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也稱法律救助,是為世界上許多國家所普遍採用的一種司法救濟制度,其具體含義是:國家在司法制度運行的各個環節和各個層次上,對因經濟困難及其他因素而難以通過通常意義上的法律救濟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會權利的社會弱者,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它作為實現社會正義和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國家行為,在一國的司法體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定義

法律援助制度,也稱法律救助,是為世界上許多國家所普遍採用的一種司法救濟制度,其具體含義是:國家在司法制度運行的各個環節和各個層次上,對因經濟困難及其他因素而難以通過通常意義上的法律救濟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會權利的社會弱者,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它作為實現社會正義和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國家行為,在一國的司法體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法律援助的意義

建立和實施法律援助制度,是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客觀要求,是健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和實際步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法律措施,其意義主要包括一下幾個方面:

1.法律援助制度體現了國家對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的切實保障,有利於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 2.法律援助制度為訴訟當事人提供平等的司法保障,有利於實現司法公正。

3.法律援助制度有利於健全和完善律師法律制度。

4.法律援助制度有利於健全和完善我國社會保障體系,保障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和和諧社會建設。

法律援助制度的起源

法律援助制度起源於15世紀的英國,在西方國家已有500多年的歷史。我國是發展中的大國,困難民眾數以萬計,沒錢打官司的現象經常發生。1994年,我國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自此之後,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發展迅速,無論是在機構建設、從業人員規模,還是在經費保障、辦案質量和數量等方面都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

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建設

1996年3月17日通過的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這是在我國立法史上,首次將"法律援助"明確寫入法律,是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建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1996年5月15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對法律援助的有關內容作了專章規定。《律師法》第六章規定:"公民在贍養,工傷,刑事訴訟,請求國家賠償和請求依法發給撫恤金等方面需要獲得律師幫助,但是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獲得法律援助。律師必須按照國家規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盡職盡責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這些規定明確了公民獲得法律援助的範圍和律師必須依法承擔的法律援助義務,並為今後制定法律援助的專門立法奠定了法律基礎。

1996年8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通過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39條明確規定了對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內容。

1997年1月,法務部法律援助中心成立。隨後,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經國務院批准成立。2003年7月16日,國務院公布了《法律援助條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法律援助條例》對我國法律援助的性質、任務、組織機構、範圍、程式、實施和法律責任等基本問題做出來全面、具體的規定。它的公布實施,標誌著我國法律援助工作進入了法制化、規範化的新階段,為進一步促進和規範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法規保障,對保障困難公民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都具有重要作用。

中國的法律援助機構

我國的法律援助機構已基本形成了四級組織的架構:

1、 在國家一級,建立法務部法律援助中心,統一對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實施指導和協調。

1997年5月26日,法務部法律援助中心在北京正式成立。法務部法律援助中心主要負責對法律援助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制定全國性的法律援助規章制度,中長期發展計畫和年度工作計畫,協調全國法律援助工作事宜,開展與國外法律援助團體及人士的交流活動等等工作。

同日,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成立。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的主要職責是募集、管理和使用法律援助基金,宣傳國家的法律援助制度,促進司法公正。其基金來源主要包括國內社團、企業、商社及個人的捐贈和贊助;基金存入金融機構收取的利息;購買債券和企業股票等有價證券的收益等。

2、 在省級地方,建立XX省(自治區)法律援助中心,對所轄區域內的法律援助工作實施指導和協調。

3、 在地、市(含副省級)地方,建立XX地區(市)法律援助中心,行使對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和組織實施的雙重職能。

4、 在具備條件的縣、區級地方,建立XX縣(區)法律援助中心,具體組織實施本地的法律援助工作。不具備建立法律援助機構條件的地方,由縣(區)司法局具體組織實施法律援助工作。

申請法律援助的條件

申請法律援助的公民必須具備兩個條件,即申請人有充分理由證明為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需要法律幫助;確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

法律援助的實施主體

中國法律援助的三個專業實施主體是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律師主要提供訴訟法律援助(包括刑事辯護、刑事代理和民事訴訟代理等)和非訴訟法律援助;公證員主要提供公證事項的法律援助;基層法律工作者主要提供法律諮詢、代書、普通非訴訟事項的幫助等簡易法律援助。

中國法律援助有三個基本的資金來源:政府出資,社會捐贈及行業奉獻(主要指義務辦案)。

中國的法律援助制度尚處於建立階段。作為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其不斷的發展和完善必將為實現依法治國方略,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權和促進社會穩定發揮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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