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鄉市全日制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實施細則

桐教[1998]22號


關於下發《桐鄉市全日制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中國小:
現將《桐鄉市全日制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發給你們,請組織師生認真學習並貫徹執行。
學籍管理是學校最基本的常規管理。制訂本《實施細則》的目的是為了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進一步健全學校的管理制度,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樹立良好的校風校紀,推進“普九”驗收後成果的鞏固工作,全面提高教育質量。在執行過程中,須注意以下幾點:
一、《實施細則》是根據國家義務教育法的規定和省全日制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暫行辦法的精神制訂的。貫徹執行時要保證它的嚴肅性。為保證符合入學條件的適齡兒童都能受到法律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各學校要與學生戶籍所在地有關部門、單位互相配合,做好宣傳動員工作。要努力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使學生達到應有的素質水平。
二、在接到本通知後,各校應先組織幹部、教師進行學習討論,並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吸取原有的好經驗,研究落實執行本《實施細則》的具體措施。要充分利用學生家長會及其它各種形式向學生家長及社會宣傳《實施細則》,以取得家長和社會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
三、各校要指定專人專職或兼職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我委將採用不同形式每學年對《實施細則》的執行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對執行得好的學校給予表揚;對執行得差、問題比較多的,要給予批評。
四、在執行過程中,各校應注意總結經驗,對《實施細則》的意見和發現的問題及時報教委基礎教育科。
附:《桐鄉市全日制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實施細則》
桐鄉市教育委員會
一九九八年二月八日

桐鄉市全日制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實施細則

為保證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建立良好的教學秩序,根據《浙江省全日制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暫行辦法》的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凡本市全日制普通中國小學生入學、休學、復學、退學、轉學、借讀、成績考核、升留級、獎勵、處分和畢業等事項,均按本實施細則執行。

一、入學、休學、復學和退學

1、入學。國小入學年齡,一般為六周歲半,各鄉鎮可根據當年學齡兒童數和辦學條件的實際可能,採用“削峰補谷”的辦法確定具體的入學年齡。但不得小於六周歲和大於七周歲。
凡屬國小新入學的適齡兒童,憑所在鄉鎮教委制發的《學齡兒童入學通知書》到劃定的國小辦理註冊手續,取得國小學籍。
梧桐鎮城鎮戶籍的適齡兒童,按父母居住地戶口為準,劃片就近進入梧桐鎮國小。(具體由梧桐鎮教委會同有關部門劃分)
國小畢業生原則上全部在戶口所在地免試就近升入劃定的國中,取得國中學籍。
梧桐鎮城鎮國中,招生區域內的梧桐鎮國小畢業生按父母居住地(戶口為準)全部免試劃片就近升入梧桐鎮國中(具體由市教委會同有關部門,按新生戶口分布情況劃分)。
經過升學考試擇優錄取的高中新生,由市教委統一分配下達各校錄取名單,各招生學校憑錄取名單發給新生錄取通知書。
初高中新生憑“錄取通知書”在規定日期內到指定學校報到註冊,取得學籍。高中新生同時取得省高中證書會考考籍。凡不符合手續,未經教委同意擅自接收的學生不承認其學籍。凡屬義務教育對象,必須回到原指定學校就讀;高中學生限期退學,不退學者,不發給學歷證書。
國中新生屬義務教育年齡階段的學生,原所在國小應負責送入本施教區鄉鎮國中。如在規定時間內不到校辦理註冊手續的,所在國小應配合錄取學校共同做好招生工作,經多次動員仍不入學者,錄取學校應及時報學生戶口所在地鄉鎮教委,並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證其全部入學。高中新生因故不能如期註冊者,須憑學生家長或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延期註冊,有正當理由,校方同意,可保留學籍和高中證書會考考籍。開學兩周內不到校註冊,也不辦理延期註冊手續者,即取消入學資格。
在外地就讀的本市戶口學生,凡要求回本市升學者,如是國小畢業升入國中的學生,持戶口冊及有關學業、學籍證明向市教委基礎教育科申請辦理登記手續,由基教科按當年劃片招生地段統一安排。如是國中畢業升高中的學生,可在市屬高中招生報名期間,持戶口冊及有關學業、學籍證明向戶口所在鄉鎮高中招生報名點辦理報名手續;逾期者,可憑戶口冊和當地縣級以上招生部門出具的“高中招生考試成績證明”,向市教委基教科提出申請,參加高中新生統一錄取;已在當地錄取者,作轉學處理,由基教科統一辦理轉學手續。
學校不得以任何藉口拒收本學區、招生區範圍內的或由教委基教科統一安排的學生入學。
新生入學後,由學校統一編班,在開學後一個月內編制新生學籍卡和學生名冊,並將初、高中學生名冊報基教科審核備案。學校須及時建立新生檔案。
小學生每生設立:“浙江省義務教育登記卡”、“小學生體格檢查表”、“小學生體育合格登記表”(適用四年級以上的學生)、“桐鄉市九年義務教育責任書”、“小學生手冊”、“嘉興市小學生德育手冊”。下半年起,將先在城鎮國小採用“桐鄉市小學生素質報告單”,不再設立“小學生手冊”和“嘉興市小學生德育手冊”。
國中生每生設立:“浙江省義務教育登記卡”、“嘉興市中小學生學籍卡”、“體格檢查表”、“中學生體育合格登記表”、“中學生手冊”、“嘉興市中學生德育手冊”。
高中生每生設立:“中學生檔案留存卡”、“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表”、“體格檢查表”、“中學生體育合格登記表”、“中學生社會實踐活動表”、“考試(考查)成績登記表”、“中學生手冊”、“嘉興市中學生德育手冊”。
梧桐鎮各城鎮中國小要嚴格控制中國小新生招生學額。國中一年級每班學額為48—50人,國小一年級每班學額為46—48人。各校在教委下達的招生數後應留有一定空額安排正常轉學生。未經教委基教科同意任何學校不得擅自接收轉學生。
2、休學。凡已取得學籍的學生,如因病、因事或其它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要求休學者,由本人或家長(監護人)提出申請、出具縣級以上醫療單位或縣級以上有關部門(單位)證明,經班主任同意,學校批准,方可辦理休學手續,並發給休學證明。休學期一般為一學年。凡屬義務教育對象的休學生,休學期滿,尚不能如期復學,須辦理續休手續。
學生在畢業學年內一般不予休學,如遇特殊情況,確有正當理由,必須休學者,持必備證明報市教委審批。嚴禁假借休學,搞變相留級或插班重讀。
學生休學期滿,符合手續申請復學,學校應予準許(畢業班應報市教委審批)。復學生不受班內學額限制,由校方負責編入適當班級。高中復學生承認其會考考籍,且原會考成績有效。
3、退學。凡未受滿九年義務教育年限的學生(除符合義務教育法規定“免於入學、暫緩入學”者外),一律不辦理退學手續。已超過義務教育年齡,且已受滿九年義務教育年限(因病、因事準予休學的時間除外),家長或監護人申請離校者,必須填寫《桐鄉市受滿九年義務教育登記表》、《桐鄉市受滿九年義務教育名冊》,經學校審核同意,報市教委審核批准。
凡符合義務教育法規定“免於入學、暫緩入學”者,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持縣級以上醫療單位、家長或監護人所在單位證明,經學校審查同意,學生戶口所在鄉鎮教委批准,報市教委備案,方可辦理退學手續。
高中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退學:高中階段連續兩次留級者;一學期缺課占總課時三分之一或累計曠課達兩周者(作自動退學);連續兩年操行評定不及格者;長期患慢性疾病,休學期滿一年仍不能堅持正常學習者。學生退學,由學校批准,報市教委基教科備案。
辦理退學手續者,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受完九年義務教育的國中學生退學,可發給《浙江省義務教育證書》,註明肄業年級。學生退學後,一般不予復學。高中學生退學,應在考籍檔案中註銷其考籍。

二、轉學、借讀

1、轉學。本市中國小學生如有正當理由請求轉到外地學校就讀,經校長核准後發給轉學證明。
凡屬本市戶口或戶口已遷入本市仍在外地就讀的小學生,要求轉入本市學校就讀的,一般允許轉入。學生轉學,需由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教委基教科辦理,按當年招生劃定的地段統一安排。在市教委規定最高學額範圍內學校不得以任何藉口拒收;如確因年級學額已滿,難以再容納時,由基教科按就近的原則另行安排,轉入學校對少數品學較差的轉學生,應熱情關懷,不得歧視、排斥,入學後幫助他們提高。
桐鄉市高級中學系省一級重點中學,一般不接受高中轉學生。職業中學的學生不得轉入普通中學。
學生轉學時必須持有我市常住戶籍證明、轉學證明、學生成績報告單(外省<市>、自治區轉來的高中生,凡參加省級會考,並由省<市>、自治區考試中心或相應機構確認的,其會考成績予以認可),國中、國小轉學生還須帶義務教育登記卡。高中學生省內轉學須憑全省統一的轉學證明、學籍卡和高中會考准考證。否則,不予辦理。轉學生的其它檔案也必須在三個月內轉入。
各學校對轉入學生的轉學證明和轉出學生的轉學證明存根回執,每學期分別整理成冊,列檔保存。
梧桐鎮城鎮範圍學生一經入學,中途不得轉學。本市範圍非市管學校學生確因家庭住址變動需要轉入市管學校就讀的,由學生家長持變動後的戶口簿向原校提交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核同意,學生家長填“轉學聯繫單”(式樣附後),向戶口遷入地區施教區學校聯繫,取得同意簽署意見後,由原校開具轉學證明,轉入學校簽署同意接收後,到基教科辦理。未經轉入學校同意,原校開具轉學證明造成學生失學的,由原學校承擔就學責任。
學生休學期間不準轉學。畢業班學生不辦理轉學手續。學校不得接收無轉學證明的轉學生。
2、借讀。凡戶口不在市屬學校及桐鄉四中、梧桐二小招生區範圍的學生一般不得到市屬學校及桐鄉四中、梧桐二小借讀。如情況特殊,確需借讀者必須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允許借讀:
華僑在國內子女上中國小;
父母雙方在地質勘探、邊防部隊或從事流動性較大的工作需由親屬照管的學生;
父母雙方不在學生戶口所在地工作,需隨父母居住的學生;
父母一方不在學生戶口所在地工作,確需隨其不屬本人戶口所在地一方父母居住的學生;
父母雙方無法履行或父母離異後撫養一方無法履行監護人職責和喪失監護能力,需由其親屬撫養監護的學生;
本省支邊、支內知識青年的子女回原籍借讀的問題,按有關規定執行。
具體手續:首先由家長或監護人向市教委基教科提出申請並填寫《桐鄉市屬學校借讀申請表》(式樣附後),然後由基教科根據各校的生源狀況介紹其家長或監護人到有關學校聯繫,經接受學校同意簽署意見後,方可到基教科辦理借讀報名手續。
凡屬義務教育對象的借讀生,必須持“義務教育登記卡”、“轉學證明”到借讀學校取得學籍。借讀期滿須隨身帶回“義務教育登記卡”和畢業考試成績報告單,到戶口所在地學校取得《浙江省義務教育證書》。義務教育對象的借讀生中途輟學、流失,借讀學校必須與該借讀生的戶口所在地政府、學校取得聯繫,共同做好制止流生工作。
借讀生必須按規定交納借讀費,借讀費一般一次交清,否則不得辦理報到註冊手續。
各校應嚴格控制借讀生和跨施教區轉學生。如因接收不符合借讀條件或跨施教區轉入學生而影響正常轉學學生轉入的,必須退回借讀生以保證正常轉學生就讀。

三、成績考核

學生的成績考核,分學業和操行兩個方面。
1、學業方面,應按教學計畫的課程考核。目的是了解學生的學習情況,督促學生複習、鞏固、掌握所學知識,同時便於研究和改進教學方法。學業成績考核,分考查、考試兩種。考查科目:國小包括音樂、美術、生活與勞動;國中包括美術、音樂、農業技術基礎或勞動技術、家庭生活、職業指導及自然科學的實驗等。考查成績使用等級制,即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級。高中會考的考查成績分及格、不及格兩級。考試科目:國小包括思想品德、語文、數學、常識、體育及保健;國中包括社會、公民、語文、數學、外語、自然科學、體育與保健。考試成績原則上使用百分制。高中會考的考試成績使用等第制,即A、B、C、D、E五等,其中E為不合格等第。
學生的學業考核應著重考核學生的基礎知識,基本技能和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考查、考試題目不應超出教學大綱、教科書規定的要求。國中的畢(結)業考試由市教研室組織會考,高中的畢(結)業考試按浙江省高中會考的《會考綱要》執行。其它年級科目的考查、考試由各校自行組織。學生的學業考試次數每學期兩次:期中和期末考試。
學生的學期成績總評,要根據考查、考試的結果和平時學習成績(會考科目按會考成績)綜合評定,一般期末考試成績約占60%。學年總評成績不及格的學科,應予補考。國小、國中畢業班學生的補考時間,宜在學期結束前進行,其它年級安排在下學期開學初進行。國小、國中各年級各科目的補考均由學校自行組織。高中會考科目不及格的學生,須按規定參加全省統一補考,每生每科只限補考一次。高一、二年級補考在下一學年進行,高三年級補考在當年進行。其補考成績應在“成績冊”和學生檔案中註明。
學生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考試,必須事先向學校教導處申請,經批准,可以補考。凡擅自缺考和作弊者,均以不及格處理(註明“曠考”或“作弊”字樣),並根據其情節和對錯誤的認識給予紀律處分。
2、操行方面:按國家教委頒發的《中學德育大綱》、《國小德育綱要》、“中小學生守則”、“中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等規定的教育目標、要求和內容,對不同年級學生在思想政治覺悟等方面對學生在一定階段的思想品德行為表現作出評定。學生的操行評定,分學期評定和畢業鑑定兩種。主要由班主任承擔此項工作。操行評定,著重平時考察,聽取各方面反映,並組織學生自評和互評,以便作出全面客觀公正的評價。評語要班主任親自書寫並以鼓勵為主,重在教育,實事求是,簡明扼要,用詞準確,評語應交學校領導審閱,並及時通知家長和學生。操行等第一般採用優、良、及格、不及格四級。
目前試行《浙江省高級中學學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暫行辦法》的學校,其高中生的操行考核,按暫行辦法辦理。

四、升留級、畢業(結業)和肄業

1、升留級。國小、國中在校生一學年升一級,實行不留級制度。
高中學生每學年經考核,操行評定、學業成績兩方面均符合要求者,準予升級。凡因幾門課的學年成績不及格,經補考,必修科目中仍有三科不及格者,或語文、數學、體育(除批准免修者外)三科中的兩科不及格者,應予留級。但必須嚴格控制留級率。留級生原會考成績有效,可不參加已考科目的會考或可申請重新參加留入年級全部已考科目的會考。畢業班學生不得留級。高一、二年級學生操行等第不及格者,以試讀生論處。
經學年操行、學業考核,若有高中學生在德、智、體、美以及勞動、勞技教育等方面全面發展,學業成績特別優異,能達到上一級水平,可由學生本人和家長提出跳級申請,經學校批准,予以跳級。畢業班學生不予跳級。
2、畢業(結業)、肄業。國中學生學完修業年限內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確因教改需要、調整教學計畫的,需報市教委批准),經考核,操行評定、學業成績合格,體育合格者(批准免修者除外)或經補考後不合格科目未超過二門考試科目和一門考查科目的,準予畢業。高中學生凡思想品德表現(包括社會實踐)合格,體育達到合格標準,會考成績全部合格或經一次補考後,不合格科目未超過一門考試科目和一門考查科目的,準予畢業。
初、高中畢業班學生學完修業年限內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操行評定及格,學業成績經補考仍達不到畢業標準的,或操行等第不及格者,均不予畢業,按結業處理。
凡未學完修業年限內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符合退學條件規定、辦理退學手續者,準予肄業,但必須在證書上註明肄業年限。
國中畢(結)業學生和已受完九年義務教育的肄業生,均發給省教委統一印製的《浙江省義務教育證書》,學校不再另發學歷證書。高中畢業學生髮給省、市教委統一印製的《普通高中畢業證書》。高中結業學生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學校每學年將國中或高中畢業、結業、肄業學生名單造冊,連同填寫好的《浙江省義務教育證書》或《普通高中畢業證書》上報市教委。《浙江省義務教育證書》和《普通高中畢業證書》分別經市教委和嘉興市教委審核驗印後,方能生效,由學校頒發。

五、獎勵和處分

獎勵和處分是教育學生的一種手段。要以獎勵為主,鼓勵學生不斷上進。獎勵和處分都要在認真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礎上進行。
1、獎勵。學生在某方面取得優異成績者,應予以表揚和獎勵。對德、智、體、美等方面都得到較優發展的學生,可評為“三好學生”,是學生幹部的還可評為“優秀學生幹部”。學生在德、智、體以及勞動、勞技等某一方面表現突出者,可評為單項先進或積極分子等。
校級“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或單項積極分子每學期或每學年評選一次,由學校公布名單並給予表揚和獎勵。嘉興市級“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按市教委分配名額,每學年評選一次,各校應在小組提名、班級推薦,學校評選的基礎上,張榜公布名單,市教委頒發證書。
學生凡受校級以上(含校級)各種表彰、獎勵的有關材料應記入學生檔案。
2、處分。對於極少數有嚴重違反中小學生守則,中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破壞學校或社會秩序、破壞公共財物、道德品質敗壞等違紀違法行為,又屢教不改的學生,視其情節,應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處分。對教唆犯要嚴厲打擊。
對學生給予警告、嚴重警告的處分,由教導處審核、校長批准。記過、留校察看的處分,由校務會決定,校長公布。留校察看處分還須報市教委備案。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處分須經市教委批准。
處分要慎重。對受處分的學生不得歧視、排斥,不得採用粗暴壓服的辦法,不得開展民眾性的批判,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要熱情幫助、耐心教育,使其改正錯誤。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學生,經過半年教育,認識錯誤,確有悔改表現者,經師生評議、學校批准,可撤銷其處分。留校察看處分的期限為一年,處分期間,確有明顯悔改表現者,可撤銷其處分。處分期間無改正表現,初、高中畢業班學生在其畢業時處分尚未撤銷者,不予畢業,只發給結業證書。
已撤銷的警告、嚴重警告處分不記入學生檔案。初、高中畢業班學生在其畢業時未撤銷處分者,應將處分決定記入學生檔案。受記過以上(含記過)處分的學生應將其處分決定記入檔案,當年的操行評定為不及格。
凡屬義務教育對象的學生處分,一般只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等處分,原則上不予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處分。對極個別錯誤嚴重的學生,學校應採取相應措施(包括社會、家長配合教育、適當地參加勞動教育等),讓其受完九年義務教育。
本《實施細則》自下達之日起試行,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教委基教科負責解釋。 &#65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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