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寫作

法律寫作

法律寫作是指研究各類法律文書的性質、作用和寫作方法的一種寫作活動,屬於套用寫作研究的範疇。

根據

隨著社會的進步,人們的法律意識越來越強烈,通過法律寫作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日益成為越來越多的人們的選擇。因此,法律寫作在現在和未來有著越來越廣闊的套用前景。

目的在於加強政治理論和政策、法律的學習,樹立嚴謹樸實的文風。法律寫作要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寫作原則,不作形容描繪,不搞形象刻畫。

寫作的要求

1.表意精確,解釋單一。

(圖)法律寫作法律寫作

法律文書是一部分體現和貫徹國家法律的文字形式,一部分是當事人向國家執法機關提出的訴訟請求或某項法律要求的文書。因此,它的文字必須做到表意精確、解釋單一,以避免給理解和履行帶來任何問題。

2.文字精煉,言簡意賅。

因為作為一種具有法律意義的公文或當事人向執法機關呈遞的文書,,語言文字必須精練簡潔,不能事無巨細、冗長拉雜,但是必須說明的情況和事實、必須闡述的理由和法律依據,又不能講得過於簡略或粗疏;所以必須做到文意賅備

3.文風樸實,格調莊重。

法律文書的語體風格屬於公文語體。樸實無華、嚴謹莊重是為其嚴肅的法律內容所制約的。

4.語言規範,語句規整。

法律文書的語言為規範化的書面語言。它力求合乎語法規則,句子規整,成分齊全。

5.褒貶恰切,愛憎分明。

法律文書的內容大都與處理違法侵權以及犯罪行為的案件有關。因而法律文書對是非正誤有鮮明的褒貶態度和濃厚的感情色彩。

6.語言諸忌,竭力避免。

法律文書在語言運用中也常有些必須竭力避免的通病,必須引起重視。一是忌方言方語;二是忌用流氓黑話;三是忌用髒話;最後力求避免錯別字的使用。

套用寫作

公安刑事法律文書中報告類、書類文書都離不開犯罪事實的寫作。犯罪事實是這兩類文書內容的主要組成部分,也是

(圖)法律寫作法律寫作

刑事訴訟活動賴以進行的物質基礎,因此把握住犯罪事實寫作的個性特徵,是高質量製作這類文書的關鍵

目前,不少文章針對犯罪事實的寫作指出:“要客觀真實地反映案件事實”、“要注意選擇適合其特點的敘事方法”。無疑,這些都是正確的,但筆者認為這些要求是表象的,寬泛的,未能揭示犯罪事實要反映的犯罪本質特徵,缺少犯罪事實寫作的個性要求,致使實踐中這類文書寫作質量不高,甚至延誤公、檢、法工作的緊密配合。公安刑事法律文書犯罪事實的個性特徵有:

一、突出犯罪構成,構成要件齊全

公安刑事法律文書的最大特點是它的法律性,它的製作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要求來進行。首先從這兩類文書的內容看,事實部分敘述的主要是犯罪嫌疑人的某種罪行,非罪的事實不是這類文書的寫作內容,因對敘事的要求不同於一般的敘事,僅達到清楚、明白是不夠的。從這類文書的性質看,具有決定性兼請示性,因而犯罪事實部分是決定、請示的理由依據,又是案件處理的重要依據,因此,它必定論證犯罪的成立。刑法理論明確告訴我們,行為人的行為之所以被認為是犯罪,是因為他具備了犯罪的構成要件;犯罪構成是犯罪成立所必需的一切客觀規律和主觀要件的總和,犯罪的構成有四大要件:即犯罪嫌疑人犯罪時所侵害的客體;實施犯罪的具體行為;行為人是否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和具有刑事能力;主觀上是否具有故意和過失,這四個要件缺一不可,必須同時具備才能構成犯罪。同時這四要件不是孤立的,都存在著內在的聯繫,形成一個統一的整體,就如同一個完整的鏈條,無論哪個環節空缺,整個鏈條都要脫落,沒有犯罪構成,犯罪就不成立,可見,公安刑事法律文書犯罪事實寫作的個性特徵之一是:突出犯罪構成,構成要件齊全。

二、突出敘寫查證屬實的證據事實

當前,我國已明確將“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不刑訊逼供”作為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最基本原則,無疑這給公安刑事法律文書犯罪事實的寫作提出了新的品格要求。書類文書如起訴意見書,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偵察終結的案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應當寫出起訴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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