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淨利潤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體系(2006)的有關規定,“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反映在企業合併淨利潤中,歸屬於母公司股東(所有者)所有的那部分淨利潤。

釋義

比如,某一上市公司實現淨利潤100萬元,其持有70%股權的子公司實現淨利潤50萬元。假設該上市公司沒有其他子公司,且母子公司之間沒有淨利潤的抵銷業務,則,母公司合併淨利潤150萬元(100 + 50),而該上市公司擁有子公司淨利潤的份額應當為35萬元(50 * 70%),由此,母公司總計實現淨利潤135萬元(100 + 35),該淨利潤應當歸屬於母公司的股東。除此之外,子公司實現的淨利潤的剩餘部分15萬元(50 - 35),歸屬子公司其他股東(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少數股東”)所有。

示例

據此,該上市公司合併利潤表相關列示如下:

淨利潤(淨虧損以“-”號填列) 150萬元

其中: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 135萬元

少數股東損益 15萬元

而在原企業會計準則(制度)(2005前)下,上述數據相關列示應為如下:

少數股東損益 15萬元

淨利潤:13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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