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山高新區

樂山高新區

樂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樂山古稱嘉州,地處岷江、青衣江、大渡河三江匯合處,是一座有   近三千年歷史的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素有“天下山水之觀在蜀,蜀之勝曰嘉州”的美稱。歷代文人墨客與樂山結下了不解之緣,留下了大量的千古絕唱。深厚的文化底蘊孕育出蘇東坡、郭沫若兩位彪炳史冊的大文豪。如今,在1.28萬平方公里的土地上,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峨眉山——樂山大佛”巍然矗立,26處國家級或省級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星羅棋布,“中國優秀旅遊城市”、“全國綠化模範城市”、“全國衛生城市”等桂冠交相輝映。中心城區體現了“城市在山水中,森林在城市中”的發展理念,人與自然親密和諧,是聯合國城市管理中心在中國的唯一合作城市,成為居家樂園。

基本信息

園區簡介

樂山市委、市政府歷來重視樂山 高新區的開發建設,將高新區置於樂山“一心三線” 產業布局的中心地位,建成全市 高新技術產業聚集中心和 經濟發展的主要 增長極。
樂山高新區採取政府主導、一區多園的發展模式,重點抓好電子 工業園、醫藥工業園、 新材料工業園的建設。同 時,建成了的科技孵化園和科技 創業園,成立了創業服務中心,設立了"科技扶持資金"和" 風險投資基金"。
樂山高新區管委會行使高度集權的管理。凡區內建設項目,從規劃定點、項目 備案、國土徵用、建設管理、 財政管理、工程驗收等均實行" 一站式服務"。對科技含量高、 投資規模大、 經濟效益好的項目,實行一事一議、特事特辦。
樂山高新區良好的政策優勢、 區位優勢和軟硬環境優勢吸引了一批高素質人才、 高科技成果和項目在此聚集。國內最大的 多晶矽和 單晶矽項目2007年建成投產。截止2005年底已成功引進56項目, 投資總額達88億元。招商引資工作顯現出進區一批、洽談一批,跟蹤一批、儲備一批的良好勢頭。
樂山高新區的建設者們將求實進取, 與時俱進,努力為中外投資者營造高回報的 投資環境、高效率的辦事環境、高質量的 生活環境。我們真誠期望與投資者愉快合作,共同發展,攜手共創美好未來。

園區規劃

樂山高新區從2001年底搬遷到大渡河南岸以來,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以 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為指導,結合實際,走改革、發展、創新的路子,堅持高標準制定規劃,高質量引進項目,高效率搞好 基礎設施建設,促進項目建設,以體制創新促進 技術創新,在4年多時間裡,全區 國內生產總值達到11億元,財政 收入達到5082萬元,完成固定資產投資10.59億元,新的經濟成長點基本形成。
—— 工業經濟發展較快。區域工業主導地位突出,一批高新技術項目和大項目已相繼投產,高新區已初步形成 半導體材料、機械電氣、 新醫藥等三大 支柱產業。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取得了一定成效,園區已有 高新技術企業4家,占全市高新技術企業總數的24%,年銷售收入過億元的高新技術企業達2家。
——基礎設施建設速度加快,基本形成新區域框架。規劃、建設了一批高質量、高標準的 基礎設施、公益設施項目,功能配套能力加強, 環境質量明顯提高。完成了“兩縱三橫”(迎賓大道、建業大道、 樂高大道、茶山路、臨江北路)為主幹道的“井”字形道路網7 公里及配套的供水、排水、排污、供氣、通訊等管網工程;完成了高新區主幹道亮化、綠化工程; 天燃氣一、二級站已經建成,區內日供氣能力達30萬立方以上;日供水能力達到5萬噸以上。投資1.2億元的220KVA 變電站工程已建成帶電。目前,高新區基礎設施建成面積達4平方公里。
——招商引資成效顯著。截至2005年底,高新區共引進30個高新技術或出口創匯型項目,投資總額達41.66億元。 利用外資領域不斷拓展,外貿出口持續增長。累計契約利用外資6074萬美元,累計 實際利用外資3177萬美 元。半導體材料、 電線電纜、中西製藥、電工電器、 服裝加工等利用外資已有一定規模,進出口貿易穩步增長。目前,全區出口創匯達2365萬美元。
—— 科技創新工作實現突破。建立了科技孵化園、創業園和 夾江 核技術產業園,與 樂山市 產權交易中心、 樂山市中小企業擔保有限公司建立了合作關係,建立起以中小企業擔保融資和 產權交易、 技術轉讓為主的全新機制。截止2005年底,高新區已有入孵項目25個,創業企業15家,創業企業實現銷售收入7500萬元。

投資環境

位 置
樂山 高新區位於樂山中心城區南部, 大渡河南岸、 岷江西岸、大渡河與岷江匯合處,屬樂山中心城區規劃範圍。規劃區東到大佛保護區,隔岷江與 樂山大佛相望,通過 大渡河大橋與市區相接,南至樂山森林公園。
面積人口
區域規劃控制面積30 平方公里,首期開發面積6.924平方 公里。目前高新區 常住人口5532人, 人口密度798.96人/km2,預計在“十一五”期間將達到2585人/km2。
自然環境
風 向:主導風向為北風,次主導風向為 西北風,多年平均風速1.2m/s,靜風頻率38%。
地形地貌:地形以平壩和淺丘陵為主,均呈中部低,南北高的地勢。
氣 候:屬 中亞熱帶濕潤季風氣候,四季分明。
氣 溫:年平均 氣溫17.3℃,一月平均 氣溫7℃,七月平均氣溫26℃。
降雨量:本區年最大降水量為1650mm(1975年),年最小降雨量為914.1mm,年均降雨量1120.7mm,最大日 降雨量248.2mm。
平均濕度:平均相對濕度81%

優惠政策

第一條在 高新區的外地投資企業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1、在高新區註冊投資新辦的生產性企業,對企業按上繳所得稅地方分成留用額實行補貼支持,從企業獲利年度起,2年全額補貼、3年減半補貼。
2、投資者從投資企業中獲得的利潤再投入該企業,增加 註冊資金或作資本開 辦其它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由受益財政按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 企業所得稅的地方分成留用額40%進行補貼。再投資新辦的先進技術企業,且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由受益財政按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的地方分成留用額的全額補貼。
3、 企業資產重組形成擴張時,外來投資總額的占25%以上,自獲利年度起,高新區財政按新增企業所得稅地方分成留用額全額補貼2年、減半補貼3年。
第二條在樂山高新區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以下優惠
1、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川府發[2001]10號檔案 稅收政策有關規定)改按 西部大開發 稅收優惠政策執行。即:對改在 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的 內資企業和 外商投資企業,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減按15%的 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已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的高新技術企業,當年出口產值達70%的,經稅務部門核實,可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3、對區內鼓勵類產業和優勢產業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先進技術設備,除按國家規定 不予免稅的商品外,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 增值稅。
第三條在高新區外商投資企業,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對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國家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的項目,在該項目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按照契約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均按國家規定免徵 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二)對已設立的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先進技術型外商投資企業、產品出口型外商投資企業和 外商投資研究開發中心的 技術改造項目,在原批准的生產 經營範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其技術、配件、備件,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三)對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採購國產設備如該類進口設備屬免稅目錄範圍,可全額退還國產設備增值稅,或抵免企業所得稅。
(四)外商企業向該區轉讓技術,凡屬技術先進或條件優惠的,按有關程式報稅務主管部門批准,免徵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 技術轉讓收入免徵營業稅。
(五)外商投資企業為開發 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費用比上年增長10%及其以上的,管委會報經 稅務機關批准,允許再按 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 應納所得稅額。
(六)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按國家規定實行 出口退稅政策。
(七)積極支持開展外商投資企業和國內企業技術改造項目的設備進口業務,在 減免稅貨物審批上,海關憑相應項目審批機構出具的《項目 確認書》辦理進口免稅手續。
(八)下列情況適用15%的 企業所得稅率:
1、國務院批准設立的 外資銀行、 中外合資銀行等 金融機構中,外國投資者 投入資本或者分行由總行撥入 營運資金超過1000萬美元、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
2、技術密集型、知識密集型項目;外商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
(九)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前2年免繳,第3至5年減半企業所得稅(以下簡稱 法定減免稅期)。
(十)外商投資企業在享受法定減免稅期滿後,再延長3年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十一)生產出口產品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享受法定減免稅期滿後,凡當年出口產品值達至當年 企業總產值70%以上的,按稅法規定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已執行15%稅率的,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十二) 外商投資的先進技術型企業,享受法定減免稅期滿後,再延長3年按照稅法規定的 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十三)外國投資者將從外商企業中取得的利潤在我區直接再投資新建、擴建產品出口型企業或先進技術型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全部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十四)生產性投資企業免繳地方所得稅。 非生產性投資企業,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前5年免繳地方所得稅;經營期在10年以下的,前3年免繳地方所得稅。
(十五)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紅利,可暫免繳 個人所得稅。
(十六)外商投資企業因特殊原因需要縮短 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經稅務機關批准,可實行固定資產 加速折舊。
(十七)外商投資企業免繳 城市維護建設稅。
(十八)外商投資企業暫不繳納 教育費附加。
第四條嚴格規範收費行為。市直部門和單位不得到區內收費。對在區內 亂收費、亂攤派的單位和個人,從嚴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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