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2000年12月29日省政府令第103號發布
2004年6月30日省政府令第134號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管理,確保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安全高效,發揮人工影響天氣工作在防禦、減輕氣象災害和服務地方經濟建設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和試驗研究,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是基礎性社會公益事業,應當以防災減災為宗旨,服務農業為重點,堅持依靠科技進步,加強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現代化建設和科學試驗研究。
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組織(以下簡稱作業組織)在確保防災減災公益性服務的前提下,可以根據用戶要求,依法開展人工影響天氣專項服務,所需作業經費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由受益單位承擔。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領導和協調,並將人工影響天氣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管理、指導,並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各級軍事部門、駐贛部隊和財政、計畫、民航、電信、保險等部門和單位,應當配合做好人工影響天氣工作。農業、水利、民政等部門,應當及時提供農業災情、水文等資料,以保障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及時有效。
第五條 省、設區市及條件具備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人工影響天氣領導小組,指揮、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工影響天氣工作,其辦事機構人工影響天氣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人影辦)設在同級氣象主管機構,承辦人工影響天氣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在人工影響天氣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開展個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所需基本建設投資、人員事業經費、專項經費應當納入同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並由同級財政部門和人影辦負責管理,實行專款專用。
第八條 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做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所需的各項氣象保障工作,及時提供天氣預報、雷達、衛星、氣象情報等探測資料與信息。
第九條 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單位,應當符合省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條件。
第十條 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應當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向省人影辦提出申請,註明擬開展作業的區域與作業點位置、作業時間、作業技術裝備與條件等內容,經省人影辦會同空域管制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進行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經批准後的作業區域,不得隨意變動。確實需要變動作業區域的,應當重新報批。
第十一條 實行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省人影辦負責組織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指揮人員和操作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未取得上崗資格證書的,不得參加作業。
第十二條 進行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適宜的天氣、雲層條件;
(二)得到空域管制部門的批准;
(三)作業點為非人口稠密區且無重要、高大建築設施;
(四)作業點與省人工影響天氣指揮中心及空域管制部門的通訊暢通;
(五)作業指揮人員和操作人員持有上崗資格證書;
(六)所使用的發射工具均經過嚴格檢查,並經省人影辦確認為合格。
第十三條 作業組織應當按標準建設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發射工具庫房、彈藥庫,並經當地公安部門審核、驗收後方可投入使用;作業點應當設立現場指揮所或者值班室,配置有效的通信工具。
第十四條 作業組織應當建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指揮系統,提高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技術水平。
第十五條 作業組織在實施作業前必須按照空域申請的有關規定向空域管制部門提出作業空域申請。空域管制部門在接到作業組織的空域申請後,應當及時批覆。作業組織必須在經批准的作業空域和有效的作業時間內進行作業。作業完成後,應當及時向空域管制部門報告作業完畢。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點的設定和作業工具的發射方位與方向,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中的有關規定。作業組織收到空域管制部門停止對空射擊作業指令後,必須立即停止對空射擊作業。
第十六條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專用裝備,必須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技術標準,並由省人影辦統一購置,計畫供應。其他任何部門、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購置或者轉讓。有故障的作業工具及過期炮彈、火箭彈,不得使用。
炮彈、火箭彈等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專用裝備的調運,應當由人影辦提前向同級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公安部門應當依法及時予以審批。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專用裝備的維護、保存、運輸,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品管理條例》和《民兵武器裝備管理條例》中的有關規定執行。省人影辦負責組織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專用裝備進行年檢。年檢合格的,繼續使用;年檢不合格或者經檢修達不到規定標準的,必須報廢,不得將其轉讓。
第十七條 作業組織應當將作業時間、作業用劑量、作業前後天氣實況、作業效益等如實記錄;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效果應當科學評估,並將作業情況、技術總結、效益評估等按規定上報省人影辦。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安全工作。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組織應當加強作業實施過程中的安全管理,確保作業安全。在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過程中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者引發有關權益糾紛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和鑑定,並做好事故的善後處理及協調工作。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護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環境、裝備與設施。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環境規定範圍內,進行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有不利影響的活動;不得侵占、損毀和擅自移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裝備與設施。
第二十條 省人影辦應當組織人工影響天氣技術的國內外學術交流、重大項目攻關申報、科研與技術篩選、新技術推廣套用與開發等活動,完善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技術手段和技術方法,提高人工影響天氣科學技術水平。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氣象主管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意是:
(一)人工影響天氣,是指為避免或者減輕氣象災害,合理利用氣候資源,在適當條件下通過科學手段對局部大氣的物理、化學過程進行人工影響,實現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霧、防霜等目的的活動。
(二)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基礎設施,是指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場地、通信傳輸設施及其他儀器、設備等。
(三)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專用裝備,是指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和試驗專用的高炮、炮彈,焰彈,火箭彈、火箭發射裝置以及催化劑、催化劑發生器等。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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