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縣林業局

簡介

根據《中共福州市委辦公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永泰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榕委辦[2011]82號)和《中共永泰縣委、永泰縣人民政府關於永泰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樟委[2012]23號),設立永泰縣林業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科級。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管理的職責。
(三)加強保護和合理開發森林濕地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最佳化配置林業資源,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的職責。
(四)加強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依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的合法權益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並組織實施我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規範性檔案和政策;擬訂全縣林業發展相關規劃和計畫;組織開展全縣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資源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承擔全縣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二)承擔組織、指導和監督全縣造林綠化的責任。擬訂全縣植樹造林規劃,組織、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組織、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防沙治沙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組織、指導全縣林木種苗工作,組織、指導、監督全縣義務植樹、造林綠化;承擔全縣花卉管理工作;承擔全縣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承擔縣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三)承擔全縣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的責任。依法承擔林地、林權管理相關工作;按規定負責全縣森林採伐限額和森林經營方案編制的相關工作,並監督執行;依法承擔監督檢查憑證採伐、運輸、經營加工林木工作;依法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四)承擔組織、指導和監督全縣濕地保護的責任。擬訂全縣性濕地保護規劃;組織實施建立濕地保護區(小區、點)、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
(五)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科學研究、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育、經營利用。
(六)負責全縣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發展規劃,依法組織、指導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管理。
(七)承擔推進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擬訂集體林權制度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組織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承擔縣處理山林權糾紛工作小組的日常工作;指導全縣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林業基層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八)監督檢查各產業對森林、陸生野生動植物和濕地資源的開發利用。擬訂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政策,指導林業資源的合理配置及利用;負責編制林業產業發展規劃,指導林業產業經濟布局和林產品市場體系建設。
(九)承擔組織、指導、監督林業相關保護體系的責任。承擔組織、指導、監督全縣森林防火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全縣森林防火規劃和全縣森林火災應急預案,承擔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按許可權查處全縣林業重大違法案件;指導全縣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全縣森林公安隊伍;組織、指導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預測預報;監督管理全縣林業安全生產。
(十)參與擬訂全縣有關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財政、金融、價格、貿易等經濟調節政策。組織、指導、監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提出林業專項等資金的預算建議;監督管理縣級林業國有資產、縣級林業各項資金;行使國有林場(含國有森林資源及其他國有資產)所有權職能;按規定承擔縣級林業固定資產投資的有關工作。
(十一)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工作。管理全縣林業標準化工作;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全縣林業隊伍建設。
(十二)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林業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落實;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宣傳、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訪等工作;負責接待等後勤保障工作;負責指導全縣林業生態文明和生態文化建設相關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幹部職工的退休工作,承擔指導全縣林業隊伍建設有關工作。
(二)林政資源管理科(縣人民政府處理山林權糾紛工作小組辦公室)
組織開展全縣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資源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並統一發布相關信息;擬訂並組織實施森林資源可持續發展的政策措施和技術規程;按許可權負責全縣森林採伐限額和森林經營方案編制的相關工作,並監督執行;依法監督管理憑證採伐、運輸、經營加工林木;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依法監督管理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運輸、經營利用及其專用標識、疫源疫病監測;依法組織、指導、監督林地管理,依法承擔林地徵用、占用的有關工作;研究提出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政策建議;承擔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全縣林業法制工作,承辦全縣林業執法監督工作,協調林業行政執法中的重大問題;承擔林業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和聽證相關工作;負責指導和監督全縣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負責處理鄉(鎮)區際林木林地權屬爭議案件;協助辦理涉及山林權糾紛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案件;組織、指導、監督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組織擬訂並指導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承擔縣政府處理山林糾紛工作小組的日常工作。
(三)營林科
擬訂全縣植樹造林計畫,組織、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組織、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承擔全縣林木種苗管理和造林、營林質量管理;組織、指導全縣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預測預報;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組織開展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學研究、科技體制改革、創新體系建設和技術推廣體系建設;組織實施林業重大科研攻關項目;管理全縣林業標準化工作;承擔全縣林業質量技術監督和有關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林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指導基層林業科技機構建設。
(四)計畫財務科(產業發展科)
根據國家林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擬訂全縣林業發展相關規劃和計畫;參與擬訂有關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財政、金融、價格、貿易等經濟調節政策;組織、指導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依法徵收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復費;按規定編制本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編制本部門決算,提出林業專項等資金的預算建議;按許可權監督管理縣級林業國有資產、林業各項資金;按規定承擔縣級林業固定資產投資的有關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林業產業發展規劃;擬訂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政策,指導林業產業經濟布局和森林資源的合理配置及利用;監督管理林業安全生產;組織擬訂並指導實施全縣林業經濟體制改革、農村林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管理全縣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發展規劃,負責全縣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建設和管理;組織、協調林業先進技術及智力引進工作。
(五)綠化工作辦公室(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
提出全縣綠化工作的規劃和目標任務,指導、協調、監督全省開展全民義務植樹、綠色通道、城鄉綠化、部門綠化工作;負責全縣古樹名木普查建檔、保護管理工作;承擔縣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六)森林防火工作辦公室(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掌握全縣森林火情,發布森林火險和火災信息;組織編制並實施全縣森林防火規劃;組織編制並實施全縣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組織、協調、指導全縣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負責森林撲火隊伍培訓;負責全縣森林防火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機關黨組織按《黨章》規定設定。
四、人員編制
縣林業局機關行政編制為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總工程師(副科級)1名,內設科(室)股級領導職數6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
五、其他事項
(一)原掛靠在縣林業局的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按照規定改為內設機構,不再單獨設定。
(二)縣公安局森林分局是縣林業局的直屬行政機構,同時列入縣公安局機構序列,實行縣林業局與縣公安局雙重領導,業務工作以縣公安局為主指導。
(三)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的職責分工。縣林業局承擔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管理職責,負責林區內野生植物和林區外珍貴野生樹木的保護、管理;縣農業局承擔水生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管理職責,負責其他野生植物資源的保護、管理職責;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承擔城市園林內野生植物的保護、管理職責。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永泰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永泰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主要職責

縣林業局是縣政府主管林業的直屬機構,為正科級單位。

內設機構

林業局內設機構:
二室三科:辦公室、監察室、營林科、林政科、計畫財務科;11個事業單位,21個鄉鎮林業工作站,2個林業道路檢查站,1個國有苗圃。

辦事項目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林業發展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編制擬定全縣林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計畫,依法檢查監督貫徹執行情況;擬定並組織實施林業用地使用規劃;指導全縣林業經濟體制改革。
二、組織、指導國土綠化和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天然林保護等林業生態環境建設;組織、指導森林、濕地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與類型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生態系統建設和管理;組織、指導除縣城規劃區以外的古樹名木保護工作。
三、組織、指導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
四、組織、指導全縣林木種苗生產、管理及各類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藥用林、竹林)、特種用途林、工業原料林基地建設與管理;對包括木竹生產及加工、林場化工、木片生產、木漿造紙、森林旅遊、木本藥材、陸生野生動物種、養、加工業在內的林產業實行行業管理;巨觀指導花卉生產;負責縣級國有林的經營管理;指導林業企業的改革與發展和林產品市場體系規劃。
五、組織、指導全縣森林資源的管理和資源調查規劃、設計、動態監測、評估與統計;審核並監督森林資源的使用;組織森林經營方案和森林採伐限額的編制及批准後的實施監督;依法監督憑證採伐(狩獵)、運輸、經營加工木竹及陸生野生動植物,負責林地、林木權屬管理和徵用、占用林地的審核。
六、管理縣級林業各項資金,監督全縣林業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指導林業基本建設;審核林業重點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提出林業發展的經濟調節意見;組織、指導全縣林業統計工作;監督縣級國有林業資產和全縣國有森林資源性資產,行使國有林所有權職能。
七、指導全縣森林公安工作和森林公安隊伍建設;指導、協調、監督查處破壞森林資源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案件。
八、組織、指導林業科技創新工作,組織重大科研項目攻關和科研成果的推廣套用;管理本行業標準化和質量管理工作,組織植物新品種保護和管理工作;負責森林病蟲害檢疫和防治的巨觀管理。
九、組織、指導全縣林業外經、外貿、信息化管理工作;指導全縣林業教育、宣傳工作和林業隊伍建設;負責專業技術職稱的評聘和繼續教育工作;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及林業基層機構的建設和管理;監督林業行業安全工作。
十、受縣政府委託,協助永泰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縣處理山林權糾紛工作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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