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東黎族自治縣司法局

2、領導、管理和指導司法所及司法助理員和各項工作。 3、管理和指導全縣的法制宣傳與依法治理的工作。 5、管理全縣的公證工作。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和省司法廳的指導下,完成各項司法行政工作任務。
2、領導、管理和指導司法所及司法助理員和各項工作。
3、管理和指導全縣的法制宣傳與依法治理的工作。
4、管理全縣的律師工作,對全縣法律服務機構進行業務指導、管理和監督。
5、管理全縣的公證工作。
6、管理和指導全縣範圍內各級人民調解法律服務工作,參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7、負責全縣司法行政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全縣調解員的崗位培訓工作。
8、協助縣有關部門搞好“兩勞”人員的安置工作。
9、負責“148”法律服務工作。
10、指導管理本系統的計畫財務和槍枝、彈藥、服裝、車輛等物資裝備。
11、負責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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