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官方在“文化大革命”結束後,對分別以林彪、江青為首的兩個“要奪取最高權力”的集團(中共官方稱之為“反革命集團”)的總稱。

“文化大革命”中,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憑藉其所取得的地位和權力,採取公開的和秘密的、文的和武的各種手段,有預謀地誣陷迫害黨和國家領導人及各民主黨派的領導人,陰謀顛覆政府和破壞軍隊。林彪反革命集團策動武裝政變,陰謀殺害毛澤東主席;江青反革命集團策動上海武裝叛亂。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犯罪活動,前後共達10年之久,殃及全國各個地區各個領域,使我國的人民民主專政制度和社會秩序受到特別嚴重的危害,使國民經濟和其它各項事業遭到極其嚴重的破壞,給各族人民帶來極大的災難。

1980929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6次會議通過《關於成立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檢察、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的決定》,特別檢察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條的規定,決定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中已死亡的主犯林彪(原中共中央委員會副主席、國防部部長)、康生(原中央文革小組顧問、中共第十屆中央委員會副主席)、謝富治(原中共第九屆中央政治局委員、公安部部長)、葉群(原中共第九屆中央政治局委員、林彪之妻)、林立果(原空軍司令部作戰部副部長、林彪之子)、周宇馳(原空軍司令部辦公室副主任)等6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對江青等10名主犯依法提起公訴。特別法庭於19801120日至1981125日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法庭經過42次法庭調查和辯論,聽取了49名證人和被害人出庭作證,審查了873件證據,認定被告人江青(原中央文革小組副組長、中共第九屆中央政治局委員)犯有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陰謀顛覆政府罪、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誣告陷害罪,判處其死刑,緩期2年執行;被告人張春橋(原中央文革小組副組長、中共第十屆中央委員會政治局常委、上海市革命委員會主任)犯有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陰謀顛覆政府罪、策動武裝叛亂罪、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誣告陷害罪,判處其死刑,緩期2年執行;被告人王洪文(原中共第十屆中央委員會副主席、上海市革委會副主任)犯有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陰謀顛覆政府罪、策動武裝叛亂罪、反革命傷人罪、誣告陷害罪,判處其無期徒刑;江、張、王均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姚文元(原中央文革小組成員、中共第十屆中央政治局委員、上海市革委會副主任)、犯有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陰謀顛覆政府罪、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誣告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被告人陳伯達(原中央文革小組組長、中共第九屆中央政治局常委)、黃永勝(原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長)、江騰蛟(原南京部隊空軍政委)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8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被告人吳法憲(原中國人民解放軍副總參謀長、空軍司令員)被判處有期徒刑17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被告人李作鵬(原中國人民解放軍副總參謀長、海軍政委)、邱會作(原中國人民解放軍副總參謀長、總後勤部部長)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6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本案的審判,引起了全國乃至全世界的震動。之後,全國各地人民法院相繼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重要成員的罪行進行了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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