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試驗規程 SL 419-2007

419-2007(SL 419-2007替代SD 1-2002)的規定,對原《水土保持試驗規範》(SD

內容介紹

《水土保持試驗規程 SL 419-2007(SL 419-2007替代SD 239-87)》內容簡介:根據水利部2002年水利技術標準修訂計畫安排,按《水利技術標準編寫規定》(SL 1-2002)的規定,對原《水土保持試驗規範》(SD 239-87)(以下簡稱原標準)進行了修訂。
本標準共13章42節241條和2個附錄。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
——按《水利技術標準編寫規定》(SL 1~2002)的規定,修改了原標準的章、節、條、款;規範了計量單位的表示方式,如將“土壤容重”改為“乾密度”;進一步細化了水土保持分區及措施配置要求;明確了本標準附錄的性質為資料性附錄;
——取消了原標準章節中的懸置段;
——以水土流失規律、水土保持措施及效果為重點,規範各種試驗的設計、方法、使用儀器、試驗內容、原始記錄及資料整編等主要環節;
——原標準以水土保持措施類型定試驗,而此次修訂則以侵蝕營力定試驗。兩者變化較大,但保留部分水土保持措施試驗內容;
——將原標準第6章水土保持林業措施試驗、第7章水土保持牧草措施,合併成一章,即水土保持林草措施及效果試驗;
——將原標準第10章中間試驗,改為水土保持耕作措施及效果試驗;
——增加了水土保持技術措施綜合配置試驗一章;
——將原標準第11章土壤理化分析,改為土壤性質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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