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縣普通中國小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縣普通中國小學生學籍管理,規範學籍管理行為,鞏固“普九”成果,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現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和我縣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九年制義務教育以鄉鎮為責任單位,堅持國小、國中在原籍鄉鎮學校就近入學的原則。

第一章入學、學籍

第三條國小招收年滿6周歲兒童入學,條件不具備的鄉鎮可以推遲到7周歲。
國小每學年招生前,中心學校必須組織教師深入“普九”責任區,對學齡兒童摸底登記,並造好花名冊。除喪失學習能力者外,都應入學;對學齡殘疾兒童憑鄉鎮以上醫院證明到當地政府辦理免(緩)學手續,並在摸底冊上作好登記。原已辦緩學手續和跟班就讀的殘疾學齡兒童要適時入學。免(緩)學證由中心學校統一存檔備查;其他各年級非正常流失的學生,中心學校(學校)要督促其入學、責任區內0-1周歲(前年的9月1日起至當年8月31日出生的)兒童的《花名冊》和《統計表》,由中心學校匯總於當年的9月20日前報縣局基教股。
國中招收所有國小畢業班的學生。各年度的國小六年級畢業生,由中心學校統一安排,免試就近升入本鄉鎮初級中學,中心學校(學校)負責國小六年級升國中的各個環節的銜接工作。
第四條高中招生由縣局基教股統一組織考試,在應屆國中畢業生中按德、智、體全面衡量擇優錄取。錄取的總原則是:保證重點,兼顧一般,按志願分塊錄取(具體細則另行制定)。
學生嚴格按統一錄取入學,任何學校不得招收已被他校錄取的學生。
學生轉錄,須兩校協商同意,局基教股批准;且轉錄學生分數須達轉錄學校錄取分數線以上。
第五條 國小班額。城鎮一般45人左右,農村一般不少於30人。初小同年級學生不足20人的,原則上應編複式班。複式教學班必須中、低年級搭配。班級一經編定,應保持相對穩定。國小開班計畫,由學校制定,鄉鎮中心學校批准。
國中班額不得超過55人(包括復學、轉學),其開班計畫和招生人數由中心學校擬定報局基教股備案。
高中班額不得超過55人(包括留級、復學、轉學)。其開班計畫和招生人數由學校擬定,縣教育局審核,報市教委批准。
第六條學校按規定的招生計畫和招生辦法招收的學生,在辦理報到、註冊手續後,即取得學籍,同時取得統一編制的學號,姓名、學號、班級號一經編定,不得變更。凡招收不屬於本校(或本中心學校)招生範圍內和招生計畫內的學生,一律不予辦理學籍手續。
學號編制規則如下:
國中:由9位數碼組成(後三位由學校編定)
級號 中心學校代號 學校代號碼 學生個人代號
高中:由11位數組成(後三位由學校編定)
級 號 地縣代號 學校代號 學生個人代號
國小學號由中心學校編定。
學生報到、註冊時,應填寫統一式樣的《學生花名冊》、《學籍表》和《學籍卡》,每學年開學後的第三周由各國小、國中、高中學校造出新生的《學籍管理學生花名冊》一式三份,國中、高中的交一份到縣局基教股備案。
《學籍表》應分班裝訂成冊,班主任及時將學生個人的有關情況記入《學籍表》,學生畢業時將《學籍表》存入檔案。
學生《學籍卡》在每學年起始的第二個月內蓋好有效印章。國小由中心學校驗印;國中由中心學校匯總,統一到基教股驗印;高中由學校到基教股驗印。
第七條國小、國中、高中各年級的學生《異動名冊》(包括轉入、轉出、體學、退學、復學的學生名冊),國小的由中心學校備案,國中的由學校造冊,中心學校匯總報一份局基教股備案;高中的由學校造冊,局基教股審核,市教委普教科備案,各校均應將各年級學生異動情況及時在《學生花名冊》上作出相應的異動記載,每期開學2個月後到基教股核實一次。
第八條義務教育階段內的學生(指國小一年級、國中一年級學生)應在戶口所在地就讀,若有特殊原因需到非戶口所在地學校寄讀,學生本人或家長須打出書面報告,由雙方學校簽出意見,雙方中心學校同意後方可寄讀。對寄讀生,學校可按規定收取寄讀費。
學校接收外鄉鎮學生寄讀,每期開學後第3周,須按年級、班級,分鄉鎮一式三份造出寄讀學生名冊,一份存學校,一份交學生原籍中心學校,一份報縣局基教股。
第九條任何學校不得招收已經畢業或結業的學生復讀;對未經批准擅自招收的自費生以及未按規定而轉學、休學、復學的學生將不承認學籍。
第二章轉學

第十條學生不得任意轉學,確因家長工作調動、家庭遷移或其他正當原因必須轉學者,經批准後可以轉學。
轉學不得違返下列原則:私立中學學生不得轉入公辦中學;職業中學學生不得轉入普通中學;非重點中學學生一般不得轉入重點中學(特殊原因須先報局基教股批准)。參加初二生地會考後學生、國中三年級學生、高中三年級學生一般不得轉學。
第十一條 正常轉學的學生,由本人或家長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經班主任及教導處同意,報校長批准,憑接收學校的接收證開出統一的轉學證書。
高中學生轉學,由轉出和轉入學校的學籍專乾或教導主任簽名,加蓋學校公章,經縣教育局同意,報市教委基教股批准。
國中學生轉學,由轉出和轉入學校教導主任簽名,加蓋學校公章,經雙方中心學校同意,加蓋公章後,報縣局基教股批准。
國小的鄉鎮內轉學原則由鄉鎮中心學校制定;跨鄉鎮轉學,由轉學雙方學校協商後簽字,加蓋公章後,再由雙方中心學校批准同意,協商書存轉出中心學校,《轉學證》存轉入中心學校,按年度由中心學校歸檔。
第十二條學校不得無故拒收正常轉學的學生,也不得接收沒有正常轉學手續的學生就讀。對不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而擅自轉出學生、接收學生、辦理手續的個人或單位,教育局將視情節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轉學學生要持轉學證(按規定程式辦完手續)、學生手冊,方可在轉入學校辦理入學手續。轉出學生的《學籍表》、《學籍卡》等檔案材料,由轉出學校移交給轉入學校。
外縣(市、區)轉入我縣的學生須由轉出的所在縣(市、區)教育局在其轉學證上籤署意見並加蓋“學籍管理專用章”。
每學期開學後15天,結束前10天,為縣局基教股辦理轉學手續的時間,除特殊情況外,其他時間不辦理轉學手續。
縣教育局將加強對轉學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在遇到自然災害、偶發事件等特殊情況下,各級學校要服從教育局安排,保證學生入學。
第三章休學、復學
第十四條學生因病不能堅持學習,國小需持鄉級以上醫院證明,中學需持縣級以上醫院《病情診斷證明書》及本人病歷,填寫好《學生休(復)學報告單》方可辦理休學手續。
國小學生休學由中心學校批准並備案。
國中學生休學由中心學校備案,報縣局基教股批准。
高中學生休學須經縣局基教股同意,報市教委批准。
學生患有嚴重傳染病者,應令其休學。
第十五條學生請假時間累計超過全學期三分之一,應勸其休學。
第十六條學生休學期為一年,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復學,可延續一年,如仍不能復學,高中學生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不再復學;國中和國小學生可根據情況,再適當延長休學時間。
第十七條休學期滿要求復學的,由學生本人或家長提出審請,持填好的《學生休(復)學報告單》辦理手續。因病休學的,復學時須持醫院病癒證明。
國小學生復學報中心學校批准。
國中學生復學報縣局基教股批准。
高中學生復學經縣局基教股審核,報市教委普教科批准。
第四章升級、留級

第十八條學校要加強管理,做好學習困難學生的輔導工作,保證學生學業成績、思想品德和體育達到規定要求,使之全員升級。義務教育階段不準留級;高中一、二年級每學年留級的學生數量最多不得超過本年級學生總數的3%,高中畢業年級不得留級。
第十九條高中學生留級一年仍達不到升級標準,應令其退學。
第二十條對德、智、體成績特別優秀,且具備超前學習能力要求跳級的學生,由本人和家長提出書面申請,經班主任與任課教師協商、推薦,學校同意,高中生報市教委、國中生報縣教育局、國小生報中心學校批准後,參加高一一個年級的學年期未考試,成績合格者,可以跳級。
第五章退學

第二十一條國小、國中學生未學滿規定年限者不得中途退學。如發現學生輟學,學校應立即報告中心學校、村委和鄉鎮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勸學工作,使其復學,並做好有關工作。
第二十二條高中學生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自動退學。
1、休學期滿無特殊情況逾兩周不復學的;
2、學期曠課累計達50節以上的(按每天六節課計算)。
第六章畢業

第二十三條國中、高中學生在校學習期滿,達到以下四項要求者,準予畢業。
1、思想品德合格。
2、國中畢業會考各科成績平均及格(補考仍不及格的發給九年教育完成證書);高中畢業會考各科成績及格(含補考)。
3、體育合格。
4、按規定參加了勞動和社會實踐活動。
第二十四條取得學籍、有統一學號的學生,在校學習期滿,參加畢業會考,達到畢業要求者發給畢業證書。國中畢業證書由中心學校統一到縣教育局辦理。高中畢業證書由學校報縣教育局審核,到市教委辦理。
第七章獎懲

第二十五條 有關對學生的獎勵、參照《學生評獎條例》執行。
第二十六條 對於有錯誤的學生,要堅持耐心教育,做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熱情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必要時可進行適當的批評或處分。
1、對於極少數有錯誤的學生,要視其錯誤的性質、程度和認識錯誤的態度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時間一般為半年)等處分;對於極個別屢教不改,影響特別壞的學生可勒令退學,開除學籍。
2、警告處分由教導主任批准;記過和記大過處分由校長批准,留校察看由學校行政會研究決定;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由學校提出,縣教育局批准,報市教委備案。
3、受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經過一段時間的教育,能深刻認識錯誤,確有進步的應撤銷其處分。
4、凡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的學生,其處分決定應放入學生檔案,撤銷處分後,應將其處分決定和有關材料從學生檔案中退出。高中畢業生政審材料,應如實填寫學生在高中階段何時受何種處分及何時撤銷處分的情況。
5、義務教育階段不得開除學生。
第二十七條縣屬普通高中學校招生違反第四條規定,超計畫招生,任意招收已被他校錄取的學生;鄉鎮學校違反第八條規定,任意招收外鄉鎮戶籍學生寄讀;學校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隨意接收轉學學生的,將給予下列處罰。
1、學生不予上學籍,所考成績不能作為發放畢業證書和升學的依據,且由此引起的一切後果,由學校和當事人負責和承擔。
2、所以學費調作幫困保學基金。
3、學校、學校主要負責人和當事人當年不予評先、評獎和晉級。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細則》是根據省、市教委有關學籍管理要求和我縣具體實際而制定,適用於本縣所轄的普通高中、初級中學、國小,原則上國小學籍由中心學校歸口管理;國中、高中學籍由縣教育局統一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從發布之日起執行,原所執行的學籍管理與本《細則》不符的,以本《細則》為準。
第三十條本《細則》的解釋權屬縣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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