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米人

在政治學理上,國家構成的要素有四,也就是人(國)民、土地、政府與主權。在這四個要素當中,以人民帶給中文的困擾最大,因為中文習慣將英文的“nation state”譯為“民族國家”,事實上一國的國民很少由單一民族所構成,大多是“多元民族國家”(multi-nations state) ,甚至一個民族分立為兩個以上國家的例子也不少,如本文所要介紹的沙米人,其分布的區域並不僅限於瑞典,在斯堪地那維亞 (Scandinavia) 半島的其他國家及俄羅斯境內都有他們的蹤跡。所以,與其將 “nation state” 譯為“民族國家”,倒不如譯為“國族國家”來的貼切,也就是不管有多少民族合力建構一個國家,只要這些民族認同這個國家,他們彼此即形成一個“命運與共”的國族。

起源

沙米人自古即居住在斯堪地那維亞半島,活躍於北歐,現在他們和部份國家內的少數族群一樣處於弱勢地位,所以他們當前的目標即在致力於族群文化的保存與權利的爭取。

沙米人?拉普人(Lapp)

沙米人通常被稱為“拉普人”或“拉普蘭人” (Laplander) ,但是他們習慣自稱為沙米人,其中的原因有二:首先, “Lapp” 一字有“縫補破衣”的意思,所以稱之為“拉普人”等於是稱呼他們為“穿著縫補衣服的人”,有貶損的意味;其次,稱呼他們“拉普蘭人”也不太適合,因為 “Land” 指的是土地,所以“拉普蘭人”指的就是“住在‘拉普’這個地方的人”,可是事實上他們散布在斯堪地那維亞諸國及俄羅斯,因此以“拉普人”或“拉普蘭人”稱呼他們並不恰當。

而“沙米”(Sami) 稱呼的由來,和芬蘭語的 “Suomi” 、芬蘭南部 Tavastia 語的 “Hame” 及波羅的海 (The Baltic) 諸國所使用的 “Sama” 一字有關,其意指“芬蘭灣 (Gulf of Finland) 北部區域”。

沙米人的起源已不可考,但是他們或許是後冰河期 (post glacial period) 以來最早的極圈住民。儘管其起源已無法考證,但西元98年羅馬時代的歷史學家塔西陀(Cornelius Tacitus 55-117A.D.) 對於沙米人即有描述,這或許也是沙米人最早的歷史記錄。

文化風俗

就人類學的觀點而言,沙米人可區分為兩種,一種和北亞的民族較為類似,另一種則和歐洲的人種較為接近。不過根據本世紀的血緣調查顯示,目前的沙米人大多屬於歐洲人種,其特徵為圓頭、身材矮小、多數為黑髮、棕眼。但是對於許多沙米人而言,他們的自我認同不是以血統為主,只要生活方式和沙米人相同,他們就會以沙米人的方式對待。

在語言方面,沙米人所使用的語言為芬烏語(Finno-Ugric) ,是烏拉-阿爾泰(Ural-Altaic) 語系的一支,和芬蘭語較為相近,但彼此並非完全相通。

沙米人自西元1600年開始信奉基督教,但是信奉基督教並非出自自身的意願,而是一種被迫的結果。沙米人其實有其傳統的觀念,而且至今他們仍然相信萬物有靈。另外,在沙米人中一直流傳著一個 Stallu 的故事,Stallu 的長相有幾分似人,身材壯碩,常年以森林為家,它總是帶著狗到處閒逛,有時會偷抱年輕的沙米女孩做它的妻子。這個故事也許和我們的“虎姑婆”類似,用以告誡小孩子要乖乖地待在家裡,不要隨便亂跑,以免遇上壞人。

經濟形態

長久以來,沙米人即以狩獵、採集及捕魚為生,直到中世紀才有部份的沙米人靠畜牧為生。所以放牧馴鹿也就成為沙米人一項獨特的職業。牧鹿人通常身穿傳統的彩裝,這種服裝是古希臘、羅馬人所穿的一種短袖上衣,衣服上面再綴上飾物,頭上則戴著插有稻穗的帽子。現在大部份的沙米人在穿著上則與歐洲人無異,而且也有固定住所,不像以前過著季節性的遊牧生活。在北極圈的海岸或內地湖泊鄰近區域從事捕魚業,或是從事固定的農作,或者從事採礦業或林業。

從沙米人的經濟型態,可以看到她另一層文化面貌。沙米人的群體觀念很強,對外少有聯繫,甚至婚姻對象只限於鄰近區域。他們之間隨著經濟活動與居住區域的不同而又自己區分為“森林沙米人”、“馴鹿沙米人”、“濱海沙米人”及“可拉半島沙米人” (Kola Peninsula Sami) 等等,這些不同的部落又形成不同的文化習慣,所以沙米人的文化不能以單一的 culture 來表示,而是複數的、多元的 cultures 。

政治處境

沙米人堪稱是斯堪地那維亞半島最早的住民,直至西元555年以後,斯堪地那維亞半島才不斷有其他民族移入,沙米人與這些民族尚能和平相處,彼此之間有貿易往來。西元八世紀以後,維京人 (Viking) 入侵建國,沙米人才開始被瑞典統治。但是隨著斯堪地那維亞半島政治情勢的轉變,致使沙米人的分布範圍並不以瑞典為限,根據粗略的估計,沙米人目前在挪威約有20,000人,瑞典約有17,000人,芬蘭約有1,726人,俄羅斯則約有2,000人。

在這四國當中,由於對待少數族群的政策不同,因而對待沙米人的態度也不一樣。相對比較而言,以挪威較為尊重少數族群,瑞典與芬蘭次之,俄羅斯則又次之。

挪威政府不但承認沙米人為少數族群,而且挪威是唯一履行聯合國少數民族宣言與人權宣言的國家,雖然不是持續地實踐宣言的內容,但是沙米人的法律地位在近二十餘年來確實有顯著的改善。例如在1960年代,官方正式承認沙米人擁有保存及發展文化的權利、學校可以教授沙米語、沙米人可以組織結社並建立博物館等等;另外在1980年代,挪威政府更成立兩個小組,用以調查沙-挪文化關係及法律上的議題,調查小組的研究結果為“沙米語言法” (Stortinget) 奠下基礎,現在沙米人可以使用自己的語言和官方接觸,並且沙米人如果有所請求,政府必須將官方檔案譯成沙米語。

瑞典政府雖然承認沙米人為少數民族,但是並未簽署聯合國少數民族宣言與人權宣言。瑞典目前仍然實施隔離教育,而且被認為專屬於沙米人的 Ajjte 博物館只是一個研究機構,並未規劃如何保存沙米人的文化。

沙米人在芬蘭的處境並未達到國際人權的標準,依據芬蘭的現行法律,對於少數族群並沒有提供特別的保障,所以沙米人的地位表面上和一般芬蘭人無異,但是對於沙米人的生活卻有影響,例如飼養馴鹿即不是沙米人的特有權利。針對這種情形,雖然有調查小組提出修法的建議,但是問題仍未解決。儘管如此,芬蘭是比較支持沙米人文化的國家,為沙米人出版許多有關沙米人的字典與書籍。

生活在俄羅斯境內的沙米人,應該算是最為不幸的一群,因為在前蘇聯的極權統治之下,他們的生活一直和爭取權利結合在一起,所以和前蘇聯政府之間曾引發許多暴力衝突。

結語

對於某些國家而言,族群之間的問題至今仍是一個棘手的問題,而族群問題的產生,並非單純地由血統、語言或文化風俗上的差異所造成,主要的原因還是和族群壓迫有關,也就是優勢族群藉由政治力、經濟力或社會地位製造族群之間的不平等。因此,促進族群和諧沒有其他的方法,唯有族群之間相互尊重、共享資源,才有可能促成族群和諧。

以沙米人而言,在挪威、瑞典、芬蘭與俄羅斯四國人口的總和尚不足四萬人,對他們而言,爭取獨立建國或許是個遙不可及的夢想,但是爭取文化保存與族群權益,卻是他們必然的目標,畢竟弱勢族群的利益不能等待優勢族群的恩賜,只是在人數不多的情況之下,以何種方式爭取才能發揮最大效益,值得沙米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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