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
負責全縣審計工作,受縣政府和市審計局雙重領導,向縣政府和市審計局負責並報告工作。按照有關政策和法規,制定我縣審計工作規章制度,工作規劃,並根據工作及時進行修訂。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1、縣級財政預算執行審計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
2、縣直各部門、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
3、鄉鎮人民政府財政決算;
4、縣屬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國有資產占主導地位及其他公有制形式的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等情況;
5、國家建設項目和技改項目;
6、縣部門管理的和受縣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基金、社會捐贈資金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由審計局進行的審計。
二、向縣政府提交縣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及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三、按照上級安排,做好金融、保險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的審計監督。
四、根據委託,實施對縣管黨政領導幹部和縣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法人代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五、組織實施對內部審計的指導與監督;監督檢查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
六、組織全局審計幹部的業務學習與培訓。
七、承辦永昌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日常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