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周縣國土資源規劃局

(五)林周縣國土資源規劃局承擔全縣地籍管理的責任。 (六)林周縣國土資源規劃局承擔全縣礦政管理的責任。 (七)林周縣國土資源規劃局承擔全縣城鄉規劃管理的責任。

介紹

根據中共拉薩市委員會辦公廳拉薩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拉薩市縣(區)政府機構改革的意見〉的通知》(拉委廳發〔2009〕80號)和《拉薩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林周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拉政辦發〔2010〕48號)精神,設立林周縣國土資源規劃局,為林周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劃入原林周縣國土資源規劃局(林周縣建設環境保護局)國土資源規劃管理的職責。

主要職責

林周縣國土資源規劃局主要職責:
(一)林周縣國土資源規劃局承擔規範國土資源規劃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拉薩市有關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林周縣國土資源規劃局承擔各類國土資源規劃編制的責任。組織編制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專項規劃及林周縣人民政府其它指令性規劃,對其它專業系統規划進行綜合協調與平衡。
(三)林周縣國土資源規劃局承擔規範土地市場秩序的責任。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城區基準地價,管理全縣地價評估工作,建立基準地價等地價公示制度。依法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負責編制並上報全縣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土地儲備計畫。擬訂土地出讓辦法並組織實施。
(四)林周縣國土資源規劃局承擔全縣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全縣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讓、土地徵收徵用和土地開發、整理、復墾。
(五)林周縣國土資源規劃局承擔全縣地籍管理的責任。負責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管理,負責地籍和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管理,依法對土地權屬爭議進行調處,負責集體土地流轉管理。
(六)林周縣國土資源規劃局承擔全縣礦政管理的責任。依法管理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負責礦產資源儲量及其探礦權、採礦權和管理,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負責地質環境調查和保護、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
(七)林周縣國土資源規劃局承擔全縣城鄉規劃管理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縣城鄉體系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城市規劃區、重要項目和跨鄉(鎮)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和建設工程規劃設計審核報批,組織建設項目的規劃竣工驗收。
(八)林周縣國土資源規劃局負責全縣土地交易行業、礦產資源行業、規劃設計行業和勘察測繪行業的行政管理。

人員編制

林周縣國土資源規劃局行政編制4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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