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的指導意見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的指導意見

建立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的意義 《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要求建立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

關於建立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的指導意見

為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規範行政執法行為,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現就建立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內容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的指導意見

(2010年12月24日 冀政[2010]152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規範行政執法行為,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現就建立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建立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的意義

《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要求建立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是行政機關依據法定職責對行政裁量權予以細化和量化的控制制度,是將實踐中經常遇到的情形及其結果抽象上升為一種規則,對有關行使行政裁量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進一步細化的經驗構造,是行政機關履行行政執法職能的具體標準。近年來,全省各地各部門積極探索規範行政執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仍存在認識不到位、制度不健全的問題,行政執法仲裁量不當、處理畸輕畸重,同案異罰、寬嚴失度等情形時有發生,導致執法不公,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為此,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建立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的重要意義,通過建立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細化、量化執法基準,完善執法流程,健全配套制度,規範執法行為,切實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保障和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

建立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應當遵循的原則

(一)合法性。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的範圍內建立和行使。

(二)合理性。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的建立應當全面考慮、衡量相關因素,採取的措施和手段必要、適當,對當事人一視同仁。實現行政目的有多種方式時,應當選擇對當事人權益損害最小的方式。

(三)程式正當。嚴格遵循法定程式,建立和行使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的依據、理由和結果應當公開,依法保障行政相對人、利害關係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

(四)行政效率。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應當有利於減少行政爭議,降低行政成本,促進行政執法效益的最大化。

建立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的方法

行政機關是建立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的主體,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要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綜合考慮各地經濟、社會、文化等客觀情況的地域差異性,管理事項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影響,以及其他可能影響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的合理性因素。

省政府各行政執法部門建立本系統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經省政府法制機構審核同意後,在本系統範圍內施行。上一級行政執法部門建立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的,下一級行政執法部門應當直接適用,也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發展情況進行細化、量化,報上一級行政執法部門備案,並報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備案後施行。上一級尚未建立的,下一級可以先行建立,報上一級部門批准和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備案後施行。

建立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應當遵循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處罰種類或者有處罰幅度的,裁量權基準制度應當規定選擇處罰種類的具體情形和行政處罰幅度的具體標準。

建立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制度應當遵循統一、規範、便民、高效、服務的原則。實施基本相同的同類行政許可時,在許可條件、程式、時限等方面不得使用不同標準和要求。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許可條件存在一定幅度的,裁量權基準應當列出各種幅度對應的具體情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許可程式、許可時限有幅度的,應當列明不同情況下的許可程式、許可時限,法律、法規、規章對作出許可決定的方式沒有明確規定或者規定可以選擇的,應當明確規定作出許可決定的具體方式。

建立非行政許可審批裁量權基準制度應當遵循合法、便民原則。實施非行政許可審批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辦理。對不能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的,應當列出裁量權基準對應的具體情形、方式和條件。

建立行政強制裁量權基準制度應當遵循依法強制、強制與教育相結合、效率與權利保障兼顧原則,做到客觀、適度、符合理性。行政強制裁量權基準重點對行政強制的種類、程式和時限進行細化、量化、具體化。對於當事人違法行為顯著輕微,沒有明顯社會危害,涉案財物數額較小,實施非強制性管理可以達到行政目的的,行政機關不得對其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採取強制措施的,行政相對人履行義務以後,強制措施即應停止。

建立行政徵收裁量權基準制度應當遵循行政徵收法定、公平、公開並尊重行政相對人財產權的原則,重點對行政徵收標準以及征、停、減、緩、免程式和許可權進行細化、量化、具體化。對存在征、停、減、緩、免情形的行政徵收項目,要明確具體情形及不同級別人員審批許可權和程式。對基本情況相同的行政徵收項目,徵收數額標準應當相同。行政確認、行政裁決、行政檢查、行政給付等類型的裁量權基準制度,也應當明確執法行為的具體條件、標準、幅度、方式等。力求程式簡化,時限縮短,方便民眾。

建立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合理劃分裁量階次,裁量階次不得少於3個。要綜合考評法定裁量和酌定裁量因素,運用數字考量模式等方式,將裁量因素與階次劃分有機結合。

建立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要嚴格按照規範性檔案的程式辦理,聽取意見、進行合法性審查、集體審議決定、備案登記、向社會公布。

建立和完善相關配套制度

為保障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的效果,各地各部門要制定相關配套制度。

(一)迴避制度。明確迴避的適用範圍和違反迴避的法律後果,完善迴避的程式,依法保障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申請迴避的權利。

(二)說明理由制度。在行使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制度時,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對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是否採納,從重、從輕、減輕、不予行政處罰的理由以及不予行政許可的原因等應當以書面形式予以說明。

(三)公開制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要求,對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情形、理由、法律依據和行政裁量結果等重大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事項依法向社會進行公開。行政裁量權基準事項允許社會公眾查閱,接受社會監督。建立行政執法信息公開的工作考核、社會評議、年度報告、責任追究等制度。

(四)重大裁量事項集體討論制度。對涉及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的重大或複雜事項,行政執法部門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共同研究,作出處理決定,並將處理結果載入行政案卷。

(五)重大具體行政行為備案制度。行政執法部門作出重大行政執法行為,應當報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和上一級行政執法部門備案,接受本級政府和上一級行政執法部門的監督。

(六)執法責任制度。行政執法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對其所作出的行政行為的法律後果負責。對違法和不當行使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的單位和人員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七)適時評估修訂製度。各級行政執法部門要根據行政執法工作的實際和法律、法規、規章要求,對本部門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適時進行評估、修訂、調整、完善,並向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和上一級行政執法部門報告評估情況。

五、建立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的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提高認識。各地各部門要將建立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作為本地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內容,納入工作目標考核範圍,各級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為建立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的第一責任人,主管負責同志要具體組織推動,各級政府法制機構要充分發揮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督促指導、政策研究和情況交流作用。要把建立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與貫徹《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與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相結合,與加強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三項重點工作和機關效能建設相結合,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建立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各項工作貫徹落實。

(二)科學安排,精心組織。各地各部門要組織業務能力強,綜合素質高的人員落實這項工作,按照本指導意見的要求,科學合理制定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並對建立和施行過程中存在的共性問題進行深入研究,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當地經濟發展實際,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的相關配套制度。各行政執法部門作為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的責任主體,要切實做好上下對應和銜接,及時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和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反饋和徵詢發現的問題及意見、建議,嚴格按照審查公布後的標準規範施行。縣級以上政府法制機構具體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立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

(三)加強培訓,提高執法人員素質。各級政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要高度重視行政執法人員法律素養的提高,加強公共法律和專業法律知識的培訓力度。在培訓中,要注重增加行政裁量權知識比重,使行政執法人員熟練掌握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提高執法水平,保障合法、合理行使。

(四)加強監督檢查。各級政府法制機構應當通過行政執法檢查、行政執法案卷評查、依法行政考核、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辦理行政執法投訴案件等途徑對行政執法部門行使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結果作為各級政府依法行政考核重要依據之一。各級行政執法部門要積極配合監察、法制部門的監督,自覺接受人大、政協、法務部門的監督和新聞輿論監督,對檢查出的問題要認真調查、核實,依法及時作出處理。要加大宣傳力度,使廣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充分了解建立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積極參與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和評議。

各地各部門要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進一步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配套制度,切實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總結工作經驗,對尚未建立的,要認真落實本指導意見的要求,在2011年4月30日前,完成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的建立,並報本級法制機構備案。有關建立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的重要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報告本級政府法制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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