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運輸超限不可解體物品通行許可證件管理辦法

機動車運輸超限不可解體物品通行許可證件管理辦法

機動車運輸超限不可解體物品通行許可證件管理辦法是2006年8月1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省公安廳《行政許可暫行辦法》,制定的運輸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機動車運輸超限不可解體物品通行許可證件辦理,保障道路通行安全,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省公安廳《行政許可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運輸超限不可解體物品通行許可證件實行分級管理,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規定的許可權、範圍和條件下辦理機動車運輸超限不可解體物品通行許可證件。

辦理機動車運輸超限不可解體物品通行許可證件應當遵循公開、公正、高效、便民原則。

本省車輛運輸超限不可解體物品通行外省(市)道路的,應按照外省(市)的有關規定,申請辦理相應的通行許可證件。

第三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指定專人承辦機動車運輸超限不可解體物品通行許可證件,並配備辦公設施。

第四條 運輸超限不可解體物品按其外廓尺寸分為三個等級。載運物的長度超出車廂後部300cm以上,一側超出車廂50cm以上,裝載後的車貨高度超過500cm或所載物體總長在1400cm以上,總寬度在400cm以上的為一級超限物品運輸。載運物的長度超出車廂後部200cm-300cm,一側超出車廂20cm-50cm,裝載後的車貨高度在450cm-500cm之間的,為二級超限物品運輸。載運物的長度超出車廂後部200cm以下,一側超出車廂20cm以下,裝載後的車貨高度在450cm以下的,為三級超限物品。

運輸物品的外廓尺寸有一項達到等級參數的即為該等級別的超限物品運輸。

第五條 對申請一級超限物品運輸且通過兩個或兩個以上設區市轄區的,由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通行許可證件。在設區市轄區內運輸一級超限物品和在本省範圍內運輸二、三級超限物品的,由承運始發地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通行許可證件。本省範圍內運輸三級超限物品的,由承運始發地縣(市、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行政許可證件。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辦理的超限物品運輸通行許可證件在本省範圍內有效。

持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的超限物品通行許可證件,需通行其它設區市市區道路的,應當到該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道路通行許可證件。

第六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辦理超限物品運輸通行許可證件的法律依據、條件、程式、期限以及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及申請書示範文本進行公示。

第七條 辦理超限物品運輸通行許可證件的申請人應當按照法定形式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辦理載運超限物品道路通行許可申請書和為保障交通安全擬採取的安全措施;

(二)運輸物品的外廓尺寸圖(附反映貨物長度、寬度、高度的多角度照片和圖紙複印件),貨物重量證明材料;

(三)運輸車輛行駛證複印件;

(四)駕駛人駕駛證複印件;

(五)運輸一、二級超限物品,還應提供詳細運輸計畫,對運輸時間、路線、中途停留地點基本情況、通過交通複雜及易引發交通堵塞路段或路口的交通安全保障措施作出詳細說明;

(六)跨省運輸進入我省的,還應提供外省始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通行證件複印件;

(七)運輸一、二級超限物品行經鐵路道口,可能影響鐵路部門正常工作的,還應提交鐵路部門指定的鐵路道口、時間證明檔案;

(八)車、貨總重超過40噸、總長超過18米、寬度超過2.5米、高度超過4.0米的,還需提供公路管理部門辦理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件。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載運物品能夠解體,解體後裝載能夠符合法定裝載要求的;

(二)通過改變裝載方法能夠符合法定裝載要求的;

(三)載運物品長度在1200cm或寬度在240cm以下,通過更換車輛能夠達到符合法定裝載尺寸要求的;

(四)不屬本機關職權範圍內的;

(五)申請材料不齊全的。

對屬於上述情形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不予受理決定書。

第九條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予以受理。

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存在錯誤可以當場更正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三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補齊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補正內容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受理當事人申請的,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受理決定書。

第十條 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當事人提交的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與交通管理基礎信息庫進行比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通行許可證件:

(一)申請人提交的行駛證和駕駛證與車輛、駕駛人基礎信息庫記載信息不一致的;

(二)運輸車輛達到報廢期或在運輸期間達到報廢期的;

(三)運輸車輛逾期未檢驗或在運輸期間超過檢驗期的;

(四)載運物品質量大於車輛核定載質量的;

(五)機動車駕駛人被記滿12分,尚未通過考試的;

(六)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系虛假、偽造的。

對有上述情形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辦理通行許可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決定理由。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一、二級超限物品運輸通行許可證件,應當在批准前對車輛、載運物和擬採取的交通安全措施進行現場檢驗。現場檢驗發現運輸超限物品的機動車、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及安全措施與申請材料不符的,應當一次告知申請人改正,改正後方可辦理通行許可證件。

第十二條 現場檢驗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由兩名民警進行現場勘驗;

(二)上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指派縣級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現場檢驗;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兩日內進行現場檢驗,並出具書面檢驗報告。

第十三條 運輸一級超限物品需要對通行道路勘察的,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進行道路勘察,制定交通安全保障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噹噹場辦理通行許可證件。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不能當場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以下期限辦理超限物品運輸通行許可證件:

(一)辦理一級超限物品運輸通行許可證件,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辦結;

(二)辦理二級超限物品運輸通行許可證件,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辦結;

(三)辦理三級超限物品運輸通行許可證件,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日內辦結。

對決定核發通行許可證件的,應當按照法定形式和期限送達申請人。

第十五條 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作出辦理超限物品運輸通行許可決定時,應當對申請人提出以下交通安全保障措施要求,並要求承運人落實:

(一)時速不得超過每小時60公里;

(二)超寬的,白天應在載運物兩側安裝明顯示寬標識,夜間安裝示寬標誌燈具;

(三)超長的,應當在車輛後部懸掛號牌運輸放大號;載運物遮擋車箱燈光的,還應當在載運物後部安裝相應的標誌燈具;

(四)運輸二級以上超限物品對交通安全有較大影響的,可以要求配置前導或後衛車輛;

(五)裝載後車貨高度超過4.5米的,在運輸車輛前方應當採取必要的測高措施;

(六)城市市區道路尖峰時段禁止通行;

(七)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求採取的其他安全措施。

第十六條 已經做出的超限物品運輸通行許可決定,應當在辦公場所公開,公民有權查詢。

第十七條 依法收取費用的,應當按照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收費,並向當事人出具財政部門監製的收據。

第十八條 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應當接受沿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未按批准的通行許可要求運輸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法實施處罰,並責令改正。

第十九條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通行許可證件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自覺接受民眾監督。

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辦公場所公示法律依據、辦理範圍、條件、程式、時限、收費等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三)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不齊全,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全部內容的;

(四)未依法說明不受理申請或不予決定理由的;

(五)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在規定期限內做出決定的;

(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收取費用或收取費用不出具正式票據的;

(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它利益的。

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辦理超限物品通行許可證件無關的材料、圖片資料。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原《河北省公安廳關於超限物品運輸交通管理暫行規定》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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