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波[山西省運城市公安局原局長]

段波[山西省運城市公安局原局長]

段波,男,2010年01月21日運城市公安局原局長段波,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基本信息

人物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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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8日,山西省臨汾市襄汾縣新塔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塔礦)發生尾礦庫特別重大潰壩事故(以下簡稱“9·8”潰壩事故),造成277人死亡。這是一起特別重大責任事故,給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社會影響惡劣。按照黨中央和中央紀委領導同志的指示,中央紀委、監察部會同山西省紀委及有關部門,對“9·8”潰壩事故背後的腐敗問題進行了認真調查。

犯罪經過

五人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日前,經山西省紀委常委會討論,並報山西省委批准,運城市公安局原局長段波、臨汾市原副市長周杰、臨汾市吉縣原縣委書記張金鳳、臨汾市原市長助理張德英、臨汾市國土資源局調研員張福成五人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對上述五人涉嫌犯罪的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同時,查處了一批其他黨員幹部在新塔礦投資入股及收受新塔礦錢款等違紀違法問題。

運城市公安局原局長段波:違紀違法所得總計2454.7萬

經查,段波在任臨汾市公安局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和執法權力的影響,為新塔礦原董事長張佩亮等人購買紅星煤礦接替井經營權提供幫助,並為新塔礦非法生產經營提供支持保護,收受賄賂2000萬元人民幣(以下未標明幣種的均為人民幣),段波還利用職權索取或收受他人錢物,並為其女兒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其違紀違法所得總計2454.7萬餘元。

臨汾市原副市長周杰:違紀違法所得總計274.08萬

臨汾市原副市長周杰,利用職權為新塔礦非法生產提供便利,收受張佩亮賄賂3萬元。周杰還收受他人賄賂和禮金,其違紀違法所得總計274.08萬元。在分管安全生產和礦產資源工作期間,未能盡職盡責,對“9·8”潰壩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

臨汾市吉縣原縣委書記張金鳳:違紀違法所得總計357.4萬

張金鳳在任襄汾縣縣長期間,利用職權為新塔礦非法生產提供便利,收受張佩亮賄賂20萬元。張金鳳還收受他人賄賂和禮金,其違紀違法所得總計357.4萬餘元。任職期間未能盡職盡責,對“9·8”潰壩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

臨汾市原市長助理張德英:違紀違法所得總計104.56萬

張德英在任翼城縣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張佩亮在煤礦企業和其他方面提供幫助,收受賄賂3萬元。張德英還收受他人賄賂和禮金,其違紀違法所得總計104.56萬元。

臨汾市國土資源局調研員張福成:索要價值24.75萬元汽車一輛 收受禮金2萬

張福成在任臨汾市國土資源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離任後向他人索要價值24.75萬元汽車一輛,收受他人禮金2萬元。在任臨汾市國土資源局局長期間,新塔礦長期非法生產,給“9·8”潰壩事故的發生埋下隱患。

段波等人作為黨員領導幹部,背棄黨的宗旨,利用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收受不法礦主及其他人員巨額賄賂、禮金及貴重物品,為新塔礦長期從事非法生產經營充當“保護傘”,給“9·8”潰壩事故的發生埋下重大隱患,給人民民眾帶來慘重生命和財產損失,嚴重侵害了人民民眾的利益,極大地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

中央紀委、監察部發出通報要求,各級黨員領導幹部一定要從中汲取深刻教訓、引以為戒,要時刻把民眾的安危冷暖放在第一位,決不允許見利忘義、侵犯民眾利益。各級黨組織要切實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的教育、管理和監督,要注意查處重大責任事故和群體性事件背後的腐敗問題,嚴厲懲處腐敗分子,保障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黨和政府的形象,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創造良好環境。

人物故事

15年前,當不少民警還習慣用拳頭破案的時候,有個民警就想到一個問題:應該給同志們的手中塞些法律武器。於是就建了個類似於圖書館的法制室,經常摘些法律條文供辦案民警用。

此後,這位靠法制帶隊伍的民警,一帶竟帶出個文明精銳之師,使原來的臨汾市公安局,連續6年榮獲“全國優秀公安局”稱號,成為省委、省政府號召全省政法戰線學習的一面旗幟。現在,這個民警已成長為臨汾市公安局常務副局長。他叫段波。

段波1977年參加公安工作,先在派出所當民警。因為年齡小,經驗少,他遵循家人教誨,處處留心跟老警察學習。這期間,他學到了警察的吃苦精神,學到了警察的愛民情懷。

但有個現象,一直讓他困惑、難受不已。犯罪的因證據不力得不到追究;執法的因不學法靠拳頭破案。段波的性格有些斯文,碰見那些死不認罪的嫌疑人,心裡再恨也不願動手。同志們笑他不適合當警察,見他束手無策的樣子,便“替”他出手。知道同事是在“幫”自己,他既感激又覺得不對勁兒,經常像勸架似的,攔著同事不讓打。

這種尷尬,使段波也認為自己不適合當警察,一度產生轉行的念頭。但他又有著遇事總要弄明白的性格,認為法律是執法最犀利的武器,要弄明白目前的尷尬,首先得弄明白法律。

1984年,渴望懂法的段波脫產到山西大學法律系法學專業學習。他帶著久積在心中的疑惑,系統地從法學知識中汲取營養,通過系統法學的梳理和經典案例的剖解,他不僅弄清以往所遇見的諸多難題,還明白了立法的本質,在心中奠基起依法從警的文明之根。

1986年12月,從山大畢業後回到局裡,此時再看熟悉的人和事,他感到就像戴了一副法律的眼鏡,看到民警執法的不少“毛病”。作為一名普通民警,段波一方面考慮到同志們的自尊心,不直接指點“毛病”;一方面又不失時機地給大家提供法律幫助。遇到自己主辦案件,便以請求幫忙的形式,儘量多叫民警到場,教給大家取證的方法。在這種心照不宣的默契中,他逐漸成為大家身邊的“小諸葛”。

1990年,臨汾市公安局決定組建法制部門,段波作為局黨委成員共同看好的人選,被任命為法制科科長。他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從40餘起敗訴案件的分析入手,自己當教師,並請法院的同志現場說法,舉辦了三期《行政訴訟法》培訓班,對全局600餘名民警進行了一次輪訓。段波在民警心頭植入的第一個理念,就是作為一名現代警察,僅靠對民眾的樸素情感、僅靠打打殺殺的勇氣是不夠的,更要具備法律意識,掌握法律的武器。

為了給大家提供一份條規齊全、案例典型的辦案實用書,段波嘔心瀝血、夜以繼日,查閱的資料竟然超過了兩米!所作的筆記超過了80萬字;到基層調查民警的需求不下千次。終於,編寫出與臨汾市公安實踐緊密結合的《民警執法手冊》。完成了這部久懸心頭、成冊雖薄卻心血沉重的實戰參考書。段波又開始編寫《民警行為準則》等一系列規章,首次將60多個內部執法單位、10餘種辦案程式,通過環環相扣的監督和條條明晰的規定,納入制度化、規範化、法制化的軌道。臨汾市公安局法制工作成為全省法制建設的一面旗幟。96年,段波被省公安廳授予全省唯一的“法制標兵”。

法制是強兵的根本,也是對敵的利器。1994年,段波向局黨委遞交了一份事關全城穩定、百姓福祉的報告———“掃黑”建議及行動方案。臨汾市黑社會流氓團伙的存在,人人皆知,卻難以根除。長而久之,形成以“黑市長”安小根、“獨眼龍”買青虎、“河西二馬”等為首的8大黑社會團伙。

段波的“掃黑”建議和行動方案,得到局黨委的充分肯定。而“掃黑”特偵組組長的重任,也同時落在段波的肩上。1994年4月17日,臨汾市公安局“掃黑”大行動,以段波帶領特偵組成員進駐金殿鎮,拉開了驚心動魄的序幕。

金殿鎮是“河西二馬”長期盤踞的老巢。儘管特偵組採取的是深夜秘訪形式,民眾一聽是調查二馬,都驚恐地躲開,誰也不敢開門。熬了許多個夜晚,終於敲開金殿村一個受害者的家門,但受害人不僅拒絕舉證,還嚇得直推民警走。段波見苦口婆心勸不動,便以話語相激。受害者一急,悲憤地說:“你們今天抓了明天放,他再回來,我死了不要緊,我老爹老媽誰管?”說完,全家人哭成一團。見此情狀,段波忍不住身心顫抖、羞愧交加,帶民警無言退出。

難道這次“掃黑”又要無聲無息地流產了嗎?憂心如焚加上過於勞累,段波病倒了。在病床上小憩的時間裡,他想明白一個道理:要取得“掃黑”戰役的證據突破,就必須改變以往怕打“草驚蛇”的常規戰術,而要先打掉“蛇頭”,讓民眾不再恐懼,讓黑幫分子陷入恐懼,打得黑社會團伙膽戰心驚,打出人民民眾的信心和決心!

1994年歲末,段波帶領特偵組的8名幹警,悄悄包圍了臨汾最大的黑社會頭目———“黑市長”安小根的家。安家的高牆深院裡養有9條大狼狗,還有幾個全副武裝的貼身保鏢。段波決定採取“圍城打援”的辦法,智擒安小根。他們以調查安小根弟弟的問題為名敲開大門,段波和兩名民警在閒聊中,使渾身戒備的安小根放鬆警惕。在這一瞬間,兩名民警猛撲上去,將其擒獲。

“黑市長”的落網,在臨汾城掀起巨大的波瀾。市民們因看到黑霧初散而欣喜不已;受害者因看到罪魁伏法而舉杯相慶;黑勢力因感到末日來臨而凶相畢露;說情者則因說不清的原因而四處奔走。

在那些日子裡,特偵組成員承受著空前的、來自說情和恐嚇的雙重壓力。特別是段波,不僅有恐嚇信寄到辦公室,還有恐嚇電話打到家裡。在這生死較量的關頭,局黨委給了特偵組無微不至的關懷和堅定不移的支持,使特偵組有了壓倒一切的勇氣和力量。經過兩年的艱難取證,堆積如山、血淚斑斑的幾大證據鏈,終於形成對黑社會團伙實施毀滅性打擊的法律之劍。

徹底剿滅黑社會流氓組織的戰鬥打響了!在局黨委指揮下,全局各警種協同作戰,追捕合圍,到1996年年底,共抓捕黑社會首腦、骨幹、嘍囉達400餘人。靠證據決戰,使4名黑社會首腦被判處極刑,3名被判死緩,1名被判無期,300多名黑社會嘍囉受到法律的制裁。根系縱橫、長期糾結的8大社會毒瘤,終於被連根拔起,開全省乃至全國打黑除惡的先河。臨汾的社會治安,迎來了連續10年的穩定期!

“掃黑”戰鬥結束後,聆聽著全城慶祝勝利的鞭炮聲,剛剛出任臨汾市公安局局領導的段波並沒有陶醉,而是構想著如何在民警心中培植法的精神。就在這時發生了一件難以忘卻的事,深深地觸動了他。

1997年,交警部門在路查中發現一輛可疑車輛,便移交到刑偵部門,公安機關以涉嫌盜竊機動車將車主刑事拘留。經查證,該車並非被盜車輛,家屬也多次到公安機關要求放人。辦案民警怕車主告狀,竟然將錯就錯,試圖變更強制措施。段波知道此事後,及時予以制止。“錯了就得認錯,不能怕擔責任再次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不能因顧及自己的形象傷了百姓的心”。所以,在主動承擔賠償責任的同時,段波親自上門給車主道歉,取得對方的充分諒解。

是啊!僅僅靠制度規範民警的執法行為,還不能真正構築起嚴格執法的屏障,必須把公正、文明的執法理念根植民警的心中,才能變成“自律”為“自覺”。

超期羈押是多年來難以解決、直接侵害犯罪嫌疑人權益的一大頑疾。段波抓住典型案例,通過毫不留情的處理和震懾,要求民警堅決做到:按國家法律法規履行執法職責,一絲一毫也不得偏離。1998年,西街派出所在辦理一起案件中,辦案民警因回家結婚沒做安排,致使犯罪嫌疑人超期羈押一天,按照規定應當追究責任。派出所所長鑒於這位民警結婚的客觀情況,來找段波說情。段波回答:如果你能把法規改掉,就不處理了。結果,該民警被關禁閉7天,派出所所長受連帶追究,被禁閉3天。執法責任的真追實究,使超期羈押、違反程式等現象基本消除,新的執法理念也由此在廣大民警的心頭確立。

如何讓老百姓滿意,使他們充分享受法律的公平與正義,是段波同志一直追求的目標。他率先在臨汾市公安局推行警務公開、實施陽光作業的機制,就是要告訴民警一個道理: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體現警察執法為民精神,一點一滴也不得疏忽。

過去法醫鑑定結果都是直接交給辦案人,當事人只知道結果,不知道依據,相應地被剝奪了對鑑定的複議權。段波認為:只要法醫鑑定不涉及個人私密,就應該向雙方當事人公開。以此為警務公開的契機,臨汾市公安局經過梳理,從案件受理到處理結果,實行了全方位的透明化,在各辦案單位廣泛實施聽證制度。

1999年,劉村鎮某村支書與村委主任發生糾紛,雙方有數十人參與廝打,並且各糾集數百人到市委、市政府上訪,要求處理對方。段波帶領民警到該村組織公開聽證,讓雙方從事情起因開始互相質證、申辯,一步步澄清事實,然後分別指明雙方在某個環節的對錯。這種辦案方式,使雙方在質詢中認識到自己的過錯,最終達成協定,握手言和。

2000年元月,段波被任命為臨汾市公安局副局長。作為分管刑偵、法制的副局長,他繼續堅持以法制帶隊伍,規範基層刑偵隊伍的執法行為,制定了八類案件上報建檔制度、系列案件串並制度等一系列打擊犯罪的工作機制。在他的現場指揮下,成功偵破了襄汾縣“2002.8.9”綁架殺人案、蒲縣“2004.1.16”爆炸殺人案、霍州市“2004.8.26”搶劫金店案等一批有影響的案件。2004年命案偵破專項行動中,又創下5項指標均排名全省第一的優異成績。

因為貢獻突出,多年來,他相繼被省公安廳評為“全省公安系統百名功臣”,被公安部授予“全國優秀人民警察”稱號,被團中央等九部委授予“中國百名優秀青年衛士”稱號,被團省委、省青聯評為山西省十大傑出青年,被省委省政府授予“五一”勞動獎章。

一審宣判

山西太原、臨汾等地法院於2010年9月30日對造成277人死亡、4人失蹤、直接經濟損失達9619.2萬元、涉及58名被告的2008年山西省襄汾縣“9·8”潰壩重大責任事故及相關職務犯罪案進行一審宣判。山西省運城市公安局原局長段波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終審判決

2010年12月13日,山西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段波因受賄2431萬元,判處無期徒刑,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絕密抓捕

高速路上攔截公安局長

案情要回溯到兩年前。

2009年1月7日上午,臨汾至運城的高速公路路口,氣氛緊張,每一輛過往車輛均被仔細盤查,下午2時許,一輛車牌號後面幾位數字為“0001”的豐田霸道警車出現,車上人員當即被控制。

當晚,段波被“雙規”的訊息不脛而走。

運城新聞界一位同行向記者講述了親歷的一幕:1月7日晚上,他和同事陪一位投資商吃飯,席間,記者們電話不斷,內容幾乎全是圍繞段波,震驚不已的人們,四處求證。投資商忍不住問,“誰是段波?”此語立即招來記者們善意的嘲笑,“你OUT(落伍)了。”

在臨汾、運城地區,段波之名可謂家喻戶曉。翻開此人履歷,光環之多令人炫目:全國優秀人民警察、中國百名優秀青年衛士、全省公安系統百名功臣、山西省十大傑出青年……2008年4月,段波由臨汾市公安局常務副局長升任運城市市長助理、市公安局局長,官至副廳。

“彌勒面貌,相撲體態,鷹隼眼光,雷霆作風”,這是山西政法界人士對段波的評語,因其傳神經典,廣為人知。他在運城掀起了“打黑除惡”風暴,延續了之前在臨汾“鐵面打黑”的威名,贏得廣泛好評。

1月7日上午,辦案人員兵分幾路,執行絕密任務,於是有了高速公路上那一幕。

潰壩之後

局長高調宣布“不差錢”

2008年9月8日,山西省襄汾縣新塔礦業公司發生尾庫礦潰壩事故,277人遇難,舉國震驚。根據中央部署,中紀委、監察部會同山西省紀委及有關部門,對事故背後的腐敗問題進行了深入調查,紛至沓來的舉報信,都提到了一個名字——段波。新塔礦業公司董事長張佩亮與段波乃至段家的關係,“臨汾人都知道”。張佩亮事發後被控制,2010年9月30日一審被判死緩。

2009年11月19日,段波被刑拘,對段家的搜查隨之展開。段家位於臨汾市堯都區的一處獨門獨院,奢華場景令人難忘。辦案人員隨後趕到北京,搜查段的女兒所居住的一處名為“觀塘”的別墅。另一處豪宅,則由段妻徐某與上中學的兒子居住。

乾股真相

強逼賣礦賺足2000萬

2002年8月,張佩亮得知安澤縣某焦化公司王某的煤礦準備出售,便與王某接洽,表示想買該礦,被王某一口拒絕,據在場的人回憶,張佩亮趿著一雙拖鞋,抱著一個水杯,吊兒郎當,“就不像好好做生意的人”。

第一次遭拒後,張佩亮找到了段波,段波安排他找馬某,馬某陪張再次找到王某。但王某仍不買賬。於是段波親自出馬,與張佩亮一同前往,與馬某、王某等人在賓館見面、吃飯。席間,段波多次向王某敬酒,王某屢屢回絕。眾目睽睽之下,段波不急不惱,堅持請王某將煤礦賣給張佩亮。

2002年11月,張佩亮如願以償,以1550萬元的價格買下了王某的煤礦。為了感謝段波幫了大忙,他多次向另外兩位股東表示,“沒有人家段波,咱根本買不下煤礦”,在隨後的股東會上,張佩亮再次提出給段波留20%的乾股,並掛在段父段洪政名下,“免得給段波帶來麻煩”,兩位股東表示同意。

2004年年底,張佩亮將這座煤礦以1.5億元的價格轉手賣給他人。當賣礦的大部分款項到手後,張佩亮告訴段波,“礦賣了,給你分了2000萬。”段波告訴張,“我現在不用錢,先放你那裡,等我用錢的時候再說。”

2004年年底,段波的女兒從澳大利亞留學回來,想在北京成立公司做生意,段波讓張佩亮將分給自己的2000萬元拿出1000萬元,打到女兒指定的北京某貿易有限公司的賬戶中,剩餘的1000萬元,案發時仍留在張佩亮處。

襄汾潰壩後約20天,段波約該礦一名股東在運城市公安局門口見面,段讓其把財務賬銷毀,這名股東幾經思慮,不敢銷毀,只是把賬本藏了起來。

手眼通天

事故責任人逍遙法外

知情人告訴記者,段波很有能量,“全臨汾沒有擺不平的事”。逢年過節,得過段波恩惠的人,無不希望表達心意,但除了幾個關係很鐵的心腹,多數人根本見不到段波,他幾乎從來不在臨汾,“不在海南就在北京”。段波兒子過十二歲生日,趨之若鶩的送禮人都被告知,“這個生日不收禮”。但最終令段波身陷囹圄的大案表明:一般不收錢,是不收一般人的錢。一旦收,就不一般。

1998年11月,臨汾市河底鄉西溝煤礦發生特大瓦斯爆炸,47人死亡。事故當天,礦主連某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堯都區公安分局立案偵查。連某通過民警董某向段波求助:“只要我不死,事後一定重謝。”12月,在段波的“運作”下,連某被取保候審。次年8月,檢方對連某作出“不起訴”決定,並且解除取保候審。最終,同案礦長劉某被判刑5年,連某卻不承擔任何責任。

為了還原事實真相,辦案人員數次趕赴臨汾,向當時的堯都區檢察院主要領導王軍(化名)調查核實。據王軍證實,段波曾宴請他和區人大常委會一名副主任,連某作陪。席間,段波提出,請王軍關照連某。

這次“大難不死”,連某得以繼續開礦。為了感謝段波的“大恩大德”,連某多次提出給段波買一輛汽車,段未置可否。2003年4月,在段波同學韓某的撮合下,連某出錢,為段波買了一輛價值78萬元的美版豐田越野車。

有求必應

煤老闆俯首甘當提款機

今年五十出頭的郝某,是臨汾赫赫有名的煤老闆。雖然身家上億,卻行事低調,對兩個兒子管教甚嚴。沒有他的吩咐,兒子幾乎不敢和父親同桌吃飯。

就是這樣一個煤老闆,卻對段波言聽計從,俯首甘為提款機。

2006年年初,郝某的煤礦因非法生產被查封,段波親自出面協調,煤礦得以繼續非法生產。作為回報,段波每有指令,郝某都是滿口應承,“模範”充當了段波的私家銀行。

段波的女兒回國後不久,向父親提出,想在北京賽特商場附近買一套房子。2005年1月,段波與郝某同去北京看房。郝某花306萬元買下一套房子送給段的女兒,並按段的要求,將房子暫時辦到自己名下。兩個月後,段波的女兒又提出要買一個車位。段波再給郝某打電話,郝某出資27萬元,購買了地下停車位一個。

郝某後來告訴辦案人員,“能給人家段波花錢,是咱的福氣。”2008年5月,郝某將房產證領回後,拿到家裡秘密保存起來。他向辦案人員解釋原因,“房子就是段波的,遲早要給人家”。

潰壩事故後,段波將郝某召至運城,郝某承諾,如果有人問起北京住房的事,就咬定,房子是租給段波女兒而不是買給段波的。口說無憑,郝某在一份應對調查的房屋租賃協定上補簽了自己的名字。

2010年2月8日,段波案在太原中院審理,控辯雙方就這套房子的性質展開激烈辯論。檢方認為,段波自己有購房能力,仍要求郝某為其購買住房,並使用4年之久,從未付過租金,從未表達過歸還之意,段波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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