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農村合格幼稚園辦學條件基本要求(試行)

江蘇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江蘇省農村合格幼稚園辦學條件基本要求(試行)》的通知 二、各地在實施“農村合格幼稚園建設工程”中,要根據《基本要求(試行)》,積極改善農村公辦幼稚園的辦學條件。 三、《基本要求(試行)》也是農村幼稚園註冊登記和合格園創建評估的主要依據。

江蘇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江蘇省農村合格幼稚園辦學條件基本要求(試行)》的通知
蘇教基〔2008〕37號
各市、縣(市、區)教育局: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切實加強民生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提出的“重點改善農村公辦幼稚園辦學條件,2010年前完成所有公辦幼稚園建設任務”要求,積極推進農村合格幼稚園建設工程,大力改善農村幼稚園的辦學條件,我廳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檔案精神,研究制訂了《江蘇省農村合格幼稚園辦學條件基本要求(試行)》(以下簡稱《基本要求(試行)》),現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是我省各類農村幼稚園建設的基本標準,也是每一所農村幼稚園都必須達到的基本辦學條件要求。各地教育部門和各幼稚園必須對照《基本要求(試行)》,科學制訂本地區幼稚園改善辦學條件的整體規劃,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幼稚園建設步伐,力爭到2010年把區域範圍內的每一所農村幼稚園都辦成合格幼稚園。
二、各地在實施“農村合格幼稚園建設工程”中,要根據《基本要求(試行)》,積極改善農村公辦幼稚園的辦學條件。省幫扶地區要採取多種方式,努力籌措經費,加快對公辦鄉鎮中心幼稚園園舍和場地的改造。在此基礎上,省將為這些公辦幼稚園免費配送保育和教育設備。通過共同努力,爭取在2009年完成蘇北、蘇中地區1000所公辦鄉鎮中心幼稚園合格園的建設任務。
三、《基本要求(試行)》也是農村幼稚園註冊登記和合格園創建評估的主要依據。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農村幼稚園的指導和管理,特別是要督促社會力量舉辦者按照《基本要求(試行)》,積極改善民辦幼稚園的辦學條件,引導創建成為合格幼稚園。
四、各地也可結合實際,對《基本要求(試行)》提出更加具體的要求和量化指標,針對性地解決好本地區農村幼兒教育存在的突出問題,積極推動農村合格幼稚園的建設。
附屬檔案:《江蘇省農村合格幼稚園辦學條件基本要求(試行)》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江蘇省農村合格幼稚園辦學條件基本要求(試行)
1、幼稚園必須設定在安全區域內,遠離污染源。園內建築和設施應與保育、教育相適應,符合國家安全、衛生標準。布局合理,道路平整,並創設綠化、美化、兒童化的活動環境。
2、幼兒人均占地不低於12平方米,人均園舍建築面積不低於7平方米。園舍安全、堅固、實用,符合國家建築設計規範和當地抗震設防要求。
3、有適應幼兒運動、遊戲和活動需要的室外活動場地,其中軟質和綠地面積不少於生均1平方米,並配有必要的大型玩具和體育活動設施。
4、有供幼兒集體活動的多功能專用教室,使用面積不少於90平方米,室內配有音響和音像設備,有條件的配備多媒體、鋼琴等。
5、有符合衛生要求的保健室,使用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消毒設施和保健器材配備齊全。有適合幼兒使用的水沖廁所。
6、有標準而符合衛生要求的廚房,為幼兒提供開水和副餐,有條件的要供應幼兒午餐。廚房應有當地衛生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從業人員應有健康證和上崗培訓證。
7、每班有幼兒活動室,使用面積不少於50平方米;有條件的提供配套的寢室(兩者合用的總面積原則上不少於90平方米)。活動室和寢室採光充足、通風良好,地面平整並防滑。
8、每班有適合幼兒身高的課桌椅、茶杯箱和消毒櫃等,有保證幼兒遊戲和教育活動需要的玩具,以及適合兒童閱讀、觀看的圖書和音像資料。
9、每班有適應教學需要的、必備的教具和教育設備(電視機、DVD機、收錄機、移動黑板、風琴或電子鋼琴等),有條件的配備視頻展示儀等。
10、園長、教師、保育員和保健員均具有國家規定的任職資格。專職教師每班配2人,保育員每班配0.8—1人。
(注:文中“幼稚園”是指辦學規模具有小班、中班和大班各1個班以上的成型幼稚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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