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射用重組鏈激酶

注射用重組鏈激酶的英文名是Recombinant Streptokinase for Injection,漢語拼音是Zhusheyong Chongzu Lianjimei,主要組成成分有重組鏈激酶,注射用重組鏈激酶為白色凍乾粉末,適應症是急性心肌梗塞等血栓性疾病。

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

【藥品名稱】
通用名:注射用重組鏈激酶
商品名:
英文名:Recombinant Streptokinase for Injection
漢語拼音:Zhusheyong Chongzu Lianjimei
主要組成成分:重組鏈激酶。
【性狀】
本品為白色凍乾粉末。
【適應症】
急性心肌梗塞等血栓性疾病。
【孕婦及哺乳期婦女用藥】
禁用。
【兒童用藥】
尚未見報導。
【老年患者用藥】
尚不清楚。
【藥物相互作用】
與阿司匹林同時使用治療急性心肌梗塞具有良好的效果。同時事先使用抗凝劑或右旋糖酐,可增加出血危險。
【藥物過量】
如使用藥物過量,易發生出血,如出血量過大時,可用6-氨基己酸止血,輸新鮮血漿或全血。
【規格】
10萬IU/瓶、50萬IU/瓶、150IU/瓶
【貯藏】
2~8℃保存
【包裝】
【有效期】
2年

藥理毒理

注射用重組鏈激酶的成分為重組鏈激酶,重組鏈激酶與纖溶酶原以1:1克分子比結合成複合物,然後把纖溶酶原激活成纖溶酶,纖溶酶催化血栓主要基質纖維蛋白水解,從而使血栓溶解,血管再通;同時重組鏈激酶的溶栓作用因纖維蛋白的存在而增強,因此重組鏈激酶能有效特異的溶解血栓或血塊,能治療以血栓形成為主要病理變化的疾病。

藥代動力學

靜脈給藥,進入體內後迅速分布全身,15分鐘後主要分布在肝(34%),腎(12%),胃腸(7.3%),在血漿中的濃度呈指數衰減。從血漿中的消除有快慢兩個時相,半衰期分別為5~30分鐘和83分鐘,主要從肝臟經膽道排出,仍保留生物活性。

用法用量

急性心肌梗塞靜脈溶栓治療:一般推薦本品150萬IU溶解於5%葡萄糖100ml,靜脈滴注1小時。急性心肌梗塞溶栓治療應儘早開始,爭取發病12小時內開始治療。對於特殊病人(如體重過低或明顯超重),醫生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增減劑量(按2萬IU/kg體重計)。

不良反應

1.發熱、寒顫、噁心嘔吐、肩背痛、過敏性皮疹;本品靜脈滴注時可發生低血壓,如血壓下降應減慢滴注速度;過敏性休克罕見。輕度過敏反應不必中斷治療,重度過敏反應需立即停止靜滴。過敏反應可用抗組織胺藥物或激素處理。
2.出血,穿刺部位出血,皮膚瘀斑,胃腸道,泌尿道或呼吸道出血;重組鏈激酶用於急性心肌梗塞溶栓治療時,腦出血的發生率為0.1~0.3%。大出血時可用6-氨基己酸,輸新鮮血漿或全血。
3.其他反應,本品用於急性心肌梗塞溶栓治療時可出現再灌注心率失常,偶見緩慢心率失常、加速性室性自搏性心率、室性早搏或室顫等;偶可引起溶血性貧血,黃疸及GPT升高;溶栓後可發生繼發性栓塞,如肺栓塞、腦栓塞或膽固醇栓塞等。

禁忌

1.兩周內有出血、手術、外傷史、心肺復甦或不能實施壓迫止血的血管穿刺等患者禁用。
2.近兩周內有潰瘍出血病史、食管靜脈曲張、潰瘍性結腸炎或出血性視網膜病變患者。
3.未控制的高血壓,血壓>180mmHg/110mmHg以上或不能排除主動脈夾層動脈瘤患者。
4.凝血障礙及出血性疾病患者。
5.嚴重肝腎功能障礙患者。
6.二尖瓣狹窄合併心房顫動伴左房血栓者(溶栓後可能發生腦栓塞)、感染性心內膜炎患者。
7.妊娠期婦女。
8.對鏈激酶過敏患者。

注意事項

1.本品應嚴格在臨床醫師的指導下用藥。
2.急性心肌梗塞溶栓治療應儘早開始,爭取發病12小時內開始治療。
3.本品使用前用5%葡萄糖溶液溶解,溶解液應在4~6小時內使用。
4.用鏈激酶後5天至12個月內不能用重組鏈激酶。
5.用本品治療血管再通後,發生再梗塞,可用其他溶栓藥。
注射用重組鏈激酶製造及檢定規程
Requirements for Streptokinase Made by Recombinant DNA Techniques
本品系用含有高效表達鏈激酶基因的大腸桿菌,經發酵,分離和高度純化後製成的凍乾製劑。含適宜穩定劑,不含防腐劑和抗生素。
1.基本要求
生產、檢定用設施、原料及輔料、水、器具、動物等應符合“凡例”要求。
2.生產
2.1 工程菌菌種
2.1.1 工程菌菌種名稱及來源
重組鏈激酶工程菌株系由鏈激酶基因的重組質粒轉化的大腸桿菌菌株。
2.1.2 菌種檢定
主種子批和工作種子批的菌種應進行以下各項全面檢定。
2.1.2.1 劃種LB瓊脂平板
應呈典型大腸桿菌集落形態,無其他雜菌生長。
2.1.2.2 塗片革蘭氏染色
在光學顯微鏡下觀察應為典型的革蘭氏陰性桿菌。
2.1.2.3 對抗生素的抗性
應與原始菌種相符。
2.1.2.4 電鏡檢查(工作種子批可免做)
應為典型大腸桿菌形態,無支原體、病毒樣顆粒及其他微生物污染。
2.1.2.5 生化反應
應符合大腸桿菌生物學性狀。
2.1.2.6 鏈激酶表達量
在搖床中培養,應不低於原始菌種的表達量。
2.1.2.7 質粒檢查
該質粒的酶切圖譜應與原始重組質粒相符。
2.2 原液製備
2.2.1 種子液製備
將檢定合格的工作種子批菌種接種適宜的培養基(可含適量抗生素)培養,供發酵罐接種用,種子液應進行質粒穩定性檢查。
2.2.2 發酵用培養基
採用適宜的不含任何抗生素的培養基。
2.2.3 種子液接種及發酵培養
2.2.3.1 在滅菌培養基中接種適量種子液。
2.2.3.2在適宜的溫度下進行發酵,應根據經批准的發酵工藝進行,並確定相應的發酵條件,如溫度、pH值、溶氧、補料、發酵時間等。發酵液應定期進行質粒丟失率檢查(附錄IX G)。
2.2.4 發酵液處理
用適宜的方法收集處理菌體。
2.2.5 初步純化
採用經批准的純化工藝進行初步純化使其純度達到規定的要求。
2.2.6 高度純化
經初步純化後採用經批准的工藝進行高度純化,使其達到本規程3.1項要求,即為鏈激酶原液。加入適宜穩定劑過濾除菌後保存於適宜溫度。
2.2.7 原液檢定
按3.1項進行。
2.3 半成品製備
2.3.1 配製與除菌
2.3.1.1 稀釋液配製
按經批准的配方配製稀釋液。配製後應立即用於稀釋。
2.3.1.2 稀釋與除菌
將檢定合格加穩定劑的鏈激酶原液用2.3.1.1項稀釋液稀釋至所需濃度,用0.22mm濾膜除菌過濾,即為半成品,保存於2~8℃。
2.3.2 半成品檢定
按3.2項進行。
2.4 成品製備
2.4.1 分批
應符合“生物製品分批規程”的有關規定。
2.4.2 分裝及凍乾
應符合“生物製品分裝、凍乾規程”的有關規定。
2.4.3 規格
應為經批准的規格。
2.4.4 包裝
應符合“生物製品包裝規程”的有關規定。。
3 檢定
3.1 原液檢定
3.1.1 生物學活性測定
依法測定(附錄X I),應符合規定。
3.1.2 蛋白質含量
依法測定(附錄VI B二法),應符合規定。
3.1.3 比活性
為生物學活性與蛋白質含量之比,應不低於9.00×104IU/mg蛋白。
3.1.4 純度
3.1.4.1 電泳法
依法測定(附錄IV C)。用非還原型SDS-聚丙烯醯胺電泳法,分離膠膠濃度為10%加樣量應不低於10μg,用考馬氏亮藍R250染色。經掃瞄器掃描,純度應不低於95.0%。
3.1.4.2 高效液相色譜法
依法測定(附錄III B)。用RP-HPLC法:色譜柱採用十八烷基矽烷鍵合矽膠為填充劑;以A相(三氟醋酸-水溶液:取1.0ml三氟醋酸加入超純水999ml,充分混勻)、B相(三氟醋酸-乙腈溶液:取1.0ml三氟醋酸加入色譜純乙腈999ml,充分混勻) 為流動相,在室溫條件下,進行梯度洗脫(0~70%B相)。上樣量不低於10μg,用波長280nm檢測,按面積歸一化法計算。鏈激酶主峰面積應不低於總面積的95.0%。
3.1.5 分子量
依法測定(附錄IV C)。用還原型SDS-聚丙烯醯胺電泳法,分離膠膠濃度為10%,加樣量應不低於1.0mg,製品的分子量應為47.0KD±10%。
3.1.6 外源性DNA殘留量
應不高於10ng/劑量(附錄IX B)。
3.1.7 宿主菌蛋白殘留量
應不高於總蛋白質的0.050%(附錄IX C)。
3.1.8 殘餘抗生素活性
依法測定(附錄IX A)。不應有殘餘氨苄青黴素或其他抗生素活性。
3.1.9 細菌內毒素
應小於3EU/mg蛋白質(附錄XII E)。
3.1.10 等電點
主區帶應為4.6~5.6(附錄IV D)。
3.1.11 紫外光譜掃描
最大吸收峰波長應為 277±3nm(附錄II A)。
3.1.12 肽圖(至少每半年測定1次)
依法測定(附錄VIII E)。應符合重組鏈激酶的圖形,或與對照品圖形一致。
3.1.13 N-末端胺基酸序列(至少每年測定1次)
用胺基酸序列分析儀測定, N-末端序列應為:
Val-Lys-Pro-Val-Gln-Ala-Ile-Ala-Gly-Ser-Glu-Trp-Leu-Leu-Asp。
3.2 半成品檢定
3.2.1 細菌內毒素
應小於3EU/mg蛋白質(附錄XII E)。
3.2.2 無菌檢查
依法檢查(附錄XII A ),應符合規定。
3.3 成品檢定
除水分測定外,應按製品標示量加入滅菌注射用水,復溶後進行其餘各項檢定。
3.3.1 鑑別試驗
按“免疫印跡法”(附錄VIII A)或“免疫斑點法”(附錄VIII B)測定,結果應為陽性。
3.3.2 外觀
依法檢查(附錄V B)。應為白色或微黃色疏鬆體,加入標示量滅菌注射用水後應迅速溶解為澄明液體,不得含有肉眼可見的不溶物。
3.3.3 pH值
應為6.9~7.9(附錄V A)。
3.3.4 水分 
應不高於3.0%(w/w)(附錄VII D)。
3.3.5 效價測定
應為標示量的80%~150%(附錄X I)。
3.3.6 無菌檢查
依法檢查(附錄XII A),應符合規定。
3.3.7 細菌內毒素
應小於15EU/支(附錄XII E)。
3.3.8 異常毒性檢查
依法檢查(附錄XII F 小鼠法),應符合規定。
4 保存、運輸及有效期
於2~8℃避光保存和運輸。自分裝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執行。
5 使用說明
應符合“生物製品包裝規程”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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