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路條例

為了加強公路建設和管理,促進公路事業發展,適應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條例全文

(2015年9月24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公路規劃和建設

第三章 公路養護

第四章 公路線路和通行

第五章 高速公路特別規定

第六章 鄉道村道特別規定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路建設和管理,促進公路事業發展,適應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經營、使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網中的地位分為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和村道,按技術等級分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三級公路和四級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橋樑、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專用公路的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路工作的領導,將公路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公路工作,並負責全省高速公路的監督、管理工作。省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除高速公路外其他公路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職責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所轄路段的公路的監督、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具體負責所轄路段的公路的監督、管理工作。

本省行政區域內國道、省道、縣道的建設、養護管理體制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道的建設、養護和管理以及村道的組織建設、養護和管理。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公安、建設、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工商、水利、林業、環境保護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與公路相關的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公路上非法設卡、收費和攔截車輛。

第二章 公路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 公路規劃應當符合國家公路網規劃要求,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國防建設需要編制,並與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旅遊發展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和其他方式的交通運輸發展規劃等相協調。

第八條 公路規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規定的職權和程式編制。

公路規劃編制應當堅持科學、規範的原則,並進行專家論證。

公路規劃批准後,除涉及國防的內容外,應當向社會公布。

經批准的公路規劃應當嚴格執行。確需修改的,由原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方案,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九條 新建、改建公路項目應當符合公路規劃,對未納入公路規劃或者與公路規劃不一致的公路建設項目,不予批准。

公路建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技術規範和標準以及建設工程有關規定執行。公路建設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法人負責制度、招標投標制度、工程監理制度、工程契約管理制度和工程質量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條 公路建設資金可以採取下列方式籌集:

(一)財政撥款,包括依法徵稅籌集的公路建設專項資金轉為的財政撥款;

(二)國內外金融機構或者外國政府貸款、贈款;

(三)國內外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個人的投資、捐款;

(四)依法出讓公路收費權的收入;

(五)開發、經營公路的公司依法發行股票、公司債券;

(六)法律、法規或者國家、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條 公路建設用地,應當依法辦理用地手續。公路建設用地的徵收、補償和拆遷安置等,由公路沿線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公路建設用地的征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標準,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自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出擬征地公告之日起,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擬建公路的建築控制區內不得再批准建設建築物、構築物。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公路應當統籌規劃客貨運站(點)、服務區(停車區)、養護中心、超限檢測站、路政執法站、交通流量觀測站等公路附屬設施,並與公路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

新建、改建公路應當按照公路工程技術規範的要求設定安全設施,並與公路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已建成的公路應當按照安全、經濟、實用的原則,逐步完善安全設施。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公路施工期間,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定明顯的施工標誌、安全標誌和相應的防護設施。

禁止非施工車輛和人員擅自進入施工現場以及施工完畢尚未投入試運營的路段。

第十四條 公路建設項目完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交工驗收,驗收合格後投入試運營。試運營之前,應當明確試運營期間的管理和養護單位。

公路建設項目試運營期滿,並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 改建公路涉及對原有公路改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改建公路立項時,確定改建後未併入新公路的原有公路的管理和養護單位,並在改建公路建成交付使用之日起三個月內,組織有關部門辦理管理和養護移交手續。原有公路永久性停止使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報廢處理,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六條 公路調整為城市道路的,應當由所在地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調整意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公路調整為城市道路的,應當自調整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交接手續,由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有關部門接收並履行管理和養護職責。

第十七條 公路工程保修期和保修範圍由契約約定,在保修期和保修範圍內發生因施工原因造成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公路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公路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檔案資料,建立健全公路建設項目檔案,並在公路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及時向檔案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第三章 公路養護

第十九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和規範,實施公路養護管理,建立公路養護檢查、巡查制度和養護檔案。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公示公路養護作業單位名稱、養護路段以及聯繫電話。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定時進行養護巡查,按照規定的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實施養護作業,並建立公路養護台賬,記錄養護巡查、檢測、作業以及其他相關信息。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路網運行情況,提出全省公路養護資金分配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適時調整全省公路養護工程費和小修保養費的定額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公路等級、里程、路況、交通量、養護定額及養護規範,編制公路養護計畫,統籌安排公路養護工程施工。

第二十一條 公路養護應當推行養護管理和養護作業分離,選擇具有養護資質的單位承擔公路養護作業,實行契約管理。

鼓勵通過向社會公開招標投標等方式,擇優選擇養護作業單位。

第二十二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提前向社會公示公路養護大修、中修等工程作業及路況信息。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按照維修契約約定的工期、時段進行大修、中修等工程作業。

第二十三條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需要臨時占用公路路面進行日常養護作業的,應當保證通行和養護作業的安全。

公路養護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公路安全作業規程,穿著統一的安全標誌服;公路養護車輛、機械設備作業時,應當設定明顯的作業標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

因公路養護影響公路正常通行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交通安全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配合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第二十四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公路橋樑進行檢查。需要進行檢測的,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檢測。

公路橋樑經檢測荷載等級達不到原標準的,應當設定明顯的限載標誌,並及時採取維修和加固等養護措施;經檢測發現公路橋樑嚴重損壞影響通行安全的,應當先行設定禁止通行和繞行標誌,並及時採取修復措施。

第二十五條 公路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應當納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公路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製定應急預案,組建應急隊伍,定期組織應急培訓與演練,儲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確保惡劣天氣、地質災害、重大交通事故等緊急情況發生時搶修救援需要。

第四章 公路線路和通行

第二十六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公路管理檔案,對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調查核實、登記造冊,並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新建村鎮、開發區、學校及貨物集散地、商業網點、農貿市場等公共場所,與公路建築控制區邊界外緣的距離,國道、省道不少於五十米,縣道、鄉道不少於二十米,村道不少於十米,並儘可能在公路一側建設。

第二十八條 規劃鐵路、水利、供電、給排水、通信、油氣管線等設施時,需要上跨、下穿或者並行於既有或者規劃公路的,應當徵求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的意見,保證既有公路的安全暢通和規劃的相互協調。

第二十九條 因修建鐵路、機場、水利、供電、給排水、通信等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樑、渡槽,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或者增設平交道口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批准手續。施工單位應當編制施工路段現場管理方案,設定規範、清晰、齊全的施工標誌和安全標誌,加強現場管理。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施工路段現場的監督管理。

前款規定的施工需要分流或者中斷交通的,應當報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批准並發布公告。

第三十條 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築控制區範圍內設定照明、通信、標誌、管線、信號燈等設施,由其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負責維護和管理,不得遮擋公路標誌,不得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交通安全及公路建設。

公路管理機構發現前款規定的設施有缺損、移位、變形等情形,影響公路安全暢通的,應當及時通知其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修復、處理;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及時通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第三十一條 超過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公路、公路橋樑和公路隧道行駛。載運不可解體物品的車輛確需超限行駛的,應當依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向有管轄權的公路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超限運輸許可。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納入本級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協調機構,加強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運輸綜合治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運輸治理信息平台,完善監控網路。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利用超限超載運輸治理信息平台,及時登記、抄告、公示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違法行為及處罰情況。

第三十三條 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對貨運源頭單位比較集中的區域,可以採取巡查和派駐行政執法人員等方式,加強貨運車輛檢查,從源頭減少超限超載違法運輸行為的發生。

貨運源頭單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做好貨運源頭治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全省公路超限檢測站建設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公路超限檢測站應當配置符合國家規定的設施、設備,並在站內顯著位置公示監督電話、超限認定標準和超限檢測程式。

第三十五條 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託公路超限檢測站,對貨運車輛進行超限超載檢測、檢查;對貨運車輛故意避站繞行、短途駁載等行為,可以利用移動檢測設備等流動檢測方式進行檢查。

經流動檢測認定的超限超載車輛,應當就近引導至公路超限檢測站或者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指定的場所進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 公路管理機構可以在公路的重要路段和節點,設定貨運車輛超限超載動態檢測技術監控設備。

對經動態檢測技術監控設備檢測顯示超限超載的貨運車輛,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責令貨運車輛駕駛人在規定的時限內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公路管理機構可以將有關技術監控記錄資料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其超載行為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已經投入使用的公路存在交通安全隱患,需要對公路限速進行調整的,或者配套設施存在交通安全隱患,需要完善安全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向當地人民政府提出書面建議,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公路管理機構接到處理決定後,應當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進行排查和處置。

第三十八條 禁止車輛在裝載物著地的情況下行駛。

車輛裝載物易拋灑、滴漏、飛揚、散落、污染的,應當採取廂式密閉等有效防護措施。

第三十九條 通過公路渡口的車輛和人員,應當遵守渡口管理的規定,服從渡口管理人員的調度和指揮。

公路渡口營運管理單位應當合理安排運力,提高渡運效率,嚴禁超載,確保渡運安全。

第五章 高速公路特別規定

第四十條 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高速公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特許經營。

特許經營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應當依法採取招標投標方式選定投資者,並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與投資者簽訂特許經營協定。

第四十一條 高速公路防護、排水、安全設施,監控、通信、收費系統,養護管理、路政管理、交通安全管理、超限運輸檢測、交通量觀測等專用場所、設施,以及經營服務設施,應當與高速公路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使用。

已建成的高速公路未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設前款規定的系統、場所和設施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督促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限期補建。

第四十二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對高速公路進行養護,使其經常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四十三條 高速公路大修、中修和專項工程養護應當採用招標方式選定養護作業單位。

對高速公路進行大修、中修和實施專項工程改造,應當考慮工程實施對交通的影響。確需封閉一條以上車道時,應當採取安全管理措施,避免發生阻塞,保證安全通行。

對高速公路的日常養護作業,應當避開車流尖峰時段。

第四十四條 上跨高速公路的公路橋樑、下穿高速公路的道路、收費站連線線,應當在高速公路建成後移交給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的有關部門養護、管理。

第四十五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經依法批准後可以收取車輛通行費。通行高速公路的貨運車輛,其車輛通行費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採取計重收費的方式收取。

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標準,應當依照價格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聽證,並按照法定程式審查批准。

第四十六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在收費站顯著位置公布收費站名稱、審批機關、收費標準、收費單位、收費起止年限、監督電話等內容,文明收費,接受監督。

通行高速公路的車輛應當足額交納車輛通行費。車輛通行費的減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減免。符合減免規定的車輛,在通行高速公路收費站時,應當主動出示相關證件,經查驗後方可通行。

第四十七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根據車流量開通足夠的收費道口,保證車輛暢通。

第四十八條 車輛通行高速公路,不得有下列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的行為:

(一)調換或者使用偽造的通行卡或者憑證;

(二)假冒法定減免費車輛;

(三)採取沖磅、跳磅、剎磅等非法方式妨礙正常計重;

(四)干擾聯網收費系統正常運行;

(五)其他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的行為。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對依法應當交納而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的車輛,有權拒絕其通行,並要求其補交應交納的車輛通行費。

第四十九條 車輛通行高速公路收費站,應當減速慢行,不得有下列擾亂高速公路經營管理秩序的行為:

(一)強行沖卡;

(二)故意堵塞高速公路收費道口;

(三)侮辱、威脅、毆打收費人員;

(四)其他擾亂高速公路經營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五十條 自高速公路兩側用地外緣起向外八十米範圍內廣告設施的設定,應當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一規劃,並加強管理。

設定高速公路廣告設施應當符合規劃要求,不得影響高速公路通行安全,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統一規範全省高速公路服務區、停車區的經營管理。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負責高速公路服務區、停車區的經營管理,服務區設施應當處於良好狀態,保證安全,保持清潔、衛生。

高速公路服務區、停車區內的停車場、公共廁所、供電、供水、加油、汽車維修等應當晝夜提供服務。停車場、公共廁所、飲用水服務應當免費。

高速公路服務區、停車區因故無法提供部分服務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通過可變信息板等設施及時發布信息,並採取措施儘快恢復服務。

第五十二條 在高速公路服務區內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

高速公路服務區所在地工商、價格、環保、衛生、公安、食品藥品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服務區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 在高速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派員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傷者和保護財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調查事故現場,處理交通事故,維持事故現場的交通秩序,並通知清障施救單位進行清障施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調查處理路產損失。

第五十四條 遇有高速公路嚴重損毀、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車輛安全通行的情形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路況信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視情況依法採取交通分流、限速通行、間斷放行等交通管制措施,及時發布交通管制信息,並根據實際情況派交通警察現場指揮。

高速公路恢復通行條件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解除交通管制措施,並通知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

第六章 鄉道村道特別規定

第五十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道、村道事業發展,組織協調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部門做好鄉道、村道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在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幫助下,負責做好本村村道建設和日常養護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鄉道、村道建設的投入,安排資金對鄉道、村道建設和養護實行定額補助。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籌措資金用於鄉道、村道的建設和日常養護。

村民委員會應當遵循村民自願、量力而行的原則,籌集村道的建設、養護資金。

鼓勵單位和個人捐助資金,用於鄉道、村道的建設和養護。鼓勵利用冠名權、綠化經營權、廣告經營權、路邊資源開發經營權等方式籌集社會資金,用於鄉道、村道的建設和養護。

第五十七條 鄉道、村道建設應當儘量利用現有道路進行改建和擴建。

鄉道應當按照四級以上公路技術標準建設,路面寬度應當不低於雙車道標準。村道建設標準應當根據當地實際需要和經濟條件確定,一般不低於四級公路技術標準。

第五十八條 鄉道、村道建設應當重視排水和防護工程的設定,提高公路抗災能力。在陡坡、急彎、沿河、村莊和人群聚集地路段應當設定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誌,保持行車安全。

鄉道、村道建設應當根據需要,將農村客運候車亭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

第五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可以聘請技術人員和村民代表參與鄉道、村道建設質量的監督工作。

鄉道、村道建設項目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六十條 鄉道、村道的養護,應當做到路基穩定、路面路肩整潔、構築物完好、排水暢通,保證正常、安全使用。

鄉道、村道的養護,可以採取建立民眾性、專業性養護組織,或者由個人分段承包等方式進行。

鼓勵採用公開招標投標等方式,擇優選擇養護作業單位。

第六十一條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鄉道、村道上超限超載運輸行為的治理,保持鄉道、村道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在鄉道、村道的出入口設定必要的限高、限寬設施,但不得影響消防和衛生急救等應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車輛收費。

第六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將村道的管理納入村規民約,村規民約中有關村道管理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編制和實施鄉道、村道的大修、中修養護工程計畫,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技術指導。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依法檢查和制止侵占、損壞、污染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及其他違反公路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六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配備與公路技術等級、通車裡程相適應的執法人員和裝備。

公路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按照規定參加行政執法崗位培訓,取得行政執法證件,方可從事公路監督檢查工作。

第六十六條 公路行政執法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向公路經營管理者、使用者和其他有關單位、個人了解情況,查閱、複製有關資料,必要時可以錄音、錄像。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公路行政執法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人員參加,統一著裝,佩戴統一標誌,並向當事人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用於公路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設定統一標誌和示警燈。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公路監督檢查工作制度,在辦公場所和相關網站公開執法主體、執法依據、執法程式等,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六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舉報電話、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件信箱,在收到投訴舉報後,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並答覆投訴舉報者。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未按規定的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進行養護作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超過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在公路上行駛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公路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處應交通行費五倍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擾亂高速公路經營管理秩序,或者拒絕、阻礙公路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造成損失或者造成人身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未消除違法狀態的超限超載運輸車輛予以放行的;

(二)收繳的罰款不按規定上繳國庫的;

(三)違法扣留車輛及其他有效證件的;

(四)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後不依法查處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行為。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0月23日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08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一次修正,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第二次修正的《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對《江西省公路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根據委員意見,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草案修改稿的修改進行了討論。9月22日,省人大法制委召開會議對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情況進行了審議,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魏小琴參加了會議,省人大財經委、省政府法制辦、省交通運輸廳的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9月24日上午,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對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情況進行了研究,形成了《江西省公路條例(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草案表決稿),同意提請本次會議表決。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根據委員意見,有的公路規劃涉密,不宜公開,因此將第八條第二款中“公開和公眾參與”的內容刪除。

二、根據委員意見,在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中補充了“給排水”等設施的內容。

三、根據委員意見,在第五十條第一款中的“廣告設施的設定,應當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一規劃”後補充“並加強管理”的內容。

四、有的委員提出,第五十二條第一款中“價格不得明顯高於服務區所在地同類商品和服務的市場價格”難以界定,不便操作,因此將上述內容刪除。

五、根據委員意見,將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鄉道、村道建設的投入,安排資金對鄉道、村道建設和養護實行定額補助。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籌措資金用於鄉道、村道的建設和日常養護。”

六、根據委員意見,將第五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鄉道、村道建設應當根據需要,將農村客運候車亭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

七、為了使法規條款前後表述相一致,根據委員意見,將第六十一條第一款中“保護鄉道、村道安全”修改為“保持鄉道、村道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此外,草案表決稿還對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文字用語作了修改。

以上報告連同草案表決稿,請一併審議

解讀

《江西省公路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15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我省公路法制建設的一項重要成果,必將對促進全省公路事業又好又快發展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一、出台的背景

(一)我省公路建設事業的快速發展,迫切需要地方性法規的支撐。公路交通是關係國計民生的基礎性、先導性產業,對於地區社會經濟的發展起著重要的交通支撐作用。截至2014年底,江西公路通車總里程155515公里,其中,高速公路4484公里,普通國道3111公里,普通省道7987公里,農村公路139239公里(縣道20604公里,鄉道29448公里,村道里程89187公里),專用公路694公里。目前,我省已形成以省會南昌為中心,以“三縱四橫”高速公路為主骨架,“十縱十橫”國省幹線和農村公路完善的公路交通運輸網路。為加強我省公路管理,迫切需要出台公路地方性法規。

(二)我省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方面暴露出來的現實困難和問題,迫切需要出台地方性法規。一是公路建設與養護資金嚴重不足。成品油稅費改革後,我省普通公路建設、養護面臨巨大的資金壓力,一些地方對公路養護的重要性認識依然不足,重建輕養、以建代養問題依然存在,導致公路養護投入明顯不足,養護大中修比例嚴重偏低。二是普通國省幹線公路路況水平下降急劇而嚴重。據統計,我省2010年、2011年、2012年普通國省幹線公路路面使用性能指標PQI分別為88.956、86.266、84.923,優良路率分別為89.841%、86.968%、78.943%,路況水平逐年下降。從2012年、2013年交通運輸部隨機抽查我省普通國道路況和橋樑情況看,我省普通國道路況已呈全國“墊底”趨勢。三是治超和公路交通安全形勢十分嚴峻。由於缺乏地方性公路管理綜合法規,各種破壞公路行為的法律責任不夠明確,公路路政管理與治超執法難度加大,尤其是普通公路路產路權維護難以到位。取消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站後,重型車輛、超限車輛繞開固定治超檢查站點行駛普通公路的現象越來越多,造成公路損害日益嚴重,公路危橋數量呈“只增不減”趨勢,治超和安全形勢不容樂觀。據統計,2010年、2011年、2012年我省公路危橋分別是4694座、5261座、5524座,危橋率分別為20.06 %、21.63%、25.11%,分別高於全國平均數的5.85%、8.32%、12.45%。
(三)出台《條例》是進一步完善我省交通地方性法規,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的需要。一是我省公路管理地方性法規已經嚴重滯後於我省公路管理髮展的需要。雖然我省已經出台了《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兩部有關公路管理的地方性法規。但是隨著國家法制的逐步完善和我省公路建設的發展變化,這些地方性法規已經出現了一定的管理滯後和管理空白,不能適應現實公路管理需要。主要體現在:公路養護市場機制不完善,管理不規範,特別是農村公路管理相對薄弱;公路應急管理體系和應急處置機制不健全,公路安全管理存在制度隱患。二是國家層面出台的法律法規給地方立法預留了一定的空間。《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出台後,為切實加強公路管理提供了法律制度上的保障,但在有些方面規定得較為原則,需要地方性法規作出較為具體的規定,如公路規劃、公路養護、路政管理、公路應急管理等方面,需要地方立法予以細化;有些方面《公路法》沒有規定,如農村公路管理、公路養護市場化等,需要地方立法予以明確。另外,近年來我省在公路管理方面進行了一系列改革,探索出一些成功的管理制度及經驗,需要通過立法確立下來。

二、《條例》主要內容的說明

(一)關於公路管理體制

我省公路養護、管理責任主體較多,但有些公路,尤其是13萬多公里的鄉村公路建管養責任主體不明確,為此,《條例》根據《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規定,同時又充分考慮了我省當前公路管理的現狀,對我省公路管理體制和主體責任進行了明確。一是規定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公路工作,並負責全省高速公路的監督、管理工作。省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除高速公路外其他公路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工作。二是規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職責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所轄路段的公路的監督、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具體負責所轄路段的公路的監督、管理工作。三是規定本省行政區域內國道、省道、縣道的建設、養護管理體制由省人民政府確定。四是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道的建設、養護和管理以及村道的組織建設、養護和管理。

(二)關於公路建設養護資金

自從國家燃油稅費改革和我省二級以上公路收費站撤銷後,交通運輸部門依託普通公路收費開展的融資平台喪失,建設與養護資金壓力凸顯,目前全省尚未建立起行之有效的交通融資平台。多數地方公路部門的日常經費僅能勉強保障養護管理人員的基本開支,公路日常養護經費、公路建設與改造資金嚴重短缺,遠不能滿足實際需求。為此,條例進行了相應的規定:一是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二是明確了除財政撥款外、通過貸款、接受贈款、捐款、組織或個人投資以及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方式籌集公路建設資金;三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鄉道、村道建設和養護資金實行定額補助,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多方籌措資金用於鄉道、村道的建設和日常養護;四是規定了村民委員會遵循村民自願、量力而行的原則,籌集村道的建設、養護資金;五是鼓勵捐助、利用冠名權等多種方式籌集社會資金用於鄉道、村道的建設和養護。

(三)關於養護管理方式和主體

在我省的公路養護實踐中,尤其是在鄉村道路的養護管理上,有的仍施行公路養護道班的管理模式,落後的養護管理體制,已經嚴重影響了我省公路養護的質量和效率;有的公路或特殊路段養護主體不明確,為此,《條例》作出了以下規定:一是創新養護管理方式。公路養護應當逐步推行養護管理和養護作業分離,選擇具有養護資質的單位承擔公路養護作業,實行契約管理。二是養護責任主體進一步明確。新建公路取代原有公路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新建公路項目立項時,確定原有公路的管理養護主體;上跨高速公路的公路橋樑、下穿高速公路的道路、收費站連線線,應當在高速公路建成後移交給當地公路管理機構養護、管理。

(四)關於應急管理體制和機制

各種塌方、山體滑坡、洪災、冰災、地震、地質塌陷等自然災害頻發,以及危險品運輸事故、交通事故增多,嚴重影響到公路安全。為有效預防公路安全突發事件對社會引起的危害,加強公路交通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提高突發事件預防和應對能力,控制、減輕和消除公路交通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急需建立起完善的應急管理體制和機制。《條例》規定:公路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應當納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交通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公路突發事件的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五)關於公路超限超載治理

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運輸對公路的損毀相當大,致使養護周期縮短,養護成本急劇上升。特別是國、省道公路取消收費後,大量超限超載車輛繞開固定治超檢查站點行駛普通公路,造成公路與橋樑的嚴重損壞。針對以上突出問題,《條例》規定:一是要求建立健全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運輸治理工作協調機構,加強綜合治理。二是建設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信息平台,提升科技治理水平。三是對貨運源頭單位比較集中的區域,採取巡查和派駐執法人員等方式,加強貨運車輛檢查,從源頭減少超限超載違法運輸行為的發生。四是規定了固定治超與流動治超相結合的治理方式。五是加強科技治超力度 .(六)關於打擊偷逃通行費行為

高速公路逃費行為較為普遍,且呈連年上升的態勢,2014年全省各收費站查處逃費車輛近2萬輛,追繳金額近2000萬元,由於逃費行為隱蔽,被發現查處的機率較低,尚不足逃費金額的十分之一。為加強對偷逃通行費行為的打擊力度,《條例》規定:對交換通行卡、倒卡或者車輛號牌,調換或者使用偽造高速公路通行憑證,假冒鮮活農產品運輸、軍警等法定免費車輛,採取沖磅、跳磅、剎磅等各種非法方式妨礙正常計重,干擾聯網收費系統正常運行等行為,要求責任人補交偷逃的車輛通行費,並處應交通行費五倍的罰款;對強行沖闖和堵塞收費站的車輛駕駛人,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七)關於鄉道村道管理

我省目前鄉道村道的養護、管理遠遠跟不上發展需要。如何加強鄉道村道的管理,迫切需要法律法規的支撐。《條例》對鄉道村道作了特別規定,對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相關內容作了補充。一是鄉道應當按照不低於四級公路技術標準建設,路面寬度應當不低於雙車道標準。村道建設標準應當根據當地實際需要和經濟條件確定,一般不低於四級公路技術標準。二是重視排水和防護工程的設定,提高公路抗災能力。在陡坡、急彎、沿河、村莊和人群聚集地路段應當設定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誌,保持行車安全。三是聘請技術人員和村民代表參與鄉道、村道建設質量的監督工作,鄉道、村道建設項目組織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四是鄉道、村道的日常養護,可以採取建立民眾性、專業性養護組織,或者由個人分段承包等方式進行。

三、《條例》的具體規定

《條例》全文共九章七十五條,主要對我省公路管理體制,公路規劃建設,公路建設養護資金,應急管理方式和主體、機制,公路超限超載治理等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條例》對新建、改建公路應當統籌規劃附屬設施的規定:新建、改建公路應當統籌規劃客貨運站(點)、服務區(停車區)、養護中心、超限檢測站、路政執法站、交通流量觀測站等公路附屬設施,並與公路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新建、改建公路應當按照公路工程技術規範的要求設定安全設施,並與公路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已建成的公路應當按照安全、經濟、實用的原則,逐步完善安全設施。
《條例》對新建、改建公路項目規劃的確良規定:新建、改建公路項目應當符合公路規劃,對未納入公路規劃或者與公路規劃不一致的公路建設項目,不予批准。
《條例》對公路建設用地的徵收、補償和拆遷安置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出擬征地公告之後的規定:公路建設用地,應當依法辦理用地手續。公路建設用地的徵收、補償和拆遷安置等,由公路沿線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公路建設用地的征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標準,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自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出擬征地公告之日起,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擬建公路的建築控制區內不得再批准建設建築物、構築物。
《條例》對改建公路涉及對原有公路改線的、永久性停止使用的以及改建後未併入新公路的原有公路的管養問題的規定:改建公路涉及對原有公路改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改建公路立項時,確定改建後未併入新公路的原有公路的管理和養護單位,並在改建公路建成交付使用之日起三個月內,組織有關部門辦理管理和養護移交手續。原有公路永久性停止使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報廢處理,並向社會公告。
《條例》對公路調整為城市道路的規定:公路調整為城市道路的,應當由所在地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調整意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公路調整為城市道路的,應當自調整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交接手續,由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有關部門接收並履行管理和養護職責。
《條例》對公路管理機構的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的規定: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和規範,實施公路養護管理,建立公路養護檢查、巡查制度和養護檔案。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公示公路養護作業單位名稱、養護路段以及聯繫電話。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定時進行養護巡查,按照規定的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實施養護作業,並建立公路養護台賬,記錄養護巡查、檢測、作業以及其他相關信息。
《條例》對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的養護資金分配的規定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路網運行情況,提出全省公路養護資金分配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適時調整全省公路養護工程費和小修保養費的定額標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公路等級、里程、路況、交通量、養護定額及養護規範,編制公路養護計畫,統籌安排公路養護工程施工。
《條例》對公路養護管理和養護作業方式的規定:公路養護應當推行養護管理和養護作業分離,選擇具有養護資質的單位承擔公路養護作業,實行契約管理。鼓勵通過向社會公開招標投標等方式,擇優選擇養護作業單位。
《條例》對公路橋樑管理的規定: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公路橋樑進行檢查。需要進行檢測的,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檢測。公路橋樑經檢測荷載等級達不到原標準的,應當設定明顯的限載標誌,並及時採取維修和加固等養護措施;經檢測發現公路橋樑嚴重損壞影響通行安全的,應當先行設定禁止通行和繞行標誌,並及時採取修復措施。

《條例》對公路應急管理體制和機制的規定:公路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應當納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公路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條例》關於在公路旁新建村鎮、開發區、學校及貨物集散地、商業網點、農貿市場等公共場所的規定 :新建村鎮、開發區、學校及貨物集散地、商業網點、農貿市場等公共場所,與公路建築控制區邊界外緣的距離,國道、省道不少於五十米,縣道、鄉道不少於二十米,村道不少於十米,並儘可能在公路一側建設。
《條例》對規劃鐵路、水利、供電、給排水、通信、油氣管線等設施的規定 :規劃鐵路、水利、供電、給排水、通信、油氣管線等設施時,需要上跨、下穿或者並行於既有或者規劃公路的,應當徵求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的意見,保證既有公路的安全暢通和規劃的相互協調。
《條例》對公路超限超載治理的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納入本級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協調機構,加強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運輸綜合治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運輸治理信息平台,完善監控網路。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利用超限超載運輸治理信息平台,及時登記、抄告、公示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違法行為及處罰情況。

《條例》對因修建鐵路、機場、水利、供電、給排水、通信等建設工程需要占用和挖掘,跨越和穿越公路的規定:因修建鐵路、機場、水利、供電、給排水、通信等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樑、渡槽,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或者增設平交道口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批准手續。施工單位應當編制施工路段現場管理方案,設定規範、清晰、齊全的施工標誌和安全標誌,加強現場管理。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施工路段現場的監督管理。施工需要分流或者中斷交通的,應當報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批准並發布公告。
《條例》對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築控制區範圍內設定各種設施的規定 :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築控制區範圍內設定照明、通信、標誌、管線、信號燈等設施,由其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負責維護和管理,不得遮擋公路標誌,不得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交通安全及公路建設。公路管理機構發現設施有缺損、移位、變形等情形,影響公路安全暢通的,應當及時通知其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修復、處理;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及時通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條例》關於貨運運輸車輛非法超限超載的治理的規定:超過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公路、公路橋樑和公路隧道行駛。載運不可解體物品的車輛確需超限行駛的,應當依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向有管轄權的公路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超限運輸許可。

《條例》對做好貨運源頭治超管理工作的規定 :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對貨運源頭單位比較集中的區域,可以採取巡查和派駐行政執法人員等方式,加強貨運車輛檢查,從源頭減少超限超載違法運輸行為的發生。貨運源頭單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做好貨運源頭治理工作。
《條例》對做好公路路面治超管理工作的規定: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託公路超限檢測站,對貨運車輛進行超限超載檢測、檢查;對貨運車輛故意避站繞行、短途駁載等行為,可以利用移動檢測設備等流動檢測方式進行檢查。經流動檢測認定的超限超載車輛,應當就近引導至公路超限檢測站或者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指定的場所進行處理。
《條例》對在公路的重要路段和節點上、經動態檢測技術監控設備檢測顯示超限超載的貨運車輛的處理的規定:公路管理機構可以在公路的重要路段和節點,設定貨運車輛超限超載動態檢測技術監控設備。對經動態檢測技術監控設備檢測顯示超限超載的貨運車輛,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責令貨運車輛駕駛人在規定的時限內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公路管理機構可以將有關技術監控記錄資料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其超載行為依法處理。
《條例》對貨運車輛規範裝載的規定和違反規定的處罰 :禁止車輛在裝載物著地的情況下行駛。車輛裝載物易拋灑、滴漏、飛揚、散落、污染的,應當採取廂式密閉等有效防護措施。違反規定,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非法超限超載車輛違反本《條例》相應處罰規定:超過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在公路上行駛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公路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條例》對公路執法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的規定:《條公路行政執法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向公路經營管理者、使用者和其他有關單位、個人了解情況,查閱、複製有關資料,必要時可以錄音、錄像。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不得拒絕、阻礙。公路行政執法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人員參加,統一著裝,佩戴統一標誌,並向當事人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用於公路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設定統一標誌和示警燈。
《條例》對交通和公路執法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處罰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對未消除違法狀態的超限超載運輸車輛予以放行的;(二)收繳的罰款不按規定上繳國庫的;(三)違法扣留車輛及其他有效證件的;(四)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後不依法查處的;(五)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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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路條例》12月1日在全省正式實施。11月30日,宣傳貫徹《江西省公路條例》電視電話會召開。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馬志武,江西副省長李貽煌出席會議。

該《條例》是江西省公路管理的綜合性地方法規,全面構建了公路工作的各項法律制度。針對鄉村公路建管養責任主體不明確的問題,《條例》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道的建設、養護和管理以及村道的組織建設、養護和管理。在公路建設養護資金方面,《條例》明確,除財政撥款外,公路建設資金還可以通過貸款、接受贈款捐款、組織或個人投資以及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方式籌集。《條例》對公路養護管理主體和方式也進一步明確,公路養護應當推行養護管理和養護作業分離,選擇具有養護資質的單位承擔公路養護作業,實行契約管理。此外,《條例》還對公路治超作出規定,將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納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考核,要求建設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運輸治理信息平台,完善監控網路。

內容解讀

《江西省公路條例》12月1日在全省正式實施。

該《條例》是我省公路管理的綜合性地方法規,全面構建了公路工作的各項法律制度。針對鄉村公路建管養責任主體不明確的問題,《條例》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道的建設、養護和管理以及村道的組織建設、養護和管理。在公路建設養護資金方面,《條例》明確,除財政撥款外,公路建設資金還可以通過貸款、接受贈款捐款、組織或個人投資以及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方式籌集。

《條例》對公路養護管理主體和方式也進一步明確,公路養護應當推行養護管理和養護作業分離,選擇具有養護資質的單位承擔公路養護作業,實行契約管理。

《條例》還對公路治超作出規定,將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納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考核,要求建設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運輸治理信息平台,完善監控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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