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電廠安全許可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規定,國家實行核設施安全許可制度,由國家核安全局負責制定和批准核設施安全許可證件。核電廠安全許可證是為允許進行有關核電廠廠址選擇、建造、調試、運行和退役等特定活動,由國家核安全局等部門頒發的書面批准檔案。許可證包括建造許可證、運行許可證、操作員執照和其他需要批准的檔案。

簡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HAF001),中國實行核設施安全許可制度,由國家核安全局負責制定和批准頒發核設施安全許可證件。為執行核電廠安全許可制度,國家核安全局制定了實施細則《核電廠安全許可證件的申請與頒發》(HAF001/01)。

許可證制度是指通過頒發批准書或許可證的辦法對核電廠的選址、設計、建造、調試、運行和退役等階段進行安全管理的一種制度。頒發批准書或許可證是安全管理機構向業主或申請者授權進行某種活動的一種形式。許可證包括建造許可證、運行許可證、操作員執照和其他需要批准的檔案 。

核電廠安全許可證種類

核電廠的安全許可證件可分為核電廠設施和人員兩大類,主要有:(1)核電廠廠址安全審查批准書、(2)核電廠建造許可證、(3)核電廠首次裝料批准書、(4)核電廠運行許可證、(5)核電廠退役批准書、(6)操縱員執照和(7)高級操縱員執照 。

(1)核電廠廠址安全審查批准書

在得到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允許開展前期工作的批文後,核電廠申請單位向國家核安全局提交核電廠廠址階段安全分析報告,向環境保護部提交核電廠廠址階段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經國家核安全局和環境保護部審查後,向核電廠申請單位頒發“核電廠廠址安全審查批准書”。在廠址安全審查階段的審評重點是:安全設計基準;影響核電廠設計基準的廠址條件;核電廠對環境的影響;採取應急措施的可行性。

(2)核電廠建造許可證

核電廠的營運單位(指申請或持有安全許可證,可以經營和運行核電廠的單位)向國家核安全局提交“核電廠建造申請書”、“初步安全分析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如系統手冊、設計報告等)。經國家核安全局審評後,頒發“核電廠建造許可證”,批准核電廠建造,方可開始核島混凝土澆築。頒發建造許可證之前審評的重點是:總體設計;工藝系統;初步事故分析;輻射防護;防火及安全保衛;質量保證;申請者及供貨者的資格和組織。

(3)核電廠首次裝料批准書

核電廠建造安裝完畢,經過運行前試驗後進入首次裝料階段。核電廠的營運單位向國家核安全局提交“核電廠首次裝料申請書”,“最終安全分析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國家核安全局審評後,頒發“核電廠首次裝料批准書”,批准首次裝料,許可進行帶核反應的調試,按批准的計畫提升功率,以及為期十二個月的試運行。為頒發“核電廠首次裝料批准書”而進行的審評的重點是核電廠各部分和各系統的最終設計;核電廠建成後的最終狀態;質量保證大綱實施結果及役前檢查結果;初步運行計畫,包括運行工況、運行限值以及運行質量保證計畫;最終的事故分析;運行操作規程;運行組織與人員資格;調試大綱;輻射防護計畫;應急計畫。

(4)核電廠運行許可證

核電廠完成首次裝料、臨界和提升功率後,經試運行十二個月後可以申請正式運行的許可證。核電廠的營運單位向國家核安全局提交“核電廠運行申請書”,修訂的“最終安全分析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國家核安全局審評後,頒發“核電廠運行許可證”,批准正式運行,許可在遵守“核電廠運行許可證”規定的條件下長期運行。為頒發運行許可證而進行審評的重點是:試運行結果;修訂的運行工況、限值及運行規程;定期試驗、維修必及在役檢查方案;再培訓計畫;關於放射性物質向環境排放的報告。

(5)核電廠退役批准書

核電廠在達到使用壽命時,應進行退役。一般設計壽命為40年左右。核電廠經過幾十年運行後,反應堆積存有約1016Bq的放射性物質,因此要有嚴格的安全措施來退役以保護環境和公眾。核電廠的營運單位向國家核安全局提交“退役計畫書”經審評後,國家核安全局頒發“核電廠退役批准書”(臨時)後,許可開始進行核電廠退役活動。核電廠退役完成後,經過國家核安全局檢查合格,頒發“核電廠退役批准書”。進行審評的重點是:核電廠運行結束時放射性物質的性質和數量;退役步驟及方法;退役後各階段的狀態;退役後各階段的廠區保衛和環境監測。

另外,國家核安全局還審評和核准一切用於民用目的的核材料許可證申請,核准民用核承壓設備資格許可證(分設計、製造和安裝三種)。

(6)操縱員執照

持此執照的人員方可操縱核電廠反應堆控制系統。具備下列條件的,方可批准發給操縱員執照。

(1)身體健康,無職業禁忌症;

(2)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學歷;

(3)經過運行操作培訓,並經考核合格。

(7)高級操縱員執照

持此執照的人員方可擔任操縱或者指導他人操縱核電廠反應堆。

(1)身體健康,無職業禁忌症;

(2)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學歷;

(3)經運行操作培訓,並經考核合格;

(4)擔任操縱員二年以上,成績優秀者。

持有“高級操縱員執照”的人員方可擔任核電廠正、副值長和運行部主任的職務。核電廠每個運行班組中必須至少有三個以上的持照人員,其中至少應有一人持有核電廠“高級操縱員執照”。

職業禁忌症是指:癲癇、精神病、糖尿病、高血壓、心臟疾病、陣發性昏厥、美尼爾氏綜合徵、聽覺或視覺缺陷、色盲、神經官能症以及可能引起判斷力減弱或運動肌共濟失調的任何其他身體或精神疾病。

申請許可證所需的核電廠安全有關檔案

申請者提交的核電廠安全有關檔案較多,主要有核電廠安全分析報告、核電廠環境影響報告書、核電廠退役計畫書等。

核電廠安全分析報告

許可證申請者向國家核安全局提交的安全檔案,包含核電廠的總說明,設計、事故分析以及為儘量減少工作人員和公眾遭受損害所採取的措施等方面的資料。

核電廠環境影響報告書

許可證申請者向環境保護部提交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一般包含下列內容:①概述,包括核電廠名稱、性質、規模、建設目的和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編制依據;②廠址與環境,有關地 理位置、人口分布、土地利用及資源概況、氣象、水文、地質地震、居民健康狀況和噪聲;③電廠;④電廠施工建造過程對環境的影響;⑤電廠運行的環境影響;⑥電廠事故的環境影響;⑦流出物監測和環境監測;⑧廠址篩選;⑨電廠建設和運行的效益分析;⑩結論。

核電廠退役計畫書

退役申請者向國家核安全局提交的檔案,包含退役的分階段實施計畫和達到的目標,安全分析和安全措施等。申請者在退役實施前要提交“退役計畫書”,在退役完成後要提交“退役後報告”。

核電廠安全許可證的管理

包括安全許可證的申請、審查、頒發和中止或吊銷。

許可證的申請和頒發

核電廠營運單位必須在廠址選定六個月前提出申請並向國家核安全局提交《核電廠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有關廠址安全內容的檔案,國家核安全局在收到申請者提交的申請書及安全分析報告後,應於一個月內確認接受或不接受該項申請。如確定接受該申請,隨即應組織所授權的核安全技術機構實施技術審評。技術機構經過審評,最終提出技術審評報告。國家核安全局同時還應將申請書及有關資料分送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及核電廠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徵詢意見。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應在三個月內就所主管的範圍提出書面答覆。涉及環境保護方面的問題由環境保護部審查。核電廠所在地公眾對核電廠建設的意見則由地方人民政府考慮和表達。技術審評報告先經國家核安全專家委員會審議和諮詢,由國家核安全局在考慮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見,以及監督檢查報告後,再批准技術審評報告和頒發許可證件。通常,在頒發證件中會附加一些批准條件,指出在後續工作中必須完成的安全項目。其他階段的許可證申請、評審、頒發的過程與此相似 。

許可證申請和審批過程 許可證申請和審批過程

許可證申請材料的審評

審評的目的是為了確定申請者所提交的檔案資料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核安全法規的要求.是否有足夠的措施保障工作人員和民眾的健康、保護環境。①在批准廠址時,從安全方面確定核電廠與所選廠址之間的適宜性;②在批准建造許可證時,審評核電廠的設計安全原則③在頒發首次裝料批准書前,確定核電廠是否按認可的設計建成,是否符合核安全法規,是否已達到要求的質量並有完整合格的質量保證記錄;④在頒發運行許可證前,審評試運行的結果是否與設計一致並確認修訂過的運行工況和運行限值及條件;⑤在頒發退役批准書時,審評核電廠的退役步驟和退役各階段的狀態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許可證的中止或吊銷

對拒絕執行核安全規定或嚴重違章操作致使核電廠損壞,功能失常造成長期不合格或嚴重不合格,或發生對現場工作人員、公眾和環境造成不適當的放射性危害時,將中止或吊銷許可證。

許可證持有者的責任

核電廠營運單位,直接負責所營運的核電廠的安全,其主要責任是:

(1)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技術標準,保證核電廠的安全;

(2)接受國家核安全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衛生部等部門的安全監督,及時、如實地報告安全情況,並提供有關資料;

(3)對所營運的核電廠的安全、核材料的安全、工作人員和公眾以及環境的安全承擔全面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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