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民族事務委員

(二)開展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等重大課題的綜合調研,草擬全州有關民族關係、民族事務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政策和法規。 (九)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研究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教育,管理民族古籍的搶救、收集、整理、出版規劃工作。 (十)指導縣(市)民族工作,加強同民族鄉、民族聚居鄉的聯繫。

楚雄州民族事務委員會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州黨委、政府關於民族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民族工作法律、法規,促進各民族共同發展、共同繁榮,確保民族團結,當好州委、州人民政府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參謀助手。
(二)開展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等重大課題的綜合調研,草擬全州有關民族關係、民族事務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政策和法規。組織宣傳黨的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規,宣傳民族團結進步事業。聯繫少數民族上層愛國人士、科研部門和專家學者
(三)監督實施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有關民族識別、民族鄉建立和變更的有關事宜。
(四)保障少數民族平等權利,維護少數民族合法權益,依法協調各民族間的關係,促進各民族間的平等團結,互助合作,維護民族團結,社會穩定;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
(五)廣泛聯繫民族幹部,協同組織人事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選拔、交流、使用等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人才資源開發工作。
(六)綜合研究民族地區經濟運行情況,參與制定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研究有關散雜居民族地區和城市少數民族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特殊政策;配合承辦民族地區扶貧開發事宜;組織協調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和民族地區對外協作;做好智慧型化農業專家系統在民族地區的推廣和套用工作。參與有關少數民族地區專項資金的申報和管理;負責民族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統計工作。
(七)研究民族教育改革發展中特殊問題的對策建議,幫助解決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難,管理楚雄民族中等專業學校。
(八)協同有關部門研究少數民族文化、藝術、衛生、計畫生育、體育、新聞出版等方面的特殊政策及承辦相應事務。
(九)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研究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教育,管理民族古籍的搶救、收集、整理、出版規劃工作。
(十)指導縣(市)民族工作,加強同民族鄉、民族聚居鄉的聯繫。
(十一)組織少數民族到省內外參觀考察學習等事宜,接待到我州的民族參觀考察團。
(十二)承辦州委、州人民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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