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竄作案

指行為人在一段時間內先後在不同的地方作案。

指行為人在一段時間內先後在不同的地方作案。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務部關於辦理流竄犯罪案件中一些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1989年12月13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廳、局:
流竄犯罪是當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一個突出問題,必須依法予以嚴厲打擊。流竄犯罪具有易地作案,騷擾面廣,社會危害大等特點。這類案件,一般抓獲難、查證更難,往往給偵查、批捕、起訴、審判工作帶來諸多困難。為了及時有效地懲處流竄犯罪分子,現對辦理流竄犯罪案件中的一些具體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關於流竄犯的認定
流竄犯是指跨市、縣管轄範圍作案的犯罪分子。
凡構成犯罪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屬於流竄犯罪分子:
1?跨市、縣管轄範圍連續作案的;
2?在居住地作案後,逃跑到外省、市、縣繼續作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流竄犯罪分子:
1?確屬到外市、縣旅遊、經商、做工等,在當地偶爾犯罪的;
2?在其居住地與外市、縣的交界處邊沿結合部進行犯罪的。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