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勝縣民政局

(十三)負責婚姻登記管理,殯葬改革,指導殯葬管理工作;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 (十四)指導、監督、審計鄉(鎮)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指導全縣民政幹部業務培訓;研究制定全縣民政系統教育發展規劃;負責全縣民政幹部表彰獎勵工作;指導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 (十五)做好全縣民政計財、審計、稽核、資金監督和管理工作,負責各項民政事業經費及社會捐贈款的接收、撥付,對全縣15個鄉(鎮)民政資金使用情況監督檢查,確保民政各項資金安全運行。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根據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上級民政部門的工作計畫及安排部署,結合我縣實際,擬定全縣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制定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協調全縣防災、抗災、救災工作;核實、評估、掌握和發布災情,申報、撥發、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負責中國國際減災十年委員會在我縣的有關工作,開展防災救災的交流與合作。
(三)負責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導城鄉集體、個體興辦敬老院工作;負責城鄉困難戶定期救濟、臨時救濟;負責60年代精簡退職老職工和特殊救濟對象的救濟工作。
(四)指導全縣建立健全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指導、審核和監督全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經費的使用、申報和撥發工作。
(五)編制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福利事業單位的工作;負責社區服務工作,指導縣、鄉(鎮)、村建立和發展社會化服務體系;指導老年人和殘疾人權益保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社會福利生產的扶持保護政策並監督實施;對城鄉社會福利生產進行巨觀管理;組織我縣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工作。
(六)貫徹國家優撫政策法規,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監督執行,承辦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負責永勝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七)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軍隊復員幹部和軍隊離退休幹部、無軍藉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點的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負責民政部門過去接收的黨政機關、民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的退休幹部、工人、易地安置的退休幹部的服務管理工作。
(八)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居民委員會建設及城市社區建設工作,實施 “星光計畫”。
(九)研究擬定我縣行政區域發展規劃;承辦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和界線變更的審核、申報;負責我縣鄉級行政區域邊界勘界、核界和管理工作,承辦縣、鄉(鎮)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指導村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調處工作。
(十)負責我縣有關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批審核,推廣標準地名,規範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指導各鄉(鎮)、村地名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社團的登記和年度檢審,監督社團活動,依法查處非法社團組織及社團違法行為,負責社團行政複議工作。指導各業務主管單位對社團的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和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關財務、收費管理辦法;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指導監督各業務主管單位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婚姻登記管理,殯葬改革,指導殯葬管理工作;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
(十四)指導、監督、審計鄉(鎮)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指導全縣民政幹部業務培訓;研究制定全縣民政系統教育發展規劃;負責全縣民政幹部表彰獎勵工作;指導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
(十五)做好全縣民政計財、審計、稽核、資金監督和管理工作,負責各項民政事業經費及社會捐贈款的接收、撥付,對全縣15個鄉(鎮)民政資金使用情況監督檢查,確保民政各項資金安全運行。
(十六)承辦縣委、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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