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安縣公安局

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公安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研究擬訂有關公安工作的規定和實施辦法;對全縣公安機關實施組織領導和指揮;負責對全縣公安工作的部署、指導、檢查和監督。

主要職責

(一)

(二)掌握影響穩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情況,分析形勢,制定對策。

(三)組織實施偵查工作,組織處置重大案件、治安事件、治安事故的騷亂。

(四)組織實施全縣公安機關依法打擊處理有害氣功組織管理工作。

(五)組織實施全縣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管理戶籍和門牌、流動人口、居民身份證和居民身份證號碼、依法管理戶籍和門牌、流動人口、居民身份證和居民身份證號碼、槍枝彈藥、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等工作。

(六)組織出(入)境和外國人在我縣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管理工作,組織全縣公安外事工作。

(七)組織實施全縣警衛工作。

(八)組織實施全縣公安機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車輛、駕駛員管理工作。

(九)組織實施全縣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以及民眾性治安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指導機關、企事業單位保衛組織和經濟民警、保全隊伍的建設。

(十)組織實施全縣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工作。

(十一)依法承擔執行刑罰和監督考察工作,組織實施看守所、治安拘留所的管理工作,規劃監所建設。

(十二)組織實施全縣公安法制建設;開展公安機關執法活動。

(十三)組織實施公安機關收容教養審批工作。

(十四)組織實施公安機關開展禁毒和緝毒工作。

(十五)組織全縣公安科學技術工作,規劃公安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和行動技術建設。

(十六)組織實施公安機關裝備、被裝配備和經費等警務保障工作。

(十七)組織實施並指導、監督縣消防工作及部隊建設;對武警中隊執行公安任務及相關業務實施領導和指揮。

(十八)組織實施全縣公安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組織管理全縣公安教育、培訓及技能訓練;開展公安宣傳工作;按規定許可權管理幹部人事工作。

(十九)制定執行公安隊伍監督管理工作規章制度,分析隊伍狀況,組織實施全縣公安機關督察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實施對幹部的監督。

(二十)縣森林公安局列入縣公安局序列,受主管部門和縣公安局雙重領導;縣森林公安局為縣公安局負責組織、查處森林刑事和治安案件的職能部門,業務工作以縣公安局領導為主。

(二十一)承辦縣委、縣政府、市公安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地理位置

地址:廣場路6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