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區商務局

(一)將原區服務業發展局的職責、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區商務局。 (十一)負責管理全區外商投資工作。 (十四)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全區經濟開發區、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中心等發展規劃,協調、指導和管理全區經濟開發區、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中心有關對外貿易經濟合作方面的工作。

根據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泰辦發〔2010〕8號)和《中共泰安市泰山區委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政府關於泰山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泰山發〔2010〕24號),設立泰山區商務局,為區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將原區服務業發展局的職責、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區商務局。
(二)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市、區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取消原服務業發展局煤炭、成品油管理、調控和監督的職能。
(四)加強內外貿融合,統籌兩個市場、兩種資源,搞好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狀況監測,深化流通體制改革,促進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五)加強與重點國家(地區)經貿合作,完善貿易和投資促進機制,為企業參與國際競爭與合作提供良好服務。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對外開放、利用外資、國際經濟合作、國內外貿易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相應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具體政策措施及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關於服務業發展的政策。負責制定服務業發展年度計畫,協調有關部門策劃服務業建設項目,確定區級服務業重點建設項目,負責全區服務業項目建設的檢查調度、督查和通報,並為服務業發展考核工作提供依據;負責區級服務業引導資金的具體撥付;負責指導服務業行業協會自身發展和發揮在市場保護、行業自律、溝通企業與政府等方面的作用;負責掌握現有服務業閒置資產的基本情況,做好服務業集聚區的項目引進工作。
(三)負責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流通企業改革和社區商業發展;負責商貿流通業管理工作,提出促進商貿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建議;落實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推動流通標準化和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
(四)研究提出引導國內外資金投向市場體系建設的政策建議;指導各類商品市場規劃和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商業體系建設工作;推進農村市場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村現代流通網路建設工作。
(五)承擔牽頭協調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的責任,落實規範市場運行、流通秩序的政策;負責商務領域信用建設,指導商業信用銷售;對全區生豬定點屠宰、舊貨流通、報廢汽車回收(含拆解)等特殊流通行業進行監督管理。
(六)負責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商品供求狀況,調查分析商品價格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做好重要消費品儲備管理、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工作。
(七)擬訂促進外貿發展方式轉變的政策,指導貿易促進活動和外貿促進體系建設。
(八)擬訂技術貿易發展規劃、政策,組織實施“科技興貿”戰略相關工作;承擔高新技術產品貿易促進工作;指導管理加工貿易,按規定核准加工貿易業務;推進進出口貿易標準化工作。
(九)牽頭擬訂服務貿易發展規劃並做好組織實施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促進服務出口和服務外包發展的規劃、政策,推動服務外包平台建設。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地方綜合應對方案並組織實施;承擔世界貿易組織相關規則、協定的諮詢服務工作;組織協調涉及我區的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及其他相關工作;指導、協調企業對進口產品發起的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調查;建立區內進出口公平貿易預警機制;協助國家及省、市商務部門進行對外貿易壁壘調查和產業損害調查;指導、協調產業安全應對工作;承擔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調查的相關工作。
(十一)負責管理全區外商投資工作。擬訂全區吸引外商投資發展規劃和政策;按許可權審核和上報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變更事項;依法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契約章程的情況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組織指導外商投資促進工作。
(十二)擬訂全區“走出去”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落實境外投資的管理政策;依法審核、上報區內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
(十三)負責對外經濟合作和對外援助工作;管理、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等對外經濟合作業務;審核上報對外承包工程經營資格;審核上報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負責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人員的權益保護工作;審核、管理我區承辦的國家對外援助項目。
(十四)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全區經濟開發區、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中心等發展規劃,協調、指導和管理全區經濟開發區、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中心有關對外貿易經濟合作方面的工作。
(十五)負責發展我區與有關國際經濟組織、國外地方政府、友好城區間的經貿關係,建立聯繫機制並組織開展相關工作;推進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經貿合作,組織實施我區對台通商工作。
(十六)指導和管理各類經貿洽談會、交易會、展覽會及境外來展。
(十七)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商務局設7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保密、督查、政務公開、信息化、信訪、人事、教育培訓和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綜合性文稿、檔案起草工作。負責管理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財務及資產;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商務企業改革的有關工作;負責商務信息發布和宣傳;承擔商務局各項業務資金、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負責年度工作計畫安排及目標考核工作;牽頭擬訂全區商務發展規劃、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研究分析商務運行情況及對策;調查研究商務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提出有關意見、建議;牽頭組織開展商務專題性調研;建立管理全區商務經濟政策資料庫。
(二)外商投資管理科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吸收外商投資政策規定;管理全區外商投資工作,參與擬訂全區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按許可權審核、上報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變更事項,依法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契約章程的情況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按許可權審核、上報外國投資者併購區內企業;協調外商投訴處理工作;負責全區吸收外商投資情況的統計工作;按規定管理外國及港澳台非企業經濟組織駐我區分支機構;承擔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等利用外資專項資金的申報工作。
(三)對外貿易科
指導監督國內外交易會、洽談會等貿易促進活動和對外貿易促進體系建設;指導管理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工作;擬訂技術貿易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科技興貿”戰略相關工作;承擔技術進出口管理、高新技術產品貿易促進工作;指導管理加工貿易,按規定核准加工貿易業務;推進進出口貿易標準化工作。擬訂全區服務貿易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地方綜合應對方案並組織實施;承擔世貿組織相關規則、協定的諮詢服務工作;承擔服務貿易促進工作,推動新興服務貿易出口;牽頭擬訂促進服務外包發展的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推動服務外包平台建設;推進服務貿易示範區建設;承擔服務貿易統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落實我區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的政策;組織協調涉及我區的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及其他進出口公平貿易應訴及相關工作,建立區內進出口公平貿易預警機制;指導、協調全區企業對進口產品發起的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調查;調查收集國外對我區出口產品實施的歧視性貿易政策、法律法規及其做法,並提出應對措施;建立完善進出口公平貿易信息庫;協助國家及省、市商務部門組織開展對外貿易壁壘調查;協助國家及省、市商務部門組織開展產業損害調查相關工作;建立並完善產業損害預警機制,開展產業競爭力調查、產業安全應對與效果評估,指導產業安全應對工作;建立貿易救濟援助制度,支持受損產業恢復發展;跟蹤評估實施貿易救濟措施對我區相關產業的影響;承擔對外貿易專項資金的申報工作。
(四)招商促進科(加掛開發區管理科牌子)
擬定全區商務領域吸引投資的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發布全區商務領域對外合作重點項目;組織實施全區商務招商工作和境內外重大投資促進活動;指導全區商務投資促進工作;推進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經貿合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全區經濟開發區、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中心等發展規劃、政策;協調、指導和管理全區經濟開發區、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中心有關對外貿易經濟合作方面的工作。負責國家、省、市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設立的審核上報工作;負責區級經濟開發區的綜合協調和產業發展規劃的組織實施。
(五)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科(加掛對外勞務合作科牌子)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鼓勵境外投資的政策措施;擬訂全區“走出去”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研究落實境外投資的管理政策,依法審核、上報區內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牽頭組織實施境外各類資源開發、優勢產能轉移、跨國併購等境外投資合作工作;擬訂促進對外經濟合作的政策並組織實施;依法管理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和設計諮詢等對外經濟合作業務;審核上報對外承包工程經營資格,審核上報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按規定負責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人員的權益保護工作;申報、管理我區承辦的國家對外援助項目,協調管理多雙邊及國外民間組織對我區提供的無償援助和贈款項目(不含財政合作項下外國政府及國際金融組織對我區贈款);承擔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方面專項資金的申報、管理工作。促進區內對外勞務合作規範發展;加強對區內有意出國務工人員的宣傳教育,引導勞務人員通過對外勞務合作科報名,循正規渠道出境務工;為勞務人員提供政策諮詢、就業指導、認證、體檢、保險等相關服務;對勞務人員進行出國前的適應性培訓;加強對勞務人員出境後的跟蹤服務,掌握境外勞務人員動態;發生境外勞務糾紛後,協助外派企業妥善處理,做好勞務人員的家屬工作,維護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為勞務人員提供糾紛調解和司法援助等服務;為歸國勞務人員就業和創業提供服務。監督外派企業通過對外勞務合作科在區內招收勞務人員;對外勞務合作科以外的任何企業、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外派企業提供勞務人員;核實外派企業的經營資格、項目審查和招收備案情況;核查外派企業招收信息的準確性、契約的合法性、勞務人員權利義務的公正性、境外工作生活條件的合理性、收費標準的合規性等情況;對不符合條件的外派企業,不得允許其在區內招收勞務人員;對不符合境外務工條件的勞務人員,不得向外派企業推薦;建立外派企業和勞務人員不良記錄檔案,對有不良記錄的外派企業,不向其推薦勞務人員;對有不良記錄的勞務人員,告知外派企業;監督外派企業與勞務人員依法簽署契約,落實相關勞動保障。
(六)市場體系建設科(加掛服務業項目管理科牌子)
負責編制全區服務業項目年度開發計畫,參與制定各類服務業網點的布局規劃工作;督促項目建設進度,協調處理項目建設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定期分析研究項目建設和商品市場的動態和趨勢;監測、統計和分析全區服務業發展狀況;負責全區服務業項目推進的組織、督查及考核工作;負責區級服務業引導資金的具體撥付。落實規範市場體系的政策措施;推進流通標準化;組織規範零售企業促銷行為;推進農村市場和農產品流通體系建設;承擔設立直銷企業審核上報相關工作。
(七)市場運行調節科
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狀況,調查分析商品價格信息,進行內貿行業的統計分析、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承擔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相關工作;按規定負責重要消費品(含食糖、小包裝食品等)儲備管理和市場調控的相關工作;承擔商貿服務業(含餐飲業、住宿業、國內展覽業)的行業管理工作;推動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指導流通企業改革、社區商業發展、流通領域節能降耗工作;提出促進商貿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建議。
四、人員編制
區商務局機關行政編制7名,工勤人員編制1名;配備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經濟師1名。
五、其他事項
擬訂《全區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職責分工。區商務局等有關部門配合區發展和改革局擬訂《全區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區商務局與區發展和改革局聯合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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