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實施辦法

2019年12月3日,在試行了五年多之後,《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實施辦法(試行)》有了修訂版浙江省檢察院聯合省委宣傳部、共青團浙江省委、省婦聯、省關工委、省法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教育廳、省民政廳、省人社廳、省軍區政治工作局等11家單位,共同出台了《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實施辦法》。

基本信息

背景

未成年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實施辦法
2019年12月3日,浙江省檢察院副檢察長胡東林表示: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是指對輕罪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予以密封保存,除法律特別規定外,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2012年修改後刑訴法專門設立未成年人特別程式,規定了這一制度。2014年,由浙江省委政法委牽頭,浙江省檢察院負責起草,浙江省委宣傳部等12家單位聯合出台了《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實施辦法(試行)》,這在當時屬全國領先。這一試行辦法為正確理解和適用該制度發揮了重要作用。僅2016年以來,全省檢察機關通過及時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記錄,使得145名涉罪未成年人順利考上了大學。但是在實踐中我們也發現,有關犯罪記錄封存、查詢規定過於原則、可操作性不強,尤其是對2012年以前未成年人犯罪記錄追溯封存、電子記錄封存、監督追責等規定還不明確,導致實踐中一些未成年人犯罪信息被不當泄露,就業受限、融入社會困難。

內容

2019年12月3日,浙江省檢察院副檢察長鬍東林表示:《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實施辦法》的修訂,主要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指引(試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等,突出問題導向和效果導向,對《實施辦法》的體例結構、封存犯罪記錄的內容、程式、追責等方面,作了針對性修改。核心點是“一個調整、三個完善”。

第一,調整體例結構。為使《實施辦法》更加邏輯嚴密、內容清晰可操作,此次修改對條文作了適當增加、刪減、合併,對條文順序作了調整,按照總體把握、封存操作、查詢使用、監督追責四個層面的邏輯結構。一是在總體把握上,明確了《實施辦法》的制定依據、犯罪記錄封存的基本內涵、適用對象。二是在犯罪記錄封存的具體操作上,明確了封存決定、協助封存通知作出機關、操作程式,對被封存犯罪記錄的專門管理,以及保護未成人隱私和個人信息的若干權利和義務。三是在犯罪記錄的查詢使用上,對查詢使用的程式、保密義務以及解除封存的條件,作出具體規定。四是在監督追責上,明確了檢察機關的監督職責,追究違規責任的情形,以及各相關部門、組織的職責。

第二,完善犯罪記錄封存內容。針對2012年修改後刑訴法實施前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追溯封存、禁止查詢的問題,在適用對象上明確規定2012年以前符合條件的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也應當封存,同時還補充規定了相關期間檢察機關作不起訴、被公安機關作治安處罰、收容教養的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記錄也應當封存,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人權益。針對電子信息檔案封存要求不明確的問題,明確封存的犯罪記錄包括電子信息,要求在相關電子信息系統中加設封存模組或專門標註,實行專門的管理及查詢制度,電子信息未經授權不得查詢使用,同時,考慮到了各單位信息化建設的實際,明確封存2012年12月31日以前審結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犯罪記錄的電子信息,應當根據信息化建設實際情況予以封存。

第三,完善犯罪記錄查詢程式。針對查詢條件不明確問題,從原來的許可性規定轉換為禁止性規定,明確沒有法定事由、未經授權不得查詢使用,查詢時需提交書面申請材料,列明查詢理由、依據和目的,查詢人員應當出示單位公函和本人工作證件。針對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條件模糊、出具機關不清的問題,明確規定被封存犯罪記錄人員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時,由公安機關統一受理、審核,對確屬犯罪記錄被封存人員的應當出具格式統一無犯罪記錄書面證明,其他政法機關應當積極協助,同時,採用附屬檔案的方式,對出具違法犯罪記錄證明的文書格式予以明確規範。針對保密義務不明確問題,規定查詢被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人員,應當簽署統一格式保密承諾書,嚴格遵守保密義務,並對查詢的情況進行專門的登記,以最大限度防止未成年人信息泄露。

第四,完善監督追責機制。修訂前的《實施辦法》對違反封存、查詢制度情況,僅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予以糾正。責任不清、追責困難。修訂後的《實施辦法》增加了具體追責條件和程式,明確對於應封存而未封存的,不按規定使用所查詢的犯罪記錄或者違反規定泄露相關信息等,檢察機關應提出糾正意見,督促落實封存制度。同時,進一步明確了違規責任的情形,強調犯罪人員信息管理機關違規使用電子信息系統查詢未成年人信息、違規使用所查詢的犯罪記錄、違規出具未成年人有犯罪記錄證明等,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的責任。

此外,修訂後的《實施辦法》,還增加了具體追責條件和程式,明確對應封存而未封存的,不按規定使用所查詢的犯罪記錄或者違反規定泄露相關信息等,檢察機關應提出糾正意見,督促落實封存制度。如果犯罪人員信息管理機關違規使用電子信息系統查詢未成年人信息、違規使用所查詢的犯罪記錄、違規出具未成年人有犯罪記錄證明等,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將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的責任。

意義

2019年12月3日,浙江省檢察院副檢察長鬍東林表示:12家省級單位共同出台《實施辦法》,聯合各方力量強化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是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充分體現了浙江省對未成年人綜合司法保護工作的高度重視。《實施辦法》的出台,對於回應人民民眾的呼聲,體現司法文明,更有效地促進未成年犯的復學、升學、就業、保證其順利回歸社會,更好地推進社會善治,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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