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木材法規

歐盟木材法規即是英文European Union Timber Regulation的縮寫。這是一個強制性法規,將於2013年3月開始生效,對經營者和貿易商開始實施。 這個法規名為:歐盟木材法規No.995/2010。它包含以下基本內容: 1、法規性質; 2、基本內容; 3、基本要求; 4、盡責調查制度。

法規性質

歐盟木材法規即 是英文European Union Timber Regulation的縮寫。這是一個強制性法規,將於2013年3月開始生效,對經營者和貿易商開始實施。 這個法規名為:歐盟木材法規No.995/2010。

基本內容

它包含以下基本內容:

(1)歐盟木材法規基本要求;

(2)認證計畫的作用;

(3)怎樣強制實施歐盟木材法規;

(4)實施這個法規的時間表。

基本要求

法規要求進入歐盟市場的木材及木製產品的企業承擔一種義務,即木材不是來自非法採伐的森林。它還對歐盟內部的從事這些產品貿易的機構提出了要求,這些產品包括的門類十分廣泛,只有一些明顯是循環利用項目及其材料的情況例外。

該法規的基本要求為,對進入歐盟市場的木材製品的第一個訂(供)貨人(定義為“運營人”)實行“盡責調查”程式,以最大限度地減少來源於“非法採伐”木材製品進入歐盟市場的風險。但是,在歐盟內部採購的貿易商並不要求進行“盡責調查”,不過必須保存從其它機構運輸過來的記錄。

為了符合歐盟木材法規,要求每一個運營者執行記錄製度,進行“盡責調查”。這可以是他們自己已經建立的制度,或者是由第三方制定的制度。所有相關的記錄必須保存5年,如果需要的話還必須提供合格的證據。但是向一般公共部門和最終消費者的銷售記錄不屬於該項法規規定的範圍。

盡責調查制度

歐盟木材規則制定的“盡責調查”制度包含3個要素:

1. 資料

(Ⅰ)產品描述。

(Ⅱ)樹種(常用名稱和如果可能的話提供學名)。

(Ⅲ)採伐地的國家和可能套用的地區/在這個國家的特許採伐權。

(Ⅳ)數量,或以材積、重量或某個單位的數量來表述。

(Ⅴ)供應商(至運營者)的姓名和地址。

(Ⅵ)貿易商的姓名和地址(至接受木材/木基製品的人)。

(Ⅶ)表述符合(出產木材/木製品地區的國家的)森林法規的檔案。

(Ⅷ)常用名稱,特別是俗稱可能形成混亂,在可能的情況下根據《BSEN135562003原木和鋸材》標準用學名表示,以對樹種提供更準確的資料,在歐洲使用的木材術語可以在木材名稱上提供指導。

2. 風險評估程式風險評估程式的目的是一個含有木材的產品可能存在非法採伐的風險,應該估及以下方面:

(Ⅰ) 以合用的法規即核查、鑑定計畫,FLEGT許可,CITIES許可等來保證符合性。

(Ⅱ)特殊樹種非法採伐的普遍性。

(Ⅲ)在資源國/資源國中的地區的非法採伐活動的普遍性。

(Ⅳ)對原產國的任何制裁/武裝衝突。

(Ⅴ)供應鏈的複雜性,即鋸材的採購,很明顯,來自單個鋸木廠的單塊木材可以直接拿去評估,但是一個帶抽屜的衣櫃,它的零部件可能來自好幾個工廠或者好幾個鋸木廠,甚至可能來自不同的國家,這就使問題複雜得多。如果評估程式和相關的書面證據表明從非法採伐來源地來的家具的風險是可忽略不計的,那么它就可能引入歐盟市場。但是如果存有疑問,還必須進入“風險減輕”程式。

3. 風險減輕程式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從非法採伐來源地來的家具的風險,這個制度設計了進一步採取的措施和程式,必須提供或進行:

(Ⅰ)附加資料

(Ⅱ)附加檔案

(Ⅲ)第一方(指供貨方)走訪和核查

(Ⅳ)第三方核查

一些大公司可能已經有一套制度來替代“盡責調查”,一樣可以滿足要求,而且可以由成員國的合法機構進行詳細審查。但是一些中小型企業可能沒有這套制度,所以歐洲木材法規允許這些企業利用監督機構的“盡責調查”制度對“運營者”是否符合法規要求實施調查。監督機構將為沒有自己的“盡責調查”制度的“運營者”提供“盡責調查”制度,並且保持良好地運作。根據歐洲木材法規,這些機構不僅有提供“盡責調查”制度的責任,而且要監督制度的實施,如果“運營者”未能適當地套用這套制度,應採取措施來幫助他們。歐盟將委託監督機構,而且將在歐盟的官方刊物上公布和保存這些機構的名單及其網址,PEFC、CFCC、FSC森林認證機構均可提供盡責調查系統或森林認證證明(或證書)作為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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