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收費

水利工程收費

正文

水利工程提供的產品或服務所收取的費用。建設各項水利工程或設施,並使其提供各種產品(如水量和電能)和服務(如防洪、除澇及改善航道等),需要投入資金、材料和勞力(見水利工程基建投資水利工程運行維修費)。消費和享受這些產品和服務的企事業和個人,應向經營這些水利工程和設施的單位交納費用。
收費種類 凡受益對象明確的水利產品和服務,均應收取費用。例如:①供水水費:向農田、城市和工礦企業等部門提供水量,要收取灌溉水費城鎮供水水費;②電費:水電站向用戶提供電能,要收取電費;③水域使用費:提供水庫水域作為養魚和旅遊之用,可向用戶收取費用;④防洪和排澇費:為某一固定範圍的圩區內的住戶提供防洪和排澇服務,而收取的費用;⑤航運改善費:為過往船隻改善航行條件,而可收取的費用。但受益對象不明確並且受益範圍很大的防洪、除澇、水質保護和航道改善等服務,因難於直接向受益者收費,而只能作為公益事業,由國家或地方財政撥款支付所需的費用。
收費方式 比較合理的,是按產品和服務的數量和質量進行計費。如灌溉和城市供水,按實際用水的立方米數,用電量按實際消耗的千瓦小時數,並適當考慮供水和供電的質量進行計費,並實行分級計價的辦法。但也有用比較簡便的方式,按畝或按戶收固定的水費或電費。後一種收費方式,不利於節約用水和用電。對於圩區的防洪、除澇以及水庫的水域利用,一般採用按戶或按畝收取固定費用的方式。對於航道改善,可按船隻噸位和航行次數收費。也可採用複合(或兩部制)的收費方式,如灌溉水費在按畝收固定費用外,再按用水量收費。
費用成本 收費前,應先計算費用的成本。費用總成本包括建築物和設備投資的折舊費(或分年的償債基金)和常年的管理費、運行維修費以及應交納的各項稅金、保險金等開支。將總成本除以每年提供的水量、電量或灌溉的畝數,防洪保護的面積或人數,即得單位產品或勞務的平均成本。除平均成本外,有條件時,也可分別計算不同質量要求的產品或勞務的成本。如對水質要求高的,成本中應另加水處理費;供水或供電保證率高的,應另加為此而增加的各種費用等。
收費標準 一般以成本為基礎,並適當考慮產品和服務所能取得的淨效益、供求情況、用戶的收入水平和管理單位的利潤和職工福利等。對同一產品或服務其淨效益高的,其收費標準可高於淨效益低的。如向工廠供水的收費標準,可高於向農田供水;向經濟作物提供的灌溉供水,其收費標準可高於向糧食作物的供水。在用戶收入高有較好的交費能力的地區,收費標準也可高於收入低交費能力差的地區。在貧困地區,收費標準可以低於成本,而由國家給予補貼。在缺水缺電地區以及用水用電高峰時期,其水價電價也可以適當提高。還可按供求情況,制定超定額累進或累退的收費標準,以鼓勵節約或充分利用水資源。

配圖

相關連線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