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節約能源條例

《河北省節約能源條例》已經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06年5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
(第57號)
《河北省節約能源條例》已經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06年5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2006年5月24日
河北省節約能源條例
(2006年5月24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經濟效益,保護環境,促進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氣、電力、焦炭、煤氣、熱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氣、生物質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過加工、轉換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種資源。
本條例所稱節能,是指加強用能管理,採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以及環境和社會可以承受的措施,減少從能源生產到消費各個環節中的損失和浪費,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範圍內的節能及其相關的活動。
第四條堅持能源節約與能源開發並舉、把能源節約放在首位的方針,並體現在制定和實施發展戰略、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投資管理以及各項經濟政策中。
節能工作應當堅持依法管理、政府調控、市場調節、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設定的節能監察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日常節能監察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的節能規劃和本級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節能規劃,推動生產、建設、流通、消費等各領域節約能源。
第七條節約能源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和義務。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向公眾宣傳有關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提高全社會的能源憂患意識和節能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發揮輿論監督和引導作用,普及節約能源科學技術知識,宣傳節約能源的先進典型,揭露浪費能源的行為和現象,倡導節約能源新風尚。
第二章節能管理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並推行綜合資源規劃、電力需求側管理、契約能源管理、能效標識管理、自願協定等節能新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節能降耗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統計、評價考核體系,建立節能責任制和單位生產總值能耗考核公報制度,加大結構調整力度,推廣重大節能技術,加強節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落實國家和本省制定的節能目標。
第九條省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組織,對生產過程中耗能較高的產品按類分批制定單位產品能耗限額,並向社會予以公布。
第十條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的設計和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市場準入標準、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範。除國家和本省另有規定的外,在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的申報材料中,應當包括能耗量、主要產品的單位產品綜合能耗指標和節能措施等項內容。
對達不到國家規定的市場準入標準、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範要求的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有關部門不得批准建設;對已建項目未達到國家規定的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範要求的,應當限期改造。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每年對用能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可以委託具有監測技術條件的單位依法進行節能監測。
節能監測單位應當客觀、公正地進行監測,及時向相關的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如實提供能耗數據和監測報告。被監測單位應當予以協助,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拒絕監測。
節能監測單位接受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進行監測,不得向被監測單位收取監測費。監測所需費用,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十二條對尚未制定國家節能標準或者行業節能標準的,由省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會同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節能工作的需要,按照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的要求,組織制定地方節能標準。
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
第十三條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在五千噸標準煤以上的重點用能單位建立定期檢查制度,加強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健全能源統計工作體系,完善能源統計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能源消費和能源利用狀況的統計工作,定期發布公報,並根據節能管理工作的需要,向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節能統計資料。
第三章合理使用能源
第十五條用能單位應當採用先進的節能工藝、技術、設備、產品和材料,優先使用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十六條用能單位應當完善節能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能源計量器具,建立能源消耗原始記錄、統計台帳,定期對本單位的主要用能設備、能源利用狀況進行技術和經濟分析。
第十七條重點用能單位應當依法設定能源管理崗位,配備經培訓合格的專職能源管理人員,負責對本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每半年向當地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能源統計報表和能源利用狀況報告。
能源利用狀況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能源購入與消費情況;
(二)單位產品能耗、主要設備能耗和工序能耗
(三)能源利用和節能效益分析;
(四)節能目標和節能措施實施情況;
(五)用能的其他情況。
第十八條鋼鐵、煤炭、電力、化工、建材等用能單位,其單位產品能耗不得超過國家或者本省規定的能耗限額。
用能單位耗能設備的能耗或者工序能耗應當符合國家或者本省規定的能耗標準。
第十九條生產、銷售、進口用能產品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能源效率標識制度。
生產鍋爐、風機、水泵、電動機、發動機等通用耗能產品的企業,必須加強對節能技術的開發與研究,不斷提高產品的設計水平和製造技術,降低產品使用耗能,其產品能耗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能耗標準,並在產品說明書和產品標識上如實註明產品用能效率或者能耗指標。
第二十條對國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落後工藝技術、用能產品、設備,實行強制淘汰制度,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生產、銷售和使用,並不得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轉讓。
第二十一條各級國家機關、學校、醫院等單位應當制定節能措施,降低空調、照明、電梯等辦公電器的能耗。
引導和鼓勵城鄉居民生活用能採用節能產品。
第二十二條賓館、商廈、寫字樓等公用設施及服務行業應當在保證服務功能的前提下,選用能源利用效率高、能耗低的產品或者服務方式、服務項目,並加強對耗能設備使用和維修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的照明,應當嚴格遵循照明設計標準規範,不得超標準設計建設,並推廣使用節能照明產品和節能控制技術;已建設施不符合照明設計標準規範的,應當進行節能改造。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交通節能管理,加大汽車燃油經濟性標準實施力度,降低交通運輸能耗。
機動車輛和船舶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能耗標準。使用機動車輛、船舶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能耗高的車輛或者船舶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改造或者更新。
第二十五條電、煤氣、天然氣、煤等能源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計量、收費,不得向本單位職工和其他用戶無償、低價提供能源產品。
第四章節能技術進步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節能自主創新,將節能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產品、新材料的研究、開發和引進工作,納入本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重大的節能科研項目、節能示範工程和節能推廣項目。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鼓勵支持高附加值、低耗能的產業發展;支持運用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改造鋼鐵、煤炭、電力、化工、建材等高耗能產業,促進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降低能耗。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城市熱力規劃,推廣熱能梯級利用,熱、電、冷聯產和熱、電、煤氣聯供及餘熱利用等項技術,推進熱電聯產、集中供熱和集中製冷的項目建設。
第二十九條新建和改造鍋爐應當選用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節能設備和材料。
在集中供熱區域內,用能單位不得自行建設供熱鍋爐。在集中供熱前自行建設的供熱鍋爐,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拆除。
第三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和鼓勵能源梯級利用技術和綜合利用技術的開發和推廣。
凡利用餘熱、余壓、城市垃圾和煤矸石、煤泥等低熱值燃料以及煤層氣生產電力、熱力的資源綜合利用電廠,其單機容量在五百千瓦以上,符合併網調度條件的,電網經營單位必須允許併網,並在核定的上網電量內優先購買。
前款規定的上網電量的價格,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企業和城鄉居民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重點推廣沼氣、太陽能、風能的套用;開發、套用新型高效燃料;推廣農作物秸稈等生物質氣化、發電和省柴節煤及其他成熟的農村節能技術;加快農村電網改造,降低輸配電系統電能損耗。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築節能工作的監督管理,大力推行新型牆體材料和節能產品,推廣節能型建築,積極推動既有建築物的節能改造,制定並實現建築節能目標。
建築物的建設、設計和施工、監理等單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執行建築節能標準和技術規範,採用節能型的建築結構、材料、器具和產品,提高建築物的保溫隔熱性能,減少採暖、製冷、照明和動力能耗。
凡使用集中供熱設施的新建建築,應當設計、安裝具有分戶計量和室溫調控功能的採暖系統。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快供熱體制改革,推行供熱計量收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進太陽能在建築領域的套用,組織實施太陽能建築一體化,對利用太陽能設施設計、安裝實行統一規劃管理。城鄉住宅小區物業管理部門應當為居民利用太陽能提供方便條件,不得限制和阻止居民合理利用太陽能。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並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限制和逐步禁止實心粘土磚等耗能較高、浪費土地資源的牆體材料的生產和使用,鼓勵研究、開發和推廣套用節能環保新型牆體材料。
第五章節能保障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在財政預算內安排一定數量的節能資金,專項用於重大節能技術改造項目的貼息,以及對節能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產品、新材料的開發、推廣和節能管理、宣傳、培訓、節能監測機構建設等項工作的補助。
節能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節能示範工程和節能重大推廣項目,應當予以支持,優先列為重點項目,優先安排貼息和資金補助,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稅收減免、加速設備折舊等優惠政策。
第三十六條重點用能單位每年應當安排一定數額資金,用於節能技術開發、節能技術改造和對本單位有關人員的節能培訓。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節能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獎勵。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建立節能工作激勵機制,從節能效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獎勵在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集體和個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達不到國家規定的市場準入標準、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範要求的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批准建設的;
(二)節能監測單位提供虛假能耗數據和監測報告的;
(三)受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委託進行監測,並向被監測單位收取監測費用的;
(四)不依法履行節能監督檢查職責或者非法干涉節能監督管理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或者對應當責令改正和查處的違法行為不制止、不查處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用能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依法實施的節能監測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重點用能單位未按期報送能源統計報表和能源利用狀況報告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在新聞媒體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生產鍋爐、風機、水泵等通用耗能產品的企業,其產品能耗經檢測超過國家規定能耗標準的,不得銷售,並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對於已銷售超過國家規定能耗標準產品的,沒收其違法所得;逾期不整改或者達不到整改要求的,依法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電、煤氣、天然氣、煤等能源生產、經營單位,向本單位職工和其他用戶無償、低價提供能源產品的,由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應收能源費用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罰款,並在新聞媒體予以公布。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對建設的符合併網調度條件的資源綜合利用電廠,電網經營單位不允許併網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並立即予以併網。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節能設計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設計單位未按照節能設計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施工單位未按照節能設計進行施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契約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
監理等有關其他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有關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勘查設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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