車開始搖晃。

老人傷情

金華中院:兩被害人胡啟明、戴聰球陳述內容一致,均陳述因吳俊東超車刮到戴聰球左膝,造成他們翻車的過程。而戴聰球的傷情為左膝畸形、腫痛伴活動受限,左股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和左髕骨骨折,其左腿部的損傷與其陳述事故發生經過吻合。

事情發生後,戴聰球被送往婺城區第一人民醫院,外科醫生對傷口進行了處理,直到28天后,戴聰球才出院。在醫生出具的病例上寫著:因車禍導致左膝畸形、腫痛伴活動受限,左股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和左髕骨骨折。

這個說法,記者也找到了戴聰球本人核實:那輛車子要超過我們,我一直在喊:“不要靠過來不要靠過來。”後來,我的左邊膝蓋還是碰到了車子後面的車廂,具體碰到哪裡我也記不起來了。

碰到了之後,我就坐不穩了,從車上掉了下去。交警勘查:現場視線良好,電動車車況佳金華中院:據交警部門現場勘查筆錄、照片證明,事發現場道路平直,視線良好。胡啟明電動腳踏車經車輛技術檢驗,其轉向、制動性能均符合安全技術標準。

記者核實:昨天,記者再次來到了湯井線2公里+600米湯溪鎮瀛洲村路段,這裡是事發第一現場。這是一段寬6米的水泥路,路面平整,連一顆小石子都很難找到,路上也沒有什麼遮擋物。

事發後,金華市交警部門也曾委託浙江大昌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檢測站,對吳俊東和胡啟明駕駛車輛進行過技術檢測。兩輛車的轉向、制動性能均符合安全技術標準。

法官總結

金華中級人民法院一位資深法官介紹,使用高度概然性規則,需要符合五點要求:

1.不能違背法定的證據原則;

2.反對法官的主觀臆斷;

3.運用高度概然性證明標準定案的依據必須達到確信程度;

4.不允許僅憑微弱的證據優勢認定案件事實;

5.最終認定的證據能夠互相印證,形成一條完整的證據鏈,得出唯一的證明結論。

雖然交警隊對本案事故出具了事故無法證實的結論,但是綜合吳俊東在交警隊的陳述、被害人的陳述以及現場勘察情況,吳俊東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已經達到民事訴訟證據高度概然性標準。

律師聲明

廣州公益律師團團長朱永平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律師們一致認為,這個案子是法官拒不採納公安局出具的兩個交通事故鑑定報告,以及痕跡鑑定報告,而擅自採用高度蓋然性規則,濫用自由裁量權的結果,因此判的比“彭宇案”更要離譜。

首先,法官不以事實為依據而濫用自由裁量權已經構成嚴重行政瀆職,屬於執法犯法行為。

其次,法官的判決帶有非常明顯的感情色彩或偏向性。其中難免存在私下權錢交易,難免受到某些潛規則支配。

最後,法官不僅無視法律尊嚴,更在肆意褻瀆倫理道德,他們在用自己手中的權力和法律,踐踏著中國人為人處世的基本倫理道德。

最新進展

金華市檢察院已發出“收到抗訴申請書”函

記者了解到,11月29日,中國好人網律師團一行人來到金華市人民檢察院遞交了抗訴申請書,金華市檢察院已接收了律師團遞交的材料進行審核。

11月30日,金華市人民檢察院正式發出“收到抗訴申請書”的函件,12月1日,吳俊東已到檢察院補交了材料。

目前,檢察院正對該申請進行審核,案件是否重審還是未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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