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縣民政局

(四)負責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指導全縣民間組織登記管理工作。 (八)負責縣內各級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地名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縣各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 (十二)負責全縣殯葬管理,推行殯葬改革,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的建設和管理。

簡介

根據《中共福州市委辦公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永泰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榕委辦[2011]82號)和《中共永泰縣委、永泰縣人民政府關於永泰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樟委[2012]23號),設立永泰縣民政局(加掛“永泰縣革命老根據地建設辦公室”牌子),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科級。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三)加強組織實施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指導有關防災減災工作、指導和促進慈善事業發展以及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等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並組織實施我縣民政工作的規範性檔案和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
(二)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核查、上報和發布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和有關防災減災工作;牽頭組織實施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
(三)牽頭擬訂社會救助相關政策、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全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農村五保供養和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組織協調醫療救助工作。
(四)負責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指導全縣民間組織登記管理工作。
(五)擬訂和協調落實有關優撫、安置政策,負責革命烈士報批審核和褒揚工作,負責因戰因公致殘的退役軍人、人民警察、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傷殘人員的殘疾等級評定審核、申報工作;負責組織指導軍隊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軍隊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服務管理。
(六)擬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七)指導全縣婚姻登記管理、兒童收養登記管理工作;推行婚俗改革。
(八)負責縣內各級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地名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縣各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
(九)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社會福利機構的行業監管,協調督促福利生產扶持保護政策的落實;按規定負責全縣福利彩票銷售和資金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落實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權益保障工作。
(十)負責全縣殯葬管理,推行殯葬改革,指導殯葬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相關政策,指導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和社會工作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二)指導全縣革命老區建設,協調扶持革命老區經濟社會發展,協調辦理涉及老區的事務,負責革命“五老”人員優待管理工作。
(十三)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民政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縣革命老根據地建設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和下屬事業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落實;承擔局機關文電、信息、會務、機要、檔案、保密、政務公開、新聞報導、督查督辦、政務協調、安全、信訪和行政事務、後勤保障工作;負責民政信息化建設;參與起草全縣民政工作的政策法規和工作計畫;負責民政理論研究和法制宣傳工作;協調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貫徹執行黨和政府有關老區工作的各項方針政策,及時反映並幫助解決老區民眾的實際困難和問題;組織協調老區扶建工作;按規定承擔老區扶建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負責革命“五老”人員的優待撫恤和管理工作。
(二)計財科(縣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科)
牽頭擬訂本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負責編制本部門資金預決算;協助財政、審計等部門監督檢查民政資金的使用情況;負責局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監督指導本系統的基建工作;負責全縣民政統計工作;依法對縣級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年度檢查;監督社團活動,查處違法社團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社團;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負責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行政複議工作。
(三)救災救濟和優撫安置科
組織指導防災減災工作,協調救災組織有效運作;組織協調縣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全縣災情核查、上報和發布工作;負責管理、分配及監督救災款物;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和安置災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承辦生活類救災物資採購、儲備、調運和分配、使用、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救災捐贈;牽頭組織實施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負責現役軍人、復員退伍軍人、革命傷殘人員、參戰退役人員、烈軍屬等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生活補助、醫療補助等政策和標準的落實;負責因戰因公致殘的退役軍人、人民警察、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傷殘人員的殘疾等級評定審核、申報工作;負責革命烈士報批審核和褒揚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工作,指導烈士紀念設施的建設和管理;負責軍隊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和服務管理工作,協調落實有關安置政策;落實軍隊離退休幹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負責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訓工作。
(四)基層政權和區劃地名科
擬訂我縣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建議;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活動;指導和承辦縣內各級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全縣地名管理工作,承辦縣區地名命名(更名)審核、報批工作;組織實施地名公共服務工程。
(五)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科
擬訂我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社會福利機構的行業監管和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的審核、審批工作;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協調落實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措施;負責指導、協調、督促直屬福利企事業單位內部管理和業務建設;負責落實民政福利單位供養的“三無”老人、孤殘兒童以及精神病人等特殊群體的基本生活保障;協調落實國家對福利企業的扶持政策,負責全縣福利企業資格認定;負責組織實施福利專項工作;負責指導、協調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參與研究縣級留成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分配;負責指導全縣婚姻登記管理和兒童收養登記管理工作,推進婚姻習俗改革;指導殯葬管理工作,推行殯葬改革。
機關黨組織按《黨章》規定設定。
四、人員編制
縣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為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縣革命老根據地建設辦公室主任(副科級)1名,內設科(室)股級領導職數5名。
五、其他事項
(一)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民政局。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永泰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永泰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主要職責

(一)編制全縣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制定全縣民政工作的有關政策、規章,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農村救災工作;指導災民生產自救;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接收、管理救災款物;主管城鄉社會救濟工作;指導城鄉敬老院的建設與管理;檢查指導五保戶的供養;負責農村扶貧優撫工作和城鄉特困戶救濟工作。
(三)建立、實施全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接收、分配省、市下撥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調劑金”,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
(四)負責縣級社團的登記和年檢工作,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社團;負責社團行政應訴工作。
(五)負責縣級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檢工作;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六)負責全縣優撫工作;協助縣雙擁辦做好雙擁工作;負責革命烈士的評定及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因公致殘評定的審核、申報和烈士的褒揚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
(七)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指導軍隊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幹部的服務管理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鎮居民委員會建設和城鎮社區建設;組織開展先進村(居)委會的評比。
(九)主管全縣國內婚姻登記管理、兒童收養登記管理和婚姻服務機構管理工作;辦理涉外和涉港、澳、台、僑的婚姻登記及兒童收養登記工作;推行婚姻習俗改革。
(十)負責縣鄉街道的設定、撤銷、更名及界線變更的審核、報批補研究和修訂行政區域規劃;主管全縣地名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指導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十一)制定並組織實施城鄉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生產和管理;落實社會福利生產的扶持保護政策。
(十二)負責全縣殯葬管理,推行殯葬改革,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的建設和管理。
(十三)配合公安部門做好城鎮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遣送工作。
(十四)負責福利彩票的報批和銷售_工作,福利資金,負責全縣民政計畫財務工作,指導、經費的使用。
(十五)負責老區建設工作;指導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工作。
〔十六)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縣革命老根據地建設委員會辦公室)
二、計財科(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科)
三、救災救濟和優撫安置科
四、基層政權和區劃地名科
五、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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