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解釋

正式解釋是 “非正式解釋”的對稱。又稱“有權解釋”、“官方解釋”國家專門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對法律和法規條文的含義所作的說明。具有法律效力。依據解釋的主體不同,正式解釋分為立法解釋、司法解釋、行政解釋三類。依其解釋的效力範圍,又分規範性解釋和個別性解釋。

立法解釋。從狹義上說,立法解釋專指國家立法機關對法律所做的解釋;從廣義上說,則泛指所有依法有權制定法律、法規的國家機關或其授權機關,對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規進行的解釋。這裡所說的法律解釋是廣義的。它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憲法的解釋,以及對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補充規定的法律的解釋;國務院及其主管部門對自己制定的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行政法規的解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其他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地方人大常委會對自己制定的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地方性法規的解釋。

行政解釋。行政解釋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依法行使職權時,對有關法律、法規如何具體套用問題所做的解釋。它有兩種情況:國務院及其主管部門對不屬於審判和檢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體套用問題所做的解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對地方性法規如何具體套用的問題所做的解釋。

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是指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法規的過程中,對如何具體套用法律、法規的問題所做的解釋。它包括:審判解釋;檢察解釋和審判、檢察聯合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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