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黃河文化基金會

河南省黃河文化基金會

為了回響省委、省政府關於建設河南文化大省,打造文化強省的指示精神,河南省黃河文化基金會於2009年8月經河南省文化廳、河南省民政廳批准成立,辦公地址位於鄭州市商務內環路28號。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登記管理機關是河南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河南省文化廳。 本基金會秉承“上善若水、止於至善;自強不息、厚德載物”的理念,遵循公平、公正、公開、高效、規範的原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及本會章程的規定,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依法管理和使用政府資助財產;組織社會募捐,接受法人、自然人捐贈;整合人文資源,彰顯先進人物;組織社會閒散資金,支持扶助文化產業、文化事業單位及項目;促進文化交流,搶救文化遺產為文化建設服務。

基本信息

建設宗旨

組織機構 組織機構

弘揚傳統文化 發展公益事業

機構公告

第一號

依照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2007年元月,經河南省文化廳、民政廳批准,設立了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兩年多來,在省文化廳的領導下,基金會嚴格遵守有關政策法規,積極開展業務活動,取得了一定的成績,累計向社會捐助人民幣620餘萬元,為農村文化大院建設、培植文化新人、搶救歷史文化遺產做出了積極的貢獻,受到社會各界的一致好評。

為了回響省委、省政府關於建設河南文化大省,打造文化強省的指示精神,並應省有關部門關於將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升格為河南省黃河文化基金會的建議,進一步拓寬公益事業的業務範圍,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業經河南省文化廳、河南省民政廳批准變更為河南省黃河文化基金會,辦公地址設鄭州市金水路7718號。

變更後的河南省黃河文化基金會決定聘請省政協主席王全書、原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侯志英、原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常務副省長王明義等領導同志為顧問,推舉原省委宣傳部助理巡視員劉富民任名譽理事長。我們相信,在省文化廳、民政廳的領導下,河南省黃河文化基金會一定能夠得到更加全面健康的發展,為河南省文化事業的發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特此公告

河南省黃河文化基金會

二00九年八月十二日

第二號

原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業經河南省文化廳、河南省民政廳批准更名為河南省黃河文化基金會,基金會章程相應變更,現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河南省黃河文化基金會

二00九年八月十二日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法定名稱是河南省黃河文化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遵循公平、公正、公開、高效、規範的原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管理和使用海內外組織或者社會各界人士自願捐贈以及政府資助財產,積極開展業務活動。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接受法人、自然人的捐贈,開展募捐活動,組織社會閒散資金,支持文化事業的發展,推動文化創新,扶植文化人才,促進文化交流,搶救文化遺產,為三大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肆佰萬元,並努力做到逐年增值。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河南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河南省文化廳。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設鄭州市金水路7718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向社會組織募捐,接受法人、自然人捐贈;

(二)整合人文資源,彰顯先進人物;

(三)組織社會閒散資金,搶救文化遺產 ;

(四)支持扶助文化產業、文化事業單位及項目。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1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能夠模範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恪守本會章程;

(二)在本會業務範圍內有一定社會影響;

(三)本會的發起人,捐贈人或經捐贈人所推薦;

(四)沒有受過刑事處分的;

(五)經業務主管單位批准。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表決權、選決權和被選決權;

(二)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

(三)向理事長提出質詢和建議;

(四)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三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三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按照有關政策,本會將對積極捐贈者給予適當獎勵。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捐助與需要捐助的文化產業和文化事業項目;

(二)搶救歷史文化遺產;

(三)政策和章程規定的其他組織。

搶救歷史文化遺產的項目、需要本會投資的項目,其投資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在規定區域內有重大影響的文化發展項目;

(二)章程規定和經理事會研究決定;

(三)地方政府認為有必要組織的募捐和投資。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發生政策性原因或其他情形時。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地方政府認為亟需的文化發展項目;

(二)章程業務範圍所規定的;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9年6月26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重大事記

2006年12月19日河南省文化廳簽發豫文社【2006】第75號文,決定設立“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這是省文化廳對發展南陽文化事業的最大支持。

2007年1月10日河南省民政廳核准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成立。並下發豫民函【2007】4號檔案。認為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具備設立公募基金會的條件,特此批准核准登記,其業務主管單位為河南省文化廳。並頒發了《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一月二十三日,南陽日報為此發表訊息稱“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的設立,是南陽文化發展史上的一件盛事”。

2007年1月30日,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成立大會在南陽市梅溪賓館召開,大會由南陽市民政局副局長、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名譽理事長張天慶主持。省民政廳李懷建處長在成立大會上宣讀了“河南省民政廳關於同意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設立登記的批覆檔案”,河南省文化廳翦輝處長為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揭牌。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兵種部田永清少將,法務部副局級巡視員叢衛東,河南省文聯副主席、著名作家二月河,南陽市人大副主任劉雲生,南陽市政協副主席王清華,南陽軍分區副政委祝潤安,南陽師範學院副院長劉明閣,南陽市文聯主席王遂合等領導出席了大會。

田永清將軍在大會上作了熱情洋溢的講話,他說:南陽物華天寶、人傑地靈,歷史上有四聖,如今有一個以二月河為代表的作家群隊伍譽滿中外,成立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利用社會力量支持輔助文化事業的發展,是一件大好事。二月河也在大會上即興講話,他說,市委、市政府提出要打造南陽人文品牌,建設南陽文化大市,不能停留在口號上,要有方法,有措施,要有人來做。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的成立,就解決了一個措施落實的問題。基金會需要有一批懂經營的人來操作,用專業力量把文化產業做起來,把我們的文化事業作的興旺發達。

南陽市人大副主任劉雲生代表市人大、市政府講了話。市政協副主席、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王清華也在大會上講了話。

市直有關單位的領導李洪、楊志欣等也參加了大會,並在主席台上就坐。

大會有河南日報、河南電視台、河南省先進文化研究會、南陽市文聯、南陽市科技局、南陽日報社、百姓視點等369家單位及有關人員到會祝賀,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理事長王肇基在致辭中對祝賀嘉賓表示最誠摯的感謝。

南陽日報、南陽電視台、南陽廣播電台、南陽晚報、百姓視點等新聞媒體的記者蒞臨採訪,並作了報導。

2007年2月2、3、4日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召開理事會並討論制定基金會有關規章制度,討論並決定基金會內部機構設定。

2007年2月7日,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向南陽監獄捐贈《大要案警示錄》、《來自大牆內外的報告》等價值115000元的圖書5000冊。南陽電視台副台長、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理事王聚成在捐書儀式上講了話。河南宛英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理事陳學春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服刑人員在監獄裡接受勞動改造,同時還應該很好的學習文化知識、學習科學技術知識,為將來重新融入社會,打下一個良好的基礎。”捐贈儀式由南陽監獄一監區監獄長趙建周主持,一監區教導員梁俊在捐贈儀式上號召服刑人員掀起一個學文化、學知識,積極改造並回報社會親人的新高潮。

2007年2月16日,文化發展基金會召開理事會,討論研究在春節燈會期間組織有獎募捐活動。並制定了“關於在春節、燈會期間組織有獎募捐活動的方案”。

2007年3月6日,下午5時南陽市公安局治安支隊案件大隊以配合南陽市財政局非稅局聯合執法為由,將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設在解放廣場募捐現場的近一萬元募捐獎品強行扣押,並未出具任何扣押手續。

2007年3月12日,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向中央電視台《世紀哲人——馮友蘭》劇組注資300000元。該片的製片人由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擔任。

2007年3月21日,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向宛城區官莊鎮黨委捐贈價值12萬元的“農村法律知識科學技術讀本”,為官莊鎮共建農村文化大院提供了文化支持。捐贈儀式上,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理事陳書慶在講話中說:“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偉大進程中,官莊鎮廣大人民民眾一定能夠按照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要求。全面推進官莊鎮的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黨的建設,為進一步加快農業現代化、城鎮化、工業化進程為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快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作出新的貢獻”。

2007年4月3日為了配合公安機關建設學習型看守所,強化對在押人員的法制教育,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於2007年4月3日到鄧州看守所、社旗縣看守所贈送有關法律書籍2000冊,價值50000餘元。南陽晚報,南陽電視台作了報導。

2007年4月6日,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理事長王肇基接受了南陽日報記者採訪,就南陽市文化強市建設,就基金會發展與服務職能發表意見。南陽日報4月9日發表訪談,題目是《做好建設文化強市的實踐者——訪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王肇基》。

2007年4月17日——22日,文化部副部級巡視員丁一到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調研。對基金會的發展提出了很多指導性意見。

2007年5月19日,南陽市公安局治安支隊將基金會春節期間(3月6日)扣壓的募捐獎品退還,並向基金會致歉。

2007年5月22日,為了全面貫徹落實黨的繁榮文化事業、發展文化產業的指導精神。中國新文學學會在武漢大學召開了電視連續劇《姚雪垠》的創作研討會。研討會由湖北省社科院周勃教授主持,著名學者丁一、張永健、俞汝捷、程秋萍、洪洋、吳永平、姚海天、張傳奇、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理事長王肇基等出席了研討會、研討會為電視劇《姚雪垠》的編劇思路、指導思想提出了非常寶貴的意見,並制定了編劇大綱。姚雪垠之子姚海天,姚雪垠研討會,正式書面委託王肇基擔任電視連續劇《姚雪垠》的主編。

2007年8月23日,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成功的承辦了“心連心”藝術團送戲下鄉活動,省市十幾家媒體進行了採訪報導。

2007年8月26日,由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策劃出版的《南陽五聖》叢書出版。其中《商聖范蠡》的作者是王肇基、張建偉、高丙午;《智勝諸葛亮》、《謀聖姜子牙》的作者是逵富太;醫聖張仲景的作者是邱明印:《科聖張衡》的作者是馬雲泰和馬長敏。《南陽五聖》的出版發行受到社會各界的一致好評。

2007年9月2日,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向中央電視台、中國新東方文化影視公司捐款壹佰貳拾萬元,聯合組織電視劇《姚雪垠》拍攝工作。

2007年10月10日,經河南省文化廳批准,河南省民政廳對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鄧州、新野、西峽、方城、社旗五個縣市辦事處核准登記。

2007年10月29日,南陽日報發表文章,題目是“為建設文化強市做出積極貢獻”。王肇基理事長對基金會發展方向、奮鬥目標做出了認真闡述。

2007年11月1日-5日,中國新文學學會在無錫江南大學召開年會,大會增補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理事王肇基為中國新文學學會理事。

2007年11月20日,年過古稀的袁寶華同志再次約見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理事長王肇基,對文化發展基金會的發展壯大提出了許多指導性意見。並非常高興的接受聘請,擔任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的顧問。

2007年12月30日,基金會召開理事會。全體理事和全體監事參加了會議。王肇基理事長主持了會議。鄭文芳副秘書長對2007年的業務情況和2008年工作計畫做了報告。會議制定了《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2008年工作計畫》。

00 八年

2008年1月12日,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與北京新東方影視公司簽訂契約,雙方共同投資貳仟萬元,聯合拍攝三十集電視連續劇《姚雪垠》,總策劃由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鄭新立擔任。

2008年1月26日,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邀請了河南電視台“梨園春”欄目組來南陽演出,慶祝基金會成立一周年。南陽市政協副主席王清華發表了講話。南陽電視台錄播了晚會實況。

2008年5月19日,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通過南陽市紅十字會,向四川汶川地震災區捐贈價值47萬元藥品,支持災區人民。

2008年6月6日,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經主管部門批准,籌建南陽市人物文史館,總投資一億六千萬元,規劃、土地手續已經完備。

2008年7月31日,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向華龍中學捐款,對升入大學,經濟困難的學生給與救助,市領導王清華出席了捐贈儀式。

2008年9月8日,河南省民政廳侯貴州、楊忠友一行到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視察工作。對基金會業務開展提出了很多具體的指導意見。基金會對省廳領導的講話組織了多次學習。

2008年10月10日,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向中央電視台《人物》捐款壹拾伍萬元,用於電視欄目的拍攝工作。

2008年12月29日晚,基金會組織文藝演出,慶祝基金會成立二周年。

00 九年

2009年3月,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捐款出版“南陽實力派作家文庫”共3000套,文庫作者為王遂合、廖華歌、劉正義和殷德傑。

2009年8月12日,經河南省文化廳、河南省民政廳批准,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更名為河南省黃河文化基金會,辦公地點設在鄭州市金水路7718號。

2009年11月11日,廈門方達投資集團與河南省黃河文化基金會簽訂契約,投資肆仟萬元人民幣,共同開發文化產業。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河南省黃河文化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作為非營利公募組織,廣泛動員企業、國內外基金組織、民間團體以及個人等自願捐贈,匯集各類社會資源,資助公益文化事業。

第二條 根據本會章程規定,本會遵從捐贈人的意願為其設立本會下屬的專項基金,並根據捐贈人的喜好興趣將捐贈款投向指定文化項目。向本會捐贈將享受國家和河南省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條 為規範專項基金管理,維護捐贈人、受益人及本會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力量參與公益文化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國務院“國發[2000]41號”檔案精神和本會章程,制定本會專項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四條 在本會設立的專項基金受法律保護,本會和本會工作人員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專項基金。

第二章 專項基金資金來源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專項基金,是指本會依法受贈的、並按捐贈人意願投向指定文化項目和用途的合法捐贈款。

第六條 專項基金資金來源:

(一)國內外組織和社會各界人士的捐贈;

(二)專項基金實現的增值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專項基金理事會

第七條 專項基金理事會是專項基金管理和使用的決策機構,由基金髮起人和其他理事及本會特派理事共同組成。基金髮起人可以作為基金長期不變的理事會組成成員,並為專項基金事務的核心決策人。

第八條 專項基金理事會組成人員名單需經本會理事會和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第九條 專項基金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或秘書長一人。理事長、理事由基金髮起人與相關單位協商確定,本會有至少一個席位制理事。副理事長、秘書長由理事會選任。

第十條 凡同意專項基金章程,熱心文化藝術事業,並能夠積極參加基金組織的活動、承擔並完成專項基金理事會交付的有關任務的海內外社會各界人士,提出申請並經專項基金理事會同意,報本會理事會和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均可成為專項基金理事。

第十一條 基金理事有參與和監督基金各項工作的權利;有參加基金舉辦的各項活動的權利;有遵守基金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積極完成基金分配任務的義務。

第十二條 專項基金理事會的職責:

(一)制訂和修改基金章程;

(二)選舉產生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審批基金年度工作計畫和預決算;

(四)決定基金資助項目及用途檢查工作計畫的落實情況;

(五)增加和罷免理事、秘書長、副理事長;

(六)決定基金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三條 專項基金的日常管理和運作由基金理事會負責,本會有權對基金的日常管理和運作進行監督。

第四章 專項基金使用

第十四條 專項基金為特定捐贈款,本會與捐贈人簽訂捐贈協定後,設立專項基金專用賬戶。本會開據捐贈票據給捐贈人,根據國務院“國發[2000]41號”檔案規定,憑本會開據的捐贈票據,捐贈人可以享有公益性捐贈的稅務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 專項基金支出須有基金理事會決議和基金理事長簽字。專項基金使用範圍應在專項基金章程所涵蓋或規定的範圍內,不得用於超越章程範圍外的支出。

第十六條 專項基金設獨立的銀行專用賬戶,實行獨立核算,單獨建帳,財務工作由本會財務部門負責。

第十七條 專項基金須遵守本會的有關財務制度、審計制度和社會監督制度。

第五章 專項基金保值和增值

第十八條 專項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由專項基金理事會負責運作,基金理事會應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專項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第十九條 專項基金可以存入金融機構收取利息,也可以採取購買債券和其它保值、增值方式,但不得用於風險投資。

第二十條 專項基金理事會也可委託本會對專項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本會將委託專業機構開展對專項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

第六章 管理監督

第二十一條 本會對專項基金的管理:

(一)提供法律保障:捐贈本會設立的專項基金均受法律保護。

(二)免費提供服務:本會為捐贈本會設立的專項基金提供免費的專業財務服務,以確保專項基金使用的暢通和規範。

(三)實施財務監督:確保專項基金用於其章程規定的範圍。

第二十二條 本會對專項基金的財務管理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專項基金理事會和基金捐贈人對專項基金支出情況的查詢,給予及時如實答覆。

第二十三條 本會每年向專項基金理事會遞交財務年度匯總表。

第二十四條 如因本會違反本會《章程》和本辦法的規定導致專項基金遭受損失,本會將責成責任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會在換屆和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對專項基金賬戶進行財務決算,以確保專項基金的延續性和捐贈人的權益。

第二十六條 專項基金及基金理事會成員不得有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或借本會的名譽開展不適當的活動。如有違反,本會有權終止專項基金的運作,直至取消專項基金的設立。

第二十七條 專項基金(包括固定資產)不足人民幣十萬元且不足時間持續一年以上時,本會將對專項基金進行清算。清算後,剩餘資產歸本會所有,專項基金自行解散。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的解釋和修改權歸本會。

捐贈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基金會管理條例》、相關政策以及本會章程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著“資助公益文化、推動文化創新、扶植文化人才、促進文化交流、致力於河南文化事業的繁榮發展”的宗旨,本會積極爭取政府、海內外組織和社會各界人士的捐贈。

第三條 捐贈遵循合法、自願、無償捐贈的原則,必要時本會將對積極捐贈者給予獎勵。

第四條 本會鼓勵國內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繁榮文化事業積極捐贈。

第五條 捐贈者向本會捐贈的財產可以是資金,也可以是實物或者智慧財產權,所捐贈財產必須是捐贈者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

第六條 捐贈可以按下列方式進行:

(一)一般捐贈:捐贈者無特定條件的捐贈,所捐財產由本會按《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基金管理辦法》管理。

(二)特定捐贈:捐贈財產達到一定數額的捐贈者可以提出特定捐贈條件或設立專項基金。專項基金的管理依照本會《專項基金管理辦法》實施。

第七條 本會按照規定程式辦理捐贈手續,嚴格執行捐贈財產的交接、保管和財務制度。

第八條 本會的募捐工作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本會作為受贈者與捐贈者訂立捐贈協定;

(二)辦理捐贈財產的交接,包括辦理法定的產權轉移登記手續;

(三)一定數額以上的捐贈,可按雙方約定進行公證;

(四)本會向捐贈者出具合法憑證;

(五)本會向捐贈者頒發證書;

(六)本會根據情況,對捐贈者給予一定獎勵;

(七)本會將受贈財產登記造冊。

捐贈中的匿名捐贈,直接由本會登記造冊。

第九條 捐贈協定應當包括以下內容:捐贈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和價值;協定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解決爭議的辦法以及雙方約定的其它條款。

第十條 捐贈者向本會捐贈財產的所有權屬本會,本會依照本會章程和捐贈協定合理使用。

第十一條 捐贈者與本會就捐贈事宜發生爭議的,按捐贈協定的約定和有關法律規定解決。

河南省黃河文化基金會

二00九年八月一日

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基金會的組織和活動,維護基金會、捐贈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力量參與公益事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

第三條 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以下簡稱公募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以下簡稱非公募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範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第四條 基金會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不得危害國家安全、統一和民族團結,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第五條 基金會依照章程從事公益活動,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六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下列基金會、基金會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一)全國性公募基金會;

(二)擬由非內地居民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會;

(三)原始基金超過2000萬元,發起人向國務院民政部門提出設立申請的非公募基金會;

(四)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的代表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和不屬於前款規定情況的非公募基金會的登記管理工作。

第七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組織,是國務院民政部門登記的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業務主管單位。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基金會的業務主管單位。

第二章 設立、變更和註銷

第八條 設立基金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範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一)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

(四)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檔案。

第十條 基金會章程必須明確基金會的公益性質,不得規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受益的內容。

基金會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住所;

(二)設立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三)原始基金數額;

(四)理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理事的資格、產生程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職責;

(六)監事的職責、資格、產生程式和任期;

(七)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審定製度;

(八)財產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會的終止條件、程式和終止後財產的處理。

第十一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九條所列全部有效檔案之日起60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基金會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類型、宗旨、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原始基金數額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條 基金會擬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向原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登記申請,並提交擬設機構的名稱、住所和負責人等情況的檔案。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檔案之日起60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和負責人。

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依據基金會的授權開展活動,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十三條 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應當經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一)申請書;

(二)基金會在境外依法登記成立的證明和基金會章程;

(三)擬設代表機構負責人身份證明及簡歷;

(四)住所證明;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檔案。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檔案之日起60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發給《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和負責人。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從事符合中國公益事業性質的公益活動。境外基金會對其在中國內地代表機構的民事行為,依照中國法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依照本條例登記後,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憑登記證書依法申請組織機構代碼、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將組織機構代碼、印章式樣、銀行賬號以及稅務登記證件複印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和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基金會修改章程,應當徵得其業務主管單位的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十六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按照章程規定終止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十七條 基金會撤銷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註銷登記。

基金會註銷的,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同時註銷。

第十八條 基金會在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十九條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以及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註銷登記,由登記管理機關向社會公告。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條 基金會設理事會,理事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5年。理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相互間有近親屬關係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會,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理事長是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決策機構,依法行使章程規定的職權。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

第二十二條 基金會設監事。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第二十三條 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由現職國家工作人員兼任。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公募基金會和原始基金來自中國內地的非公募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應當由內地居民擔任。

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以及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擔任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

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其所在的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四條 擔任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外國人以及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負責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四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條 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不得在中國境內組織募捐、接受捐贈。

公募基金會組織募捐,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

第二十六條 基金會及其捐贈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二十七條 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基金會應當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其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二十八條 基金會應當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條 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條 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布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一條 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三十二條 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第三十三條 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用於公益目的;無法按照章程規定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該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基金會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對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實施年度檢查;

(二)對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依照本條例及其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三)對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 基金會業務主管單位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指導、監督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依據法律和章程開展公益活動;

(二)負責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年度檢查的初審;

(三)配合登記管理機關、其他執法部門查處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六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接受年度檢查。年度工作報告在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前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年度工作報告應當包括:財務會計報告、註冊會計師審計報告,開展募捐、接受捐贈、提供資助等活動的情況以及人員和機構的變動情況等。

第三十七條 基金會應當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基金會在換屆和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在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未經登記或者被撤銷登記後以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名義開展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並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一條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登記:

(一)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自取得登記證書之日起12個月內未按章程規定開展活動的;

(二)符合註銷條件,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註銷登記仍繼續開展活動的。

第四十二條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可以撤銷登記:

(一)未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

(二)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中弄虛作假的;

(三)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四)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完成公益事業支出額度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接受年度檢查,或者年度檢查不合格的;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義務或者公布虛假信息的。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提請稅務機關責令補交違法行為存續期間所享受的稅收減免。

第四十三條 基金會理事會違反本條例和章程規定決策不當,致使基金會遭受財產損失的,參與決策的理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基金會理事、監事以及專職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基金會財產的,應當退還非法占用的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被責令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其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第四十五條 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七章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境外基金會,是指在外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合法成立的基金會。

第四十七條 基金會設立申請書、基金會年度工作報告的格式以及基金會章程範本,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訂。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27日國務院發布的《基金會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設立的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換髮登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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