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簡介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泉州市人民代表大會是泉州市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泉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經過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大會通過。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可以任免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由主任會議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主要職權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按照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泉州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施行。
(2)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包括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3)監督本級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包括聽取和審議本級人大常委會和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和專題報告;改變或者撤消本級人大常委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決議在本行政區域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畫和預算的執行。
(4)選舉、罷免本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選舉本級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選舉本級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選舉本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以及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或罷免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現任領導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泉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決定,朱團能代理泉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職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