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級

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級

《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級(GB 18432-2001)》制定的目的是為了加強安全管理,確保航空地面安全和飛行正常。本標準是劃分和確定航空地面事故等級的依據。本標準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屬檔案十三、附屬檔案十四,在原行業標準MH 2002—1996《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級》的基礎上制定的。

《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級(GB 18432-2001)》自生效之日起,MH 2002—1996同時廢止。本標準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提出。本標準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航空安全辦公室歸口管理,並負責解釋。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航空安全辦公室、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航空安全技術中心。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吳安山、郭忠玉、謝孜楠、苗凌雲、王金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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