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研究

內容介紹《殘疾人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研究》從歷史角度和自身傳統看,我國古代包含豐富的殘疾人社會保障思想,但囿於著錄缺失和歷史局限,其表現是初步、零散和不成體系的。 這些思想和做法有其契合時代價值的一面,具有先進性、國家主導性和基礎性,但受制於時代和階級的局限,亦存在缺失權利本位性、人格獨立性和法制性的不足。 構建現代殘疾人社會保障制度,必須秉持據史務實之態度,科學甄別和評估其價值,在延續制度歷史慣性之基礎上實現制度的革故鼎新。

內容介紹

《殘疾人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研究》從歷史角度和自身傳統看,我國古代包含豐富的殘疾人社會保障思想,但囿於著錄缺失和歷史局限,其表現是初步、零散和不成體系的。以邏輯主線循納,可內涵於仁德兼愛、民本仁政、因果慈悲、宗族救助四個維度,這些思想或在當時已成為立法依據,或尚停留於社會理想層面,其思想精髓和制度精華為後世所承襲,不但促進了傳統殘疾人社會保障制度之蔚起,而且指導歷代王朝頒行了一系列涉殘規範。其中,得到有效執行且能革故鼎新者有之,未能有效實施或流於形式者亦有之。綜論之,具體項目層面以國家收養、減免賦役、實物救助和量能授事最具代表性,制度理念層面以國家責任觀最具先進性。為保障殘疾人社會保障法律規範的實施和救助項目的推行,我國歷代中央和地方政府作為責任主體,設立機構和官職作為體制支撐,籌措經費與物資作為財政保障,助推民間互助與義行構成官方救助之有效補充。這些思想和做法有其契合時代價值的一面,具有先進性、國家主導性和基礎性,但受制於時代和階級的局限,亦存在缺失權利本位性、人格獨立性和法制性的不足。構建現代殘疾人社會保障制度,必須秉持據史務實之態度,科學甄別和評估其價值,在延續制度歷史慣性之基礎上實現制度的革故鼎新。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